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越好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年产20套泛半导体PVD磁控溅射镀膜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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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越好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年产20套泛半导体PVD磁控溅射镀膜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安徽 (略) 《年产20套泛半导体PVD磁控溅射镀膜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年产20套泛半导体PVD磁控溅射镀膜设备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南谯区双迎路790号南浦共建合作园区3号厂房

建设单位:安徽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南京青 (略)

项目概况:安徽 (略) 租 (略) (略) 南谯区双迎路790号南浦共建合作园区3号厂房,总建筑面积约16000m2,利用3号厂房1F、2F东侧建设年产20套泛半导体PVD磁控溅射镀膜设备制造项目。该项目已取得备案,项目代码为2205-*-04-03-*。总投资50000万元。4F东侧为企业办公区,2F西侧、3F、4F西侧暂时空置,作为企业发展用地,企业后续若新增工艺、产品或新增产能,需另行备案并编制环评报告。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3号厂房1F开炼、硫化、熟化设备四周设置围挡、上方设置集气装置密闭收集,收集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2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开炼、硫化、熟化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6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H2S、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表1中污染物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的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二)项目依托现有厂区雨污分流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 (略) 政管网;玻璃清洗废水经中和池预处理汇同循环冷却水排水 (略) 政管网, (略) 南谯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项目各设备在生产车间内进行,对噪声源进行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安装减震垫、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有关规定。废切削液、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需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50-*

通讯地址: (略) 南谯南路和同乐路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 (略) 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安徽 (略) 《年产20套泛半导体PVD磁控溅射镀膜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年产20套泛半导体PVD磁控溅射镀膜设备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南谯区双迎路790号南浦共建合作园区3号厂房

建设单位:安徽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南京青 (略)

项目概况:安徽 (略) 租 (略) (略) 南谯区双迎路790号南浦共建合作园区3号厂房,总建筑面积约16000m2,利用3号厂房1F、2F东侧建设年产20套泛半导体PVD磁控溅射镀膜设备制造项目。该项目已取得备案,项目代码为2205-*-04-03-*。总投资50000万元。4F东侧为企业办公区,2F西侧、3F、4F西侧暂时空置,作为企业发展用地,企业后续若新增工艺、产品或新增产能,需另行备案并编制环评报告。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3号厂房1F开炼、硫化、熟化设备四周设置围挡、上方设置集气装置密闭收集,收集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2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开炼、硫化、熟化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6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H2S、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表1中污染物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的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二)项目依托现有厂区雨污分流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 (略) 政管网;玻璃清洗废水经中和池预处理汇同循环冷却水排水 (略) 政管网, (略) 南谯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项目各设备在生产车间内进行,对噪声源进行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安装减震垫、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有关规定。废切削液、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需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50-*

通讯地址: (略) 南谯南路和同乐路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 (略) 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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