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水利局关于《恩施市盛家坝基地单元桅杆堡烟叶收购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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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水利局关于《恩施市盛家坝基地单元桅杆堡烟叶收购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

(略) 恩施州公司:

你单位 (略) 盛家坝基地单元桅杆堡烟叶收购站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略) 盛家坝基地单元桅杆堡烟叶收购站(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盛家坝镇高尖坝村, (略) 恩施州公司投资建设。本项目年烟叶收购量1万担,主要建设内容为1栋1F烟农服务中心、1栋3F/-1F综合楼,并配套建设场内道路、给排水系统、绿化、围墙、停车场地等设施。本项目规划用地面积为6357.1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378.04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为3055.78平方米,容积率为0.49,建筑密度为24.27%,绿地率为12.78%,机动车位14个。

本项目总征占地面积6357.17平方米,全部为永久占地。本项目土石方总挖方0.28万立方米,总填方1.77万立方米,借方1.49万立方米,借方采取外购石渣的形式,无弃方。本项目总投资699.9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648.82万元。本项目总工期8个月,已于2021年4月开工,于2021年11月完工。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357.17平方米。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8.97万元,其中主体已有水保投资13.02万元,方案新增5.95万元。在水土保持措施总投资中,工程措施费5.49万元,植物措施费6.50万元,临时措施费1.03万元,独立费用5.00万元,基本预备费0.0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0.95万元(9535.76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具体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过程中弃渣运输和堆放除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外,还应遵循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 (略) 水土保持局通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略) 水土保持局的监督检查。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五)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该项目在开工 (略) 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0.95万元(9535.76元)。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 (略) 水利局批准。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自主验收,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 (略) 水利局报备。

附件:承诺制项目专家意见

(略) 水利局

2022年12月21日


(略) 恩施州公司:

你单位 (略) 盛家坝基地单元桅杆堡烟叶收购站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略) 盛家坝基地单元桅杆堡烟叶收购站(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盛家坝镇高尖坝村, (略) 恩施州公司投资建设。本项目年烟叶收购量1万担,主要建设内容为1栋1F烟农服务中心、1栋3F/-1F综合楼,并配套建设场内道路、给排水系统、绿化、围墙、停车场地等设施。本项目规划用地面积为6357.1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378.04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为3055.78平方米,容积率为0.49,建筑密度为24.27%,绿地率为12.78%,机动车位14个。

本项目总征占地面积6357.17平方米,全部为永久占地。本项目土石方总挖方0.28万立方米,总填方1.77万立方米,借方1.49万立方米,借方采取外购石渣的形式,无弃方。本项目总投资699.9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648.82万元。本项目总工期8个月,已于2021年4月开工,于2021年11月完工。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357.17平方米。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8.97万元,其中主体已有水保投资13.02万元,方案新增5.95万元。在水土保持措施总投资中,工程措施费5.49万元,植物措施费6.50万元,临时措施费1.03万元,独立费用5.00万元,基本预备费0.0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0.95万元(9535.76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具体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过程中弃渣运输和堆放除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外,还应遵循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 (略) 水土保持局通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略) 水土保持局的监督检查。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五)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该项目在开工 (略) 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0.95万元(9535.76元)。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 (略) 水利局批准。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自主验收,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 (略) 水利局报备。

附件:承诺制项目专家意见

(略) 水利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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