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树市农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树市农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申 (略) 农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榆发改字﹝2022﹞80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109-*-04-01-*)总投资92073.13万元,总用地面积*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297.08平方米,分5个地块建设,主要建设建筑物20栋,包括综合服务中心2栋、创业服务中心2栋、标准化厂房15栋、污水提升泵房1栋,并配套建设采暖锅炉、供热管网、场区绿化、硬化等基础设施。 (略) 节能评审中心《关于报送< (略) 农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能评﹝2022﹞56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6067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1727万千瓦时,天然气约325万立方米。 (略) 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建筑外门应设防寒门斗;公共建筑外墙应采用煤矸石空心砌块外贴A级岩棉板,屋面应采用B1级EPS保温板;框架结构的工业建筑外墙应采用煤矸石空心砌块外贴B1级EPS保温板,屋面应采用B1级别EPS保温板;轻钢结构的工业建筑外墙应采用双层压型钢板复合岩棉板,屋面应采用双层压型钢板复合岩棉板;应选用低损耗的SCB13系列变压器;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防谐波干扰装置;供热管网各环路的建筑入口处应安装静态平衡阀,并设置阀门井;热力管道应采用直埋方式敷设,采暖热水管道应采用聚氨酯发泡材料保温。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符合节能评价值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略) 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11日
(略) 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申 (略) 农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榆发改字﹝2022﹞80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109-*-04-01-*)总投资92073.13万元,总用地面积*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297.08平方米,分5个地块建设,主要建设建筑物20栋,包括综合服务中心2栋、创业服务中心2栋、标准化厂房15栋、污水提升泵房1栋,并配套建设采暖锅炉、供热管网、场区绿化、硬化等基础设施。 (略) 节能评审中心《关于报送< (略) 农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能评﹝2022﹞56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6067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1727万千瓦时,天然气约325万立方米。 (略) 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建筑外门应设防寒门斗;公共建筑外墙应采用煤矸石空心砌块外贴A级岩棉板,屋面应采用B1级EPS保温板;框架结构的工业建筑外墙应采用煤矸石空心砌块外贴B1级EPS保温板,屋面应采用B1级别EPS保温板;轻钢结构的工业建筑外墙应采用双层压型钢板复合岩棉板,屋面应采用双层压型钢板复合岩棉板;应选用低损耗的SCB13系列变压器;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防谐波干扰装置;供热管网各环路的建筑入口处应安装静态平衡阀,并设置阀门井;热力管道应采用直埋方式敷设,采暖热水管道应采用聚氨酯发泡材料保温。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符合节能评价值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略) 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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