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源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有机溶剂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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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源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有机溶剂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11月28日,湖南 (略) 委托湖南 (略) 承担“ (略) 公共卫生防控救治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评价的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建设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湖南 (略) 废有机溶剂综合利用技改项目

建设性质:技改

建设地点: (略) 资阳区长春那估计开发区关濑路以南、文昌路以西的厂房,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E112°20"6.89",N 28°37"23.33"。

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维持现有工程不变,现有处理规模不变。本项目现有工程包括负压蒸馏车间(设置6台蒸馏釜及配套冷凝系统、负压进料系统),以及分区设置灌装区、危废暂存区、原料存放区、产品存放区,配备一台1t/h生物质导热油锅炉,配套建设给排水、环保等相关公辅工程。本项目能实现5000t/a废有机溶剂综合利用。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湖南 (略)

单位地址: (略) 资阳区长春那估计开发区关濑路以南、文昌路以西的厂房

联系人:龙腾

联系电话:*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环评单位名称:湖南 (略)

单位地址: (略) 资阳区沙头镇海南塘村C+3幢105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_*.html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湖南 (略)

2022年12月1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11月28日,湖南 (略) 委托湖南 (略) 承担“ (略) 公共卫生防控救治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评价的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建设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湖南 (略) 废有机溶剂综合利用技改项目

建设性质:技改

建设地点: (略) 资阳区长春那估计开发区关濑路以南、文昌路以西的厂房,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E112°20"6.89",N 28°37"23.33"。

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维持现有工程不变,现有处理规模不变。本项目现有工程包括负压蒸馏车间(设置6台蒸馏釜及配套冷凝系统、负压进料系统),以及分区设置灌装区、危废暂存区、原料存放区、产品存放区,配备一台1t/h生物质导热油锅炉,配套建设给排水、环保等相关公辅工程。本项目能实现5000t/a废有机溶剂综合利用。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湖南 (略)

单位地址: (略) 资阳区长春那估计开发区关濑路以南、文昌路以西的厂房

联系人:龙腾

联系电话:*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环评单位名称:湖南 (略)

单位地址: (略) 资阳区沙头镇海南塘村C+3幢105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_*.html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湖南 (略)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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