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关于《沐川县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公告公示||关于《沐川县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沐川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沐川县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
公示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5〕49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拟制了《沐川县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沐川县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13日—1月19日,如对实施意见存在异议,请向县卫生健康局反映。
联系电话:*、*。
附件:沐川县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沐川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12日
沐川县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完善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健康网底,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健康素养,推动乡村振兴,根据《 (略) 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4〕4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试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进一步巩固完善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稳定高效的乡村医生队*,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助力“健康沐川”纵深推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县乡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养老保障政府组织引导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类实施保障相结合;坚持补助发放公平、公正、公开;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经县卫生健康局认定、管理(注册),在县内村卫生室(站)从事(或曾经从事)卫生健康服务工作的乡村医生。
四、具体办法
(一)建立退出机制
原则上全县辖区范围内在2022年1月1日前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经注册批准在村卫生室(站)从事卫生健康服务工作的在岗乡村医生须退出乡村医生队*。
对符合退出机制退出的乡村医生,确因工作需要,若本人愿意,身体健康,通过本人申请,经村委会、 (略) 、乡镇人民政府签字同意,报县卫健局批准,也可继续申办村卫生室或留在村卫生室工作,但最长不超过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
(二)对离岗的老年乡村医生退出补助
1.适用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赤脚医生证、乡村医生证、乡村医士证、乡村医师证、卫生员证、乡村中医师证、医师(执业助理)证等之一的;
②在我县村卫生室累计工作满5年及以上;
③未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离岗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且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正式工作人员并按程序办理退出手续的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含已由个人全额出资购买养老保险的)。
2.年限认定。工作年限证明原则上由该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 (略) 负责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进行复审、认定。最高认定为40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中途有间断的,应予以扣除。
3.补助标准。按其从事乡村医生的服务年限,按120元/年×工作年限计发补助,直到终老。
4.申领流程。乡村医生(或委托人)每年填写《沐川县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请表》,上报所在地村委会、 (略) 进行初审, (略) 初审后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核、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卫生健康局进行认定、二次公示,二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补助对象。每年6月底前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于12月底前发放上一年度补助资金。
5.申领时间。符合条件的老年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申领时间统一为每年3月1日至30日,补助资金一律从银行划拨,不以现金形式支付。
6.以下情形不予补助。
(1)年龄在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符合购买养老保险条件且拒绝赎买养老保险到龄退出的;
(2)曾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之后通过招考、招聘等方式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3)已离世的。
(4)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卫生规章制度离开工作岗位的。
(5)其他不符合享受政府补助情形的。
(二)在岗村医养老保险补助
1.适用对象。经批准注册在区域内村卫生室(站)工作的,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 (略) 派驻人员除外)。
2.补助标准。按照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原则,在岗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每年给予养老保险补助3000元。从2022年起,每年凭参保票据给予补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凭票据按实补助。若乡村医生兼职村(社区)常职干部,已按相关标准购买养老保险的,不再重复享受。
3.申领流程。在岗乡村医生每年填写《沐川县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申请表》,并提交当年税务局出具的《缴费凭证》原件、《乡村医生在岗情况证明》原件(村委会出具并盖章、 (略) 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身份证复印件、乡村医生个人账户复印件到所 (略) , (略) 于每年6月底前收集上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局于12月底前发放上一年度补助资金。
4.申领时间。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申请补助的时间统一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补助资金一律从银行划拨,不支付现金。
5、已享受在岗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离岗后不再享受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6.以下情况不予补助。
(1)年龄在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拒绝购买养老保险的。
(2)曾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之后通过招考、招聘等方式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3)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卫生规章制度离开工作岗位的。
(4)其他不符合享受政府补助情形的。
(三)年龄不符合参保基本条件且在岗的乡村医生的补助
在岗期间,按照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的40%给予补助(每年凭参保票据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00元),到达离退年龄离岗后,领取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五、资金保障
上述补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予以解决。乡村医生的配置,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标准或每建制村1名的标准配备,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纳入财政预算;离岗的老年乡村医生符合条件的,据实向财政申报纳入预算。
六、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随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而调整。
七、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改革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 (略) 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加强政策宣传解释,畅通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肃工作纪律。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 (略) 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申请确认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实行逐级审核模式,最终公示确认,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助对象不重不漏、补助资金规范发放。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三)积极稳妥推进。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 (略) 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正确宣传到位,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让乡村医生知晓政策规定、了解办理流程、配合方案落实,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舆情研判和引导,迅速果断处理、避免事态扩大,避免出现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稳定。
