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关于2023年1月1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关于2023年1月1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11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11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31-*( (略) 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通讯地址: (略) 安宁区安宁东路484号
邮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略) 阳光瓦生产项目 | (略) 安宁区九合镇 | (略) (略) | 甘肃恒信 (略) | (略) (略) 阳光瓦生产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 (略) (略) 安宁区九合镇,项目经度为103度34分35.202秒,纬度为36度13分10.624秒。本项目建设年生产30万平米阳光瓦生产线1条,生产车间2700m2本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共11.7万元。 | (一)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生产线在成品切割产生的粉尘,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未经集气罩收集的粉尘为0.2t/a,生产车间为封闭式,对无组织粉尘有一定的阻隔效果,对外环境影响较小。在混料搅拌和加热固化过程中会挥发少量的非*烷总烃、苯*烯和臭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的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日常维护与管理,减少臭气等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无组织粉尘、非*烷总烃、氯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九合片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未建设投入运行之前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10m3)处理后定期由专业机构进行清运,待九合片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之后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九合片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运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边角料、废玻璃纤维、生活垃圾。废包装桶收集后外售给回收单位。 布袋除尘器、废边角料、废玻璃纤维、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当地生活垃圾收集点进行集中处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
2 | 兰州兴 (略) 树脂瓦、阳光瓦生产项目 | (略) 安宁区九合镇 | 兰州兴 (略) | 甘肃恒信 (略) | 兰州兴 (略) 树脂瓦、阳光瓦生产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 (略) (略) 安宁区九合镇(经度:103度34分27.800秒,纬度:36度13分7.423秒)。系租用原皋兰兴达 (略) 厂房。拟建年生产30万平米阳光瓦生产线1条和年生产30万平米树脂瓦生产线1条,生产车间2500m2。本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共30.2万元。 | (一)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阳光瓦生产线切割工序中产生的粉尘,树脂瓦生产线混合搅拌工序和切割工序中产生的混料粉尘和切割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阳光瓦生产线混料搅拌和加热固化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苯*烯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树脂瓦生产线挤出机出口挥发的非*烷总烃、氯化氢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碱喷淋处理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的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日常维护与管理,减少臭气、切割粉尘等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无组织粉尘、非*烷总烃、苯*烯、氯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九合片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未建设投入运行之前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10m3)处理后定期由专业机构进行清运,待九合片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之后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九合片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生产废水主要为碱喷淋装置废水,该部分废水定期投加絮凝剂进行处理,循环使用,不外排。冷却系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运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包装桶、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边角料、废玻璃纤维、废活性炭、废润滑油、碱喷淋装置循环池沉渣、职工生活垃圾等。废包装桶收集后外售给回收单位。废边角料、废玻璃纤维、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当地生活垃圾收集点进行集中处置。 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碱喷淋装置产生的沉渣若是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进行处置,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定期清掏低价外售。一般固体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6月8日修订),要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做好危废转移台账,安全转移。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11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11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31-*( (略) 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通讯地址: (略) 安宁区安宁东路484号
邮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略) 阳光瓦生产项目 | (略) 安宁区九合镇 | (略) (略) | 甘肃恒信 (略) | (略) (略) 阳光瓦生产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 (略) (略) 安宁区九合镇,项目经度为103度34分35.202秒,纬度为36度13分10.624秒。本项目建设年生产30万平米阳光瓦生产线1条,生产车间2700m2本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共11.7万元。 | (一)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生产线在成品切割产生的粉尘,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未经集气罩收集的粉尘为0.2t/a,生产车间为封闭式,对无组织粉尘有一定的阻隔效果,对外环境影响较小。在混料搅拌和加热固化过程中会挥发少量的非*烷总烃、苯*烯和臭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的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日常维护与管理,减少臭气等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无组织粉尘、非*烷总烃、氯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九合片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未建设投入运行之前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10m3)处理后定期由专业机构进行清运,待九合片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之后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九合片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运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边角料、废玻璃纤维、生活垃圾。废包装桶收集后外售给回收单位。 布袋除尘器、废边角料、废玻璃纤维、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当地生活垃圾收集点进行集中处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
2 | 兰州兴 (略) 树脂瓦、阳光瓦生产项目 | (略) 安宁区九合镇 | 兰州兴 (略) | 甘肃恒信 (略) | 兰州兴 (略) 树脂瓦、阳光瓦生产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 (略) (略) 安宁区九合镇(经度:103度34分27.800秒,纬度:36度13分7.423秒)。系租用原皋兰兴达 (略) 厂房。拟建年生产30万平米阳光瓦生产线1条和年生产30万平米树脂瓦生产线1条,生产车间2500m2。本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共30.2万元。 | (一)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阳光瓦生产线切割工序中产生的粉尘,树脂瓦生产线混合搅拌工序和切割工序中产生的混料粉尘和切割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阳光瓦生产线混料搅拌和加热固化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苯*烯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树脂瓦生产线挤出机出口挥发的非*烷总烃、氯化氢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碱喷淋处理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的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日常维护与管理,减少臭气、切割粉尘等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无组织粉尘、非*烷总烃、苯*烯、氯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九合片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未建设投入运行之前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10m3)处理后定期由专业机构进行清运,待九合片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之后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九合片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生产废水主要为碱喷淋装置废水,该部分废水定期投加絮凝剂进行处理,循环使用,不外排。冷却系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运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包装桶、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边角料、废玻璃纤维、废活性炭、废润滑油、碱喷淋装置循环池沉渣、职工生活垃圾等。废包装桶收集后外售给回收单位。废边角料、废玻璃纤维、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当地生活垃圾收集点进行集中处置。 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碱喷淋装置产生的沉渣若是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进行处置,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定期清掏低价外售。一般固体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6月8日修订),要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做好危废转移台账,安全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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