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乌兰布和工业园区房屋征收补偿总体实施方案征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乌兰布和工业园区房屋征收补偿总体实施方案征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阿左旗人民政府、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高新区城乡建设局拟定的《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乌兰布和工业园区房屋征收补偿总体实施方案征收(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2月11日。如被征收人有意见或建议,请持本人身份证件,以书面形式实名反馈到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管委会大楼330办公室,电话:0483-*。
本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乌兰布和工业园区房屋征收补偿总体实施方案征收(征求意见稿)》
2023年1月12日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乌兰布和工业园区房屋征收补偿
总体实施方案
(2023年1月12日征求意见稿)
按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高新区乌兰布和工业园区内的部分商住聚集区,不满足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乌兰布和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所提到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征收期限
1.征收范围:东至:包兰铁路;西至:星火路;南至:满都海街;北至:乌巴路。
2.征收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征求意见公告之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征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高新区安全稳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阿拉善左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包括房屋补偿价值、装饰装修补偿价值、附属物价值、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上所有补偿,最终折算在房屋总价值内)。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补偿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扣除附属房屋面积、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
2.土地补偿
按照取得土地方式确定以下补偿方式,出让土地按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值,划拨土地直接予以收回。
3.装修补偿
基本装修标准:水(包括上下水)、电(包括强弱电)、暖(包括土暖、集中供暖、天然气)齐全、地面瓷砖、卫生洁具齐全、室内(外)门、窗齐全。
被征收人房屋装修达到基本装修标准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的价格进行价值计算,低于基本装修标准的,按每平方米160元的价格进行价值计算。如不认可,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进行价值计算。
4.附属设施补偿
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价值计算。
5.搬迁补助费补偿
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一证一户。
(1)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证载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补助费每户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助;证载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补助费每户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证载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平方米),搬迁补助费每户给予7000元一次性补助。
(2)商业房屋搬迁补助费:证载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补助费每户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证载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补助费每户给予7000元一次性补助;证载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平方米),搬迁补助费每户给予9000元一次性补助。
(3)中小企业按建筑面积和实际经营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搬迁补助费。
6.临时安置费补偿
以户为单位,给予被征收人7500元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7.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乘以3%给予一次性补偿,需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登记证明。特殊行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或协商确定。
五、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和正房必须满足的条件
城建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认定、登记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相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认定为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工程造价和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六、房屋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方式
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现已备案,在阿拉善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内蒙古成信恒润房地产 (略) 、内蒙古宏伟房 (略) 、内蒙古九州土地评估有限责、内蒙古永基衡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
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阿拉善盟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以户为单位评估。以证为计户依据,被征收人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一户或一个不动产权证为一户。
七、签约期限及搬迁交房期限
签订协议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为搬迁交房期限。
八、其它
(一)被征收人在《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逾期不提供者,将按无证房屋确定,所造成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被征收人交付房屋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结清房屋相关费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 (略) 场价赔偿。
(三)征收后收回的房屋由专业单位拆除。
(四)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六)在征收工作中,请被征收人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本方案由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阿左旗人民政府、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高新区城乡建设局拟定的《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乌兰布和工业园区房屋征收补偿总体实施方案征收(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2月11日。如被征收人有意见或建议,请持本人身份证件,以书面形式实名反馈到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管委会大楼330办公室,电话:0483-*。
本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乌兰布和工业园区房屋征收补偿总体实施方案征收(征求意见稿)》
2023年1月12日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乌兰布和工业园区房屋征收补偿
总体实施方案
(2023年1月12日征求意见稿)
按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高新区乌兰布和工业园区内的部分商住聚集区,不满足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乌兰布和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所提到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征收期限
1.征收范围:东至:包兰铁路;西至:星火路;南至:满都海街;北至:乌巴路。
2.征收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征求意见公告之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征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高新区安全稳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阿拉善左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包括房屋补偿价值、装饰装修补偿价值、附属物价值、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上所有补偿,最终折算在房屋总价值内)。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补偿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扣除附属房屋面积、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
2.土地补偿
按照取得土地方式确定以下补偿方式,出让土地按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值,划拨土地直接予以收回。
3.装修补偿
基本装修标准:水(包括上下水)、电(包括强弱电)、暖(包括土暖、集中供暖、天然气)齐全、地面瓷砖、卫生洁具齐全、室内(外)门、窗齐全。
被征收人房屋装修达到基本装修标准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的价格进行价值计算,低于基本装修标准的,按每平方米160元的价格进行价值计算。如不认可,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进行价值计算。
4.附属设施补偿
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价值计算。
5.搬迁补助费补偿
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一证一户。
(1)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证载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补助费每户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助;证载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补助费每户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证载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平方米),搬迁补助费每户给予7000元一次性补助。
(2)商业房屋搬迁补助费:证载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补助费每户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证载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补助费每户给予7000元一次性补助;证载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平方米),搬迁补助费每户给予9000元一次性补助。
(3)中小企业按建筑面积和实际经营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搬迁补助费。
6.临时安置费补偿
以户为单位,给予被征收人7500元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7.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乘以3%给予一次性补偿,需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登记证明。特殊行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或协商确定。
五、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和正房必须满足的条件
城建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认定、登记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相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认定为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工程造价和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六、房屋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方式
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现已备案,在阿拉善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内蒙古成信恒润房地产 (略) 、内蒙古宏伟房 (略) 、内蒙古九州土地评估有限责、内蒙古永基衡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
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阿拉善盟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以户为单位评估。以证为计户依据,被征收人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一户或一个不动产权证为一户。
七、签约期限及搬迁交房期限
签订协议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为搬迁交房期限。
八、其它
(一)被征收人在《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逾期不提供者,将按无证房屋确定,所造成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被征收人交付房屋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结清房屋相关费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 (略) 场价赔偿。
(三)征收后收回的房屋由专业单位拆除。
(四)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六)在征收工作中,请被征收人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本方案由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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