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受理编号D2HB202109070019)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宜城市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受理编号D2HB202109070019)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略) 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清仓见底”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 (略)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受理编号D2HB*)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信访人反映事项
刘猴镇钱湾村 (略) 砂石厂,2007年经营。该厂与当地农民私买私卖农用田,破坏山林,露天堆放矿石渣,生产噪声扰民,企业运输车辆沿路抛洒,影响居民生活,安全隐患极大。
二、调查核实情况
1.关于私买私卖农用田的核实情况。经核实,2019年12月, (略) 矿山现场负责人郑士军以个人名义与钱湾村村民钟华签订了2.5亩耕地租赁合同,租期为8年,到2028年1月终止;此地作为矿山工业场地堆放矿石渣。租赁的2.5亩耕地所有权属于刘猴镇钱湾村,钟华只是该地块承包经营者;按照矿山开采利用方案,该地块规划用于矿山的工业场地,但未取得用地手续,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士军个人非法占地进行了依法处理,目前已退还给刘猴镇钱湾村,但此地已安装了生产设备。
2020年7月, (略) (略) 刘猴镇钱湾村村民雷传涛、雷春梅等2户签订了3.32亩耕地租赁合同,租期为8年,到2028年9月终止;此地也是作为矿山工业场地堆放矿石渣。2021年1月,因租赁的3.32亩耕地未取得用地手续,但能恢复种植, (略) 自然资 (略) 退还给雷传涛、雷春梅;目前该地已修复种植了玉米。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2.关于破坏山林的核实情况。经核实, (略) 矿山开采是在规定的矿区范围内,采矿方式为分台阶从上至下逐层露天开采。采矿范围内只有22.5亩林地 (略) 林业局办理有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另有10.3亩林地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已被多次分批开采揭皮,其违法行为已 (略) 林 (略) 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3.关于露天堆放矿石渣的核实情况。根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石开采必须要建排土场和堆料场,用于矿石渣露天堆放。现场核查时,现场堆放有三堆矿石渣,用防护网覆盖,其中有一堆在排土场和堆料场之外。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属实。
4.关于生产噪声扰民的核实情况。现场核查时,该公司未生产。经查阅其提供的资料,该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委托 (略) 对其矿区厂界昼间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编号:CJ*)显示,厂界西北、厂界东北以及厂界西南等3个点位噪声监测结果分别为54dB(A)、57 dB(A)、57 dB(A),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据该公司现场负责人介绍,其主要是白天生产,提供的2019年8月的验收监测报告中,昼夜间噪声值都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2020年12月, (略) (略) 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昼间噪声值不超标(B?YC字第02号)。投诉人反映的生产噪声扰民问题不属实。
5.关于企业运输车辆沿路抛洒,影响居民生活,安全隐患极大的核实情况。现场核查时,该公司料场内无运输车辆出入,但在厂区道路与县道交接处,发现遗漏有少量石料。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三、整改措施
1.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 (略) (略) 将露天堆放的矿石渣转移至排土场和堆料场。 (略) 矿石渣的堆放监管,严禁随意堆放,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2. (略) 生态环境 (略) 在恢复生产后,对其废气、昼夜间噪声进行自主性监测,监测报告定期报送宜城分局备案。
3. (略) (略) 今后运输石料的车辆不得超载并必须加盖篷布。
四、整改完成情况
1.该公司已进行了生态修复治理。
2.已将露天堆放的矿石渣转移至排土场和堆料场,并覆盖。
3.已将厂区附近道路洒漏的石料清理完毕,该公司聘请了专门保洁人员定期清理厂区周边道路路面散落的石料。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1月10日-2023年1月16日,共7天)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班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闵劲松
联系电话:0710-*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班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略) 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清仓见底”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 (略)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受理编号D2HB*)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信访人反映事项
刘猴镇钱湾村 (略) 砂石厂,2007年经营。该厂与当地农民私买私卖农用田,破坏山林,露天堆放矿石渣,生产噪声扰民,企业运输车辆沿路抛洒,影响居民生活,安全隐患极大。
二、调查核实情况
1.关于私买私卖农用田的核实情况。经核实,2019年12月, (略) 矿山现场负责人郑士军以个人名义与钱湾村村民钟华签订了2.5亩耕地租赁合同,租期为8年,到2028年1月终止;此地作为矿山工业场地堆放矿石渣。租赁的2.5亩耕地所有权属于刘猴镇钱湾村,钟华只是该地块承包经营者;按照矿山开采利用方案,该地块规划用于矿山的工业场地,但未取得用地手续,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郑士军个人非法占地进行了依法处理,目前已退还给刘猴镇钱湾村,但此地已安装了生产设备。
2020年7月, (略) (略) 刘猴镇钱湾村村民雷传涛、雷春梅等2户签订了3.32亩耕地租赁合同,租期为8年,到2028年9月终止;此地也是作为矿山工业场地堆放矿石渣。2021年1月,因租赁的3.32亩耕地未取得用地手续,但能恢复种植, (略) 自然资 (略) 退还给雷传涛、雷春梅;目前该地已修复种植了玉米。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2.关于破坏山林的核实情况。经核实, (略) 矿山开采是在规定的矿区范围内,采矿方式为分台阶从上至下逐层露天开采。采矿范围内只有22.5亩林地 (略) 林业局办理有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另有10.3亩林地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已被多次分批开采揭皮,其违法行为已 (略) 林 (略) 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3.关于露天堆放矿石渣的核实情况。根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石开采必须要建排土场和堆料场,用于矿石渣露天堆放。现场核查时,现场堆放有三堆矿石渣,用防护网覆盖,其中有一堆在排土场和堆料场之外。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属实。
4.关于生产噪声扰民的核实情况。现场核查时,该公司未生产。经查阅其提供的资料,该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委托 (略) 对其矿区厂界昼间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编号:CJ*)显示,厂界西北、厂界东北以及厂界西南等3个点位噪声监测结果分别为54dB(A)、57 dB(A)、57 dB(A),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据该公司现场负责人介绍,其主要是白天生产,提供的2019年8月的验收监测报告中,昼夜间噪声值都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2020年12月, (略) (略) 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昼间噪声值不超标(B?YC字第02号)。投诉人反映的生产噪声扰民问题不属实。
5.关于企业运输车辆沿路抛洒,影响居民生活,安全隐患极大的核实情况。现场核查时,该公司料场内无运输车辆出入,但在厂区道路与县道交接处,发现遗漏有少量石料。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三、整改措施
1.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 (略) (略) 将露天堆放的矿石渣转移至排土场和堆料场。 (略) 矿石渣的堆放监管,严禁随意堆放,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2. (略) 生态环境 (略) 在恢复生产后,对其废气、昼夜间噪声进行自主性监测,监测报告定期报送宜城分局备案。
3. (略) (略) 今后运输石料的车辆不得超载并必须加盖篷布。
四、整改完成情况
1.该公司已进行了生态修复治理。
2.已将露天堆放的矿石渣转移至排土场和堆料场,并覆盖。
3.已将厂区附近道路洒漏的石料清理完毕,该公司聘请了专门保洁人员定期清理厂区周边道路路面散落的石料。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1月10日-2023年1月16日,共7天)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班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闵劲松
联系电话:0710-*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班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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