本实施方案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沐川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沐川县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
公示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5〕49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拟制了《沐川县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沐川县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13日—1月19日,如对实施意见存在异议,请向县卫生健康局反映。
联系电话:*、*。
附件:沐川县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沐川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12日
沐川县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完善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健康网底,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健康素养,推动乡村振兴,根据《 (略) 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4〕4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试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进一步巩固完善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稳定高效的乡村医生队*,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助力“健康沐川”纵深推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县乡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养老保障政府组织引导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类实施保障相结合;坚持补助发放公平、公正、公开;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经县卫生健康局认定、管理(注册),在县内村卫生室(站)从事(或曾经从事)卫生健康服务工作的乡村医生。
四、具体办法
(一)建立退出机制
原则上全县辖区范围内在2022年1月1日前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经注册批准在村卫生室(站)从事卫生健康服务工作的在岗乡村医生须退出乡村医生队*。
对符合退出机制退出的乡村医生,确因工作需要,若本人愿意,身体健康,通过本人申请,经村委会、 (略) 、乡镇人民政府签字同意,报县卫健局批准,也可继续申办村卫生室或留在村卫生室工作,但最长不超过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
(二)对离岗的老年乡村医生退出补助
1.适用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赤脚医生证、乡村医生证、乡村医士证、乡村医师证、卫生员证、乡村中医师证、医师(执业助理)证等之一的;
②在我县村卫生室累计工作满5年及以上;
③未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离岗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且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正式工作人员并按程序办理退出手续的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含已由个人全额出资购买养老保险的)。
2.年限认定。工作年限证明原则上由该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 (略) 负责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进行复审、认定。最高认定为40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中途有间断的,应予以扣除。
3.补助标准。按其从事乡村医生的服务年限,按120元/年×工作年限计发补助,直到终老。
4.申领流程。乡村医生(或委托人)每年填写《沐川县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请表》,上报所在地村委会、 (略) 进行初审, (略) 初审后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核、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卫生健康局进行认定、二次公示,二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补助对象。每年6月底前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于12月底前发放上一年度补助资金。
5.申领时间。符合条件的老年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申领时间统一为每年3月1日至30日,补助资金一律从银行划拨,不以现金形式支付。
6.以下情形不予补助。
(1)年龄在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符合购买养老保险条件且拒绝赎买养老保险到龄退出的;
(2)曾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之后通过招考、招聘等方式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3)已离世的。
(4)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卫生规章制度离开工作岗位的。
(5)其他不符合享受政府补助情形的。
(二)在岗村医养老保险补助
1.适用对象。经批准注册在区域内村卫生室(站)工作的,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 (略) 派驻人员除外)。
2.补助标准。按照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原则,在岗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每年给予养老保险补助3000元。从2022年起,每年凭参保票据给予补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凭票据按实补助。若乡村医生兼职村(社区)常职干部,已按相关标准购买养老保险的,不再重复享受。
3.申领流程。在岗乡村医生每年填写《沐川县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申请表》,并提交当年税务局出具的《缴费凭证》原件、《乡村医生在岗情况证明》原件(村委会出具并盖章、 (略) 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身份证复印件、乡村医生个人账户复印件到所 (略) , (略) 于每年6月底前收集上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局于12月底前发放上一年度补助资金。
4.申领时间。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申请补助的时间统一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补助资金一律从银行划拨,不支付现金。
5、已享受在岗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离岗后不再享受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6.以下情况不予补助。
(1)年龄在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拒绝购买养老保险的。
(2)曾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之后通过招考、招聘等方式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3)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卫生规章制度离开工作岗位的。
(4)其他不符合享受政府补助情形的。
(三)年龄不符合参保基本条件且在岗的乡村医生的补助
在岗期间,按照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的40%给予补助(每年凭参保票据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00元),到达离退年龄离岗后,领取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五、资金保障
上述补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予以解决。乡村医生的配置,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标准或每建制村1名的标准配备,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纳入财政预算;离岗的老年乡村医生符合条件的,据实向财政申报纳入预算。
六、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随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而调整。
七、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改革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 (略) 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加强政策宣传解释,畅通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肃工作纪律。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 (略) 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申请确认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实行逐级审核模式,最终公示确认,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助对象不重不漏、补助资金规范发放。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三)积极稳妥推进。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 (略) 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正确宣传到位,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让乡村医生知晓政策规定、了解办理流程、配合方案落实,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舆情研判和引导,迅速果断处理、避免事态扩大,避免出现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稳定。
本实施方案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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