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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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

广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209:20浏览次数:来源:广昌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 (略) 委一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赣农字〔2022〕20号)及《 (略) 农业农村局关于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有关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基础制度,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合作机制,促进利益联结,推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着力提高规范运行水平、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增强服务带动能力,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到2025年末,力争全县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数量分别达到600家(2022年现有440家)和2300家(含种养大户)左右,市级示范社达到5家、县级示范社达到2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达到15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达到20家,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达到2家。

二、重点推进

(一)提升规范运营水平

1.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发起成立阶段的辅导,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完善理事会、监事会等各项工作制度,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维持合作社有效运转。推动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建立党组织,加强对合作社成员的教育引导,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2.加强登记管理,规范财务运行。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交易量(额)等内容。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财务管理,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核算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农民合作社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3.抓好“空壳社”治理,加强日常监管。 (略) 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沟通,做好“空壳社”常态化治理,及时准确掌握经营异常农民合作社相关情况。加强“双随机”抽查,重点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群众反映举报存在问题的农民合作社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做好农业农村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通过农业大讲堂下基层宣讲和春耕备耕指导服务等活动,经常性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二)提升产业支撑能力

4.建立利益联结,促进融合发展。鼓励 (略) (略) 场,以所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联合发展,引导同行业、同领域、同链条的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积极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合作社,指导成立家庭农场联合会。到2025年末, (略)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达到2家。

5.加大培训力度,培育经营能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每年培育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继续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全产业链培训。引导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探索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引入职业经理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6.助力粮食种植,保障粮食安全。扶持一批从事粮食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粮食种植各关键环节开展全托管或半托管社会化服务。发展壮大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和规模,创新经营模式,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种粮收益,带动提升农户种粮积极性,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主体增效。

7.参与乡村建设,壮大集体经济。引导通过村“两委”、村小组推动,将农村撂荒、分散的土地依法流转给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探索“支部+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模式,充分盘活资源,发展资源、服务、物业、混合等类型集体经济。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实施,参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农业绿色生产行动等服务,与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基础设施。

(三)提升主体发展活力

8.推进对接合作,促进三产融合。鼓励引入信贷、保险、科技、物流、网络零售、农产品加工等各类优质企业,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覆盖全产业链条的服务和产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生产领域向生活领域拓展业务范围,从事旅游休闲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推广“家庭农场+合作社+大型商超”生态农产品供销模式。推进经营主体数据资源共享,鼓励企业把试验示范园区、技术推广中心、直采供应基地等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社企对接服务下沉。

9.遴选社企对接、服务重点主体。深入推进社企对接工作,积极构建“政府部门+邮政+银行+经营主体”为农服务模式。会同本县邮政部门,在全县重点遴选1个农民合作社、2个家庭农场,为其提供电销、寄递、信贷、保险、农资农技等方面综合服务,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服务带动能力。

(四)提升服务指导能力

10.开展辅导员队*建设,建立指导服务体系。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增强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建设,利用三年时间,全县培养8名辅导员,今年计划完成2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指导服务。

11.抓好示范创建,做好典型宣传。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推进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四级联创,抓好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

12.强化财政扶持,推进项目实施。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完善基础设施、开展农民培训、实施标准化生产、做好品牌培育、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和提高农业技术等,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三、组织实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指导,明确实施步骤和方法。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二要做好台账管理。要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行台账管理,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三要总结推广经验。定期开展调研,掌握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信息交流,提炼总结经验在全县推广。

附件:各乡(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相关工作指导任务分解表


附件:

各乡(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相关工作指导任务分解表

单位:个

乡镇

2025年末农民合作社

2025年末家庭农场

(含种养大户)

辅导员培养

2022年社企对接重点服务主体

现有数

目标

总数

市级

示范

县级

示范

联合社

总数

市级

示范

县级

示范

2022

年末

2023

年末

2024

年末

农民

合作社

家庭

农场

社会化

服务组织

头陂镇

39

60

1



250

3

3

1

1

1


1


塘坊镇

48

65




200

1

2



1




旴江镇

101

120

1

1

1

450

2

3

1

1

1

1



尖峰乡

32

50

1



200

1

2


1

1




甘竹镇

60

80

1

1

1

250

2

2


1

1


1


长桥乡

18

30

1



150

1

1



1




水南圩乡

12

20




100

1

1







赤水镇

37

50




250

1

2



1




驿前镇

54

70




300

1

2


1

1




千善乡

26

35




100

1

1







杨溪乡

13

20




50

1

1







合计

440

600

5

2

2

2300

15

20

2

5

8

1

2




广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209:20浏览次数:来源:广昌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 (略) 委一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赣农字〔2022〕20号)及《 (略) 农业农村局关于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有关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基础制度,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合作机制,促进利益联结,推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着力提高规范运行水平、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增强服务带动能力,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到2025年末,力争全县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数量分别达到600家(2022年现有440家)和2300家(含种养大户)左右,市级示范社达到5家、县级示范社达到2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达到15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达到20家,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达到2家。

