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行政审批局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辛集市行政审批局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辛集市行政审批局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略) 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一、交通运输领域 | |||||||||
1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2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3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略) 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公安交管部门 | ||||
4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略) 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1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公安交管部门 | |||
5 | 健康体检证明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略) 令第494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6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7 | 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略) 令第372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四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略) 级实施)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三、文化旅游领域 | |||||||||
8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略) 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四、市场监管领域 | |||||||||
9 | 企业法人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 企业注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清算组 | ||||
10 | 企业法人迁移证明 | 企业注册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九条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4项 | 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 | |||
11 |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 《 (略) 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192号)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债权银行 | |||
12 |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
13 |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 |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4 | 体检报告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略) 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5 | 姓名更改证明 |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 |||
16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 (略) 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
17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七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监理单位、银行 | |||
六、卫生健康领域 | |||||||||
18 | 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9 | 资产评估报告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20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
21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 (略) 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22 | 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 | 《护士条例》( (略) 令第517号)第七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23 | 行医权证明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第199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 | ||
24 |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 港澳台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等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9年3月1日公布)第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港澳台公证机关 | |||
25 |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 第199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检验检疫机构 | ||
26 | 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 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24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接收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 | ||
七、民政领域 | |||||||||
27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8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9 |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30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1号)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八、司法行政领域 | |||||||||
3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 省司法厅 | 公安部门 |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初审 | |||
32 | 人 (略) 的存放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 《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7]042号) 办理开业登记时,必须要求发起人提交人事档案已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或指定单位的证明。另外,虽不是发起人,但担任专职律师的人员,也必须将人事档案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或指定的单位。 | 省司法厅 | 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略) 校 | 通过档案存放证明的内容,核查其档案内是否有开除公职记录(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初审) | ||
33 | 未授警衔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 | 《司法 (略) 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9号) | 省司法厅 | (略) 校 |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初审 | ||
34 | 单位出具的同意继续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兼职律师)、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十二条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初审 | ||
九、教育领域 | |||||||||
35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 (略) 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 ||||
36 | 体格检查证明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 (略) 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施行)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 (略) | ||||
37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十、其他领域 | |||||||||
38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略) 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 《 (略) 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
39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略) 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0 |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民政部门(地名办) | |||
41 |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活动场地管理者 | |||
42 | 涉外宾馆证明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略) 令第638号)第三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第四条 | 省广播电视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初审 | ||
43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17年11月30日修正)第七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4 | 水资源税完税证明 | 地表水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第十四条 《 (略)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第3号)第二十二条 | 市行政审批局、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 | 税务机关 | |||
45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 (略) 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46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略) 令第386号)第十条 | 《 (略)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略) | 出具的证明需经县卫生健康都门审核认定 |
辛集市行政审批局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略) 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一、交通运输领域 | |||||||||
1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2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3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略) 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公安交管部门 | ||||
4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略) 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1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公安交管部门 | |||
5 | 健康体检证明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略) 令第494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6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7 | 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略) 令第372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四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略) 级实施)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三、文化旅游领域 | |||||||||
8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略) 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四、市场监管领域 | |||||||||
9 | 企业法人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 企业注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清算组 | ||||
10 | 企业法人迁移证明 | 企业注册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九条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4项 | 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 | |||
11 |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 《 (略) 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192号)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债权银行 | |||
12 |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
13 |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 |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4 | 体检报告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略) 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5 | 姓名更改证明 |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 |||
16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 (略) 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
17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七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监理单位、银行 | |||
六、卫生健康领域 | |||||||||
18 | 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9 | 资产评估报告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20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
21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 (略) 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22 | 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 | 《护士条例》( (略) 令第517号)第七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23 | 行医权证明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第199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 | ||
24 |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 港澳台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等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9年3月1日公布)第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港澳台公证机关 | |||
25 |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 第199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检验检疫机构 | ||
26 | 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 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24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接收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 | ||
七、民政领域 | |||||||||
27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8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9 |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30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1号)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八、司法行政领域 | |||||||||
3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 省司法厅 | 公安部门 |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初审 | |||
32 | 人 (略) 的存放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 《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7]042号) 办理开业登记时,必须要求发起人提交人事档案已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或指定单位的证明。另外,虽不是发起人,但担任专职律师的人员,也必须将人事档案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或指定的单位。 | 省司法厅 | 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略) 校 | 通过档案存放证明的内容,核查其档案内是否有开除公职记录(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初审) | ||
33 | 未授警衔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 | 《司法 (略) 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9号) | 省司法厅 | (略) 校 |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初审 | ||
34 | 单位出具的同意继续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兼职律师)、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十二条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初审 | ||
九、教育领域 | |||||||||
35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 (略) 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 ||||
36 | 体格检查证明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 (略) 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施行)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 (略) | ||||
37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十、其他领域 | |||||||||
38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略) 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 《 (略) 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
39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略) 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0 |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民政部门(地名办) | |||
41 |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活动场地管理者 | |||
42 | 涉外宾馆证明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略) 令第638号)第三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第四条 | 省广播电视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初审 | ||
43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17年11月30日修正)第七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4 | 水资源税完税证明 | 地表水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第十四条 《 (略)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第3号)第二十二条 | 市行政审批局、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 | 税务机关 | |||
45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 (略) 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46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略) 令第386号)第十条 | 《 (略)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略) | 出具的证明需经县卫生健康都门审核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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