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第十六小学(A-02-09)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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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第十六小学(A-02-09)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略) 第十六小学(A-02-09)地块 (略) 驿城区农业路与东盛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占地面积24165.28m2,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2.*°,地块原土地使用权 (略) 驿城区北张楼村,属村集体用地,根据《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铁东棚户区南北片区A-02-09地块用地规划条件的函》(驻自然资函[2022]7号),该地块规划用途为中小学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略) 第十六小学委托,河南 (略) (报告中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完成了《驻马店市第十六小学(A-02-09)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

调查单位于2022年10月~11月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合现场快筛结果可知:

(1)调查地块历史上变化不大,2000年之前为北张楼村村庄和耕地,主要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未从事过规模化养殖或工业生产活动;2000年场地内东南侧开始*续建设小型货物中转仓库,同年投入使用,但仅用于仓储,未从事过工业生产活动;2014年盛华玻璃和久鑫玻璃厂租用场地内仓库,其中盛华玻璃仅进行玻璃的仓储、转运、经销,久鑫玻璃虽进行生产活动,但仅对玻璃进行切割加工,无钢化、夹胶等污染工序。调查地块内部活动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2)调查地块相邻区域历史上主要为村庄、耕地、居民区、货场,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上以村庄、农业种植为主,当前以居民区、 (略) 场为主,涉及企业主要为场地西北偏北处580m的十三香仓库及西北处681m的王 (略) ,均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仓储,且均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及泄漏、爆炸等事故,经过分析可知,周边企业生产活动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3)根据地块内6个点位和地块外1个对照点的土壤快筛结果可知,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且与对照点土壤重金属污染物含量水平基本一致;地块内VOCs污染物含量和对照点含量水平基本一致,检测数据均较小,没有明显异常点位。

综上,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法,并结合土壤快筛手段,可以确认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2、结论与建议

基于第一阶段调查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生产活动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活动的结论是严格基于地块在调查期间的现场环境状况和通过尽职调查获取的地块及周边历史信息而做出的专业判断,如地块在本次调查结束后出现任何重大变动(自然、人为破坏,如不明渣土、垃圾倾倒等)造成疑似污染等情况,业主方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备,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调查工作。

, (略) ,驻马店

(略) 第十六小学(A-02-09)地块 (略) 驿城区农业路与东盛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占地面积24165.28m2,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2.*°,地块原土地使用权 (略) 驿城区北张楼村,属村集体用地,根据《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铁东棚户区南北片区A-02-09地块用地规划条件的函》(驻自然资函[2022]7号),该地块规划用途为中小学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略) 第十六小学委托,河南 (略) (报告中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完成了《驻马店市第十六小学(A-02-09)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

调查单位于2022年10月~11月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合现场快筛结果可知:

(1)调查地块历史上变化不大,2000年之前为北张楼村村庄和耕地,主要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未从事过规模化养殖或工业生产活动;2000年场地内东南侧开始*续建设小型货物中转仓库,同年投入使用,但仅用于仓储,未从事过工业生产活动;2014年盛华玻璃和久鑫玻璃厂租用场地内仓库,其中盛华玻璃仅进行玻璃的仓储、转运、经销,久鑫玻璃虽进行生产活动,但仅对玻璃进行切割加工,无钢化、夹胶等污染工序。调查地块内部活动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2)调查地块相邻区域历史上主要为村庄、耕地、居民区、货场,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上以村庄、农业种植为主,当前以居民区、 (略) 场为主,涉及企业主要为场地西北偏北处580m的十三香仓库及西北处681m的王 (略) ,均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仓储,且均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及泄漏、爆炸等事故,经过分析可知,周边企业生产活动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3)根据地块内6个点位和地块外1个对照点的土壤快筛结果可知,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且与对照点土壤重金属污染物含量水平基本一致;地块内VOCs污染物含量和对照点含量水平基本一致,检测数据均较小,没有明显异常点位。

综上,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法,并结合土壤快筛手段,可以确认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2、结论与建议

基于第一阶段调查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生产活动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活动的结论是严格基于地块在调查期间的现场环境状况和通过尽职调查获取的地块及周边历史信息而做出的专业判断,如地块在本次调查结束后出现任何重大变动(自然、人为破坏,如不明渣土、垃圾倾倒等)造成疑似污染等情况,业主方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备,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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