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川岩大理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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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川岩大理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平桂区望高镇川岩大理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略) 平桂区望高镇川岩大理岩矿项目(项目代码:2208-*-04-01-*) (略) 平桂区望高镇,项目划定的矿区范围由16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1.2071km2,开采标高+578.35m~+304m,服务年限29年(含基建期为1.94年),设计开采规模380万m3/a(其中饰面用大理岩荒料年产量70万m3/a、重钙用大理岩3.6万m3/a,熔剂用大理岩98.4万m3/a,建筑石料用大理岩55.5万m3/a,矿山开采中产生废石量152.5万m3/a),采矿方式为露天开采,主要建设内容为露天采场工作平台的开拓、排土场、值班室、截排水沟和沉淀池的修建。

项目投资总额为16110.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26万元,占总投资的5.75%。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项目矿权拟设置范围涉及平桂区望高镇川岩村、望高村国家二级公益林面积为73.0392公顷(林地保护等级Ⅱ级),一般商品林地面积42.7073公顷(林地保护等级Ⅲ、Ⅳ级)。矿区边界距离碧水岩风景名胜区边界20米,不占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铁屎坪村、鹅公岩村、万友村等周边村庄;地表水保护目标为万友小溪、川岩河、望高河、白沙河;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为川岩地下河。

三、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1.严格控制临近碧水岩风景名胜区作业带,确保≥40m缓冲带,严禁扩大施工范围;边坡以种植乔木、灌木、草相结合的方式绿化,排土场四周植树绿化,露天采场采用边开采边治理方式进行生态治理,尽可能减少林地的占用。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禁止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保护动物。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鸟类及哺乳类野生保护动物的惊扰。

2.施工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取土场、排土场临时防护措施,对裸露边坡进行临时苫盖、排水,填方边坡应增加临时拦挡措施;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复绿或复耕。

3.运营期严格按照《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边开采边复垦,开采结束的工作面及时用表土回填复垦。

4.服务期满后,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对矿区进行生态恢复。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等防治措施。

2.运营期矿区打孔采用湿式凿岩打孔作业来控制无组织粉尘;爆破时采用湿法作业有效减少粉尘产生;大块矿石破碎、矿石装卸、运输等产尘点进行洒水来控制无组织粉尘,确保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运输矿石采取降低装卸物料抛洒高度、路面硬化、加强管理、运输车苫盖、冲洗运输车辆等措施减少运输扬尘。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矿区生产过程中的洒水降尘及矿石清洗等,不外排。

2.运营期项目须实行雨、污分流。在项目矿区沿山道路、开采区、工业场地及表土堆场四周均设置截排水沟,收集场内初期雨水及淋溶水,通过截排水沟底部的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沉淀后初期雨水及淋溶水用于矿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3.运营期洗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每隔6个台阶在底部工作平台设置1个专门处理切割喷淋废水的沉淀池,沉淀池废水不外排。

4.项目沉淀池、应急池四周及底部做好有效防渗措施,防止初期雨水、淋溶水渗漏进入包气带,污染地下水。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避免因破损造成废水渗漏。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减震、隔声、消声、屏蔽及阻挡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2.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并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清理出的表土即剥即用于台阶及平台复垦。弃土堆存于排土场,用于复垦;矿体大理岩废石作为生产原料运至碳酸钙行业相关企业进行综合利用。

2.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做好相关台账。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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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平桂区望高镇川岩大理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略) 平桂区望高镇川岩大理岩矿项目(项目代码:2208-*-04-01-*) (略) 平桂区望高镇,项目划定的矿区范围由16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1.2071km2,开采标高+578.35m~+304m,服务年限29年(含基建期为1.94年),设计开采规模380万m3/a(其中饰面用大理岩荒料年产量70万m3/a、重钙用大理岩3.6万m3/a,熔剂用大理岩98.4万m3/a,建筑石料用大理岩55.5万m3/a,矿山开采中产生废石量152.5万m3/a),采矿方式为露天开采,主要建设内容为露天采场工作平台的开拓、排土场、值班室、截排水沟和沉淀池的修建。

项目投资总额为16110.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26万元,占总投资的5.75%。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项目矿权拟设置范围涉及平桂区望高镇川岩村、望高村国家二级公益林面积为73.0392公顷(林地保护等级Ⅱ级),一般商品林地面积42.7073公顷(林地保护等级Ⅲ、Ⅳ级)。矿区边界距离碧水岩风景名胜区边界20米,不占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铁屎坪村、鹅公岩村、万友村等周边村庄;地表水保护目标为万友小溪、川岩河、望高河、白沙河;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为川岩地下河。

三、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1.严格控制临近碧水岩风景名胜区作业带,确保≥40m缓冲带,严禁扩大施工范围;边坡以种植乔木、灌木、草相结合的方式绿化,排土场四周植树绿化,露天采场采用边开采边治理方式进行生态治理,尽可能减少林地的占用。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禁止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保护动物。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鸟类及哺乳类野生保护动物的惊扰。

2.施工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取土场、排土场临时防护措施,对裸露边坡进行临时苫盖、排水,填方边坡应增加临时拦挡措施;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复绿或复耕。

3.运营期严格按照《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边开采边复垦,开采结束的工作面及时用表土回填复垦。

4.服务期满后,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对矿区进行生态恢复。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等防治措施。

2.运营期矿区打孔采用湿式凿岩打孔作业来控制无组织粉尘;爆破时采用湿法作业有效减少粉尘产生;大块矿石破碎、矿石装卸、运输等产尘点进行洒水来控制无组织粉尘,确保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运输矿石采取降低装卸物料抛洒高度、路面硬化、加强管理、运输车苫盖、冲洗运输车辆等措施减少运输扬尘。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矿区生产过程中的洒水降尘及矿石清洗等,不外排。

2.运营期项目须实行雨、污分流。在项目矿区沿山道路、开采区、工业场地及表土堆场四周均设置截排水沟,收集场内初期雨水及淋溶水,通过截排水沟底部的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沉淀后初期雨水及淋溶水用于矿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3.运营期洗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每隔6个台阶在底部工作平台设置1个专门处理切割喷淋废水的沉淀池,沉淀池废水不外排。

4.项目沉淀池、应急池四周及底部做好有效防渗措施,防止初期雨水、淋溶水渗漏进入包气带,污染地下水。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避免因破损造成废水渗漏。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减震、隔声、消声、屏蔽及阻挡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2.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并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清理出的表土即剥即用于台阶及平台复垦。弃土堆存于排土场,用于复垦;矿体大理岩废石作为生产原料运至碳酸钙行业相关企业进行综合利用。

2.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做好相关台账。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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