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环和罚字〔2022〕3号
经营者:曾松青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经营场所:和平县彭寨镇大塘面村委会南约村52号(和平县黄泥塘养殖专业合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彭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你合作社(养猪场)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发现和平县黄泥塘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曾春英于2022年4月20、22日和曾松青签订了《养殖场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实际经营者是曾松青,在养殖中沿用和平县黄泥塘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现有相关手续和场地。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养猪场)氧化塘边坡有废水外渗到水沟;合作社(养猪场)周边存在严重的臭气,影响周边村民生产生活,造成周边村民投诉。10月28日,我局委托广 (略) 对你合作社(养猪场)开展监督性监测,为取得现场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彭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摄照片。依据广 (略) 2022年10月3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FT*)显示,你合作社厂界无组 织废气上风向参照点1#臭气浓度为13;厂界无组织废气下风向监控点2#为254;厂界无组织废气下风向监控点3#为297;厂界无组织废气下风向监控点4#为288,臭气浓度最高峰值为297。 (略)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7集约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标准值为60,超过排放标准4.0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养殖场租赁合同》1份;
4.《补充协议》1份
5.《现场照片》4张。
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FT*)1份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曾松青(和平县黄泥塘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超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向曾松青(和平县黄泥塘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书〔2022〕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曾松青(合作社)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曾松青(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三十一、未采取措施排放恶臭气体§3.31裁量标准 ”计算,拟对曾松青(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2、修复氧化塘边坡,防止废水外渗;
3、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曾松青(合作社)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否则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曾松青(合作社)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 (略) 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赖文芬
联系电话: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5日
河环和罚字〔2022〕3号
经营者:曾松青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经营场所:和平县彭寨镇大塘面村委会南约村52号(和平县黄泥塘养殖专业合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彭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你合作社(养猪场)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发现和平县黄泥塘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曾春英于2022年4月20、22日和曾松青签订了《养殖场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实际经营者是曾松青,在养殖中沿用和平县黄泥塘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现有相关手续和场地。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养猪场)氧化塘边坡有废水外渗到水沟;合作社(养猪场)周边存在严重的臭气,影响周边村民生产生活,造成周边村民投诉。10月28日,我局委托广 (略) 对你合作社(养猪场)开展监督性监测,为取得现场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彭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摄照片。依据广 (略) 2022年10月3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FT*)显示,你合作社厂界无组 织废气上风向参照点1#臭气浓度为13;厂界无组织废气下风向监控点2#为254;厂界无组织废气下风向监控点3#为297;厂界无组织废气下风向监控点4#为288,臭气浓度最高峰值为297。 (略)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7集约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标准值为60,超过排放标准4.0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养殖场租赁合同》1份;
4.《补充协议》1份
5.《现场照片》4张。
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FT*)1份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曾松青(和平县黄泥塘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超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向曾松青(和平县黄泥塘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书〔2022〕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曾松青(合作社)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曾松青(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三十一、未采取措施排放恶臭气体§3.31裁量标准 ”计算,拟对曾松青(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2、修复氧化塘边坡,防止废水外渗;
3、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曾松青(合作社)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否则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曾松青(合作社)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 (略) 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赖文芬
联系电话: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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