二、重点推进

(一)提升规范运营水平

1.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发起成立阶段的辅导,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完善理事会、监事会等各项工作制度,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维持合作社有效运转。推动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建立党组织,加强对合作社成员的教育引导,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2.加强登记管理,规范财务运行。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交易量(额)等内容。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财务管理,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核算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农民合作社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3.抓好“空壳社”治理,加强日常监管。 (略) 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沟通,做好“空壳社”常态化治理,及时准确掌握经营异常农民合作社相关情况。加强“双随机”抽查,重点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群众反映举报存在问题的农民合作社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做好农业农村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通过农业大讲堂下基层宣讲和春耕备耕指导服务等活动,经常性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二)提升产业支撑能力

4.建立利益联结,促进融合发展。鼓励 (略) (略) 场,以所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联合发展,引导同行业、同领域、同链条的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积极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合作社,指导成立家庭农场联合会。到2025年末, (略)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达到2家。

5.加大培训力度,培育经营能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每年培育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继续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全产业链培训。引导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探索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引入职业经理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6.助力粮食种植,保障粮食安全。扶持一批从事粮食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粮食种植各关键环节开展全托管或半托管社会化服务。发展壮大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和规模,创新经营模式,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种粮收益,带动提升农户种粮积极性,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主体增效。

7.参与乡村建设,壮大集体经济。引导通过村“两委”、村小组推动,将农村撂荒、分散的土地依法流转给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探索“支部+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模式,充分盘活资源,发展资源、服务、物业、混合等类型集体经济。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实施,参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农业绿色生产行动等服务,与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基础设施。

(三)提升主体发展活力

8.推进对接合作,促进三产融合。鼓励引入信贷、保险、科技、物流、网络零售、农产品加工等各类优质企业,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覆盖全产业链条的服务和产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生产领域向生活领域拓展业务范围,从事旅游休闲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推广“家庭农场+合作社+大型商超”生态农产品供销模式。推进经营主体数据资源共享,鼓励企业把试验示范园区、技术推广中心、直采供应基地等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社企对接服务下沉。

9.遴选社企对接、服务重点主体。深入推进社企对接工作,积极构建“政府部门+邮政+银行+经营主体”为农服务模式。会同本县邮政部门,在全县重点遴选1个农民合作社、2个家庭农场,为其提供电销、寄递、信贷、保险、农资农技等方面综合服务,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服务带动能力。

(四)提升服务指导能力

10.开展辅导员队*建设,建立指导服务体系。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增强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建设,利用三年时间,全县培养8名辅导员,今年计划完成2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指导服务。

11.抓好示范创建,做好典型宣传。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推进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四级联创,抓好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

12.强化财政扶持,推进项目实施。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完善基础设施、开展农民培训、实施标准化生产、做好品牌培育、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和提高农业技术等,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三、组织实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指导,明确实施步骤和方法。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二要做好台账管理。要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行台账管理,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三要总结推广经验。定期开展调研,掌握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信息交流,提炼总结经验在全县推广。

附件:各乡(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相关工作指导任务分解表


附件:

各乡(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相关工作指导任务分解表

单位:个

乡镇

2025年末农民合作社

2025年末家庭农场

(含种养大户)

辅导员培养

2022年社企对接重点服务主体

现有数

目标

总数

市级

示范

县级

示范

联合社

总数

市级

示范

县级

示范

2022

年末

2023

年末

2024

年末

农民

合作社

家庭

农场

社会化

服务组织

头陂镇

39

60

1



250

3

3

1

1

1


1


塘坊镇

48

65




200

1

2



1




旴江镇

101

120

1

1

1

450

2

3

1

1

1

1



尖峰乡

32

50

1



200

1

2


1

1




甘竹镇

60

80

1

1

1

250

2

2


1

1


1


长桥乡

18

30

1



150

1

1



1




水南圩乡

12

20




100

1

1







赤水镇

37

50




250

1

2



1




驿前镇

54

70




300

1

2


1

1




千善乡

26

35




100

1

1







杨溪乡

13

20




50

1

1







合计

440

600

5

2

2

2300

15

20

2

5

8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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