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乌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新建工程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公示
关于义乌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新建工程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及义土壤办[2020]2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士壤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规定。本次调查的工作内容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初步采样分析和报告编制。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现将相关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
(略)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新建工程地 (略) 江东街道篁园路东侧,中心桩号为东经120.*°,北纬29.*°,规划用地面积合计10836.38m2。
根据《 (略) 2021年度计划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浙土字(*)A[2021]-0010)、《 (略) 2010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三)》(浙土字C[2010]-0221)及《 (略)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新建工程规划条件》(义规条件[2022]0010号),本地块原用途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今后整体规划为文化活动用地(A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中地块类型为*类地块,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照《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中的第十四条要求,本地块属于*类用地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果对比验证,并经不确定性分析, (略)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新建工程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部长信箱《关于农用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问题的回复》,本报告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符合第二类用地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后续可以作为文化活动用地(A22)开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及义土壤办[2020]2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士壤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规定。本次调查的工作内容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初步采样分析和报告编制。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现将相关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
(略)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新建工程地 (略) 江东街道篁园路东侧,中心桩号为东经120.*°,北纬29.*°,规划用地面积合计10836.38m2。
根据《 (略) 2021年度计划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浙土字(*)A[2021]-0010)、《 (略) 2010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三)》(浙土字C[2010]-0221)及《 (略)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新建工程规划条件》(义规条件[2022]0010号),本地块原用途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今后整体规划为文化活动用地(A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中地块类型为*类地块,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照《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中的第十四条要求,本地块属于*类用地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果对比验证,并经不确定性分析, (略)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新建工程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部长信箱《关于农用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问题的回复》,本报告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符合第二类用地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后续可以作为文化活动用地(A22)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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