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细胞治疗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a1651f9731074c08bf2c92871d8144e1-拟审查项目
免疫细胞治疗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a1651f9731074c08bf2c92871d8144e1-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礼贤镇元平北路1号自贸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自贸创新服务中心E2栋
公示时间:2023-01-18
受理时间:2023-01-0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生物性废气经6套生物安全柜(自带高效粒子过滤器)处理后排放。项目研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管道排入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于楼顶DA001排放口排放,排放高度18m。项目研发过程产生的地面清洗废水、工服清洗废水经1套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及纯水制备废水一同排入园区化粪池处理,经处理后 (略) 政管网,最终排入新航城东区再生水厂(一期)处理,排放口位于项目所在建筑外南侧。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墙体隔声,基础减振,加装3套隔音箱。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普通废包装物、制水设备废滤芯交物资部门回收再利用,污水处理设备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项目设1个危险废物暂存间,位于经营场所一层东侧,危险废物暂存间占地面积约4m2,贮存能力约为2.5t,本项目危险废物产生量约10.468t/a,产生的危险废物每月清运一次,每次清运量约0.87t。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满足项目需求。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渗透系数小于10-12cm/s,应做到“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的要求。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措施,危废收集桶应设置防渗托盘,防止废液溢出,可采用2mm厚高密度聚*烯或防渗效果等同的其他防渗材料进行防渗。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杨永辉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晟 (略)
审批部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榆垡临空创业发展中心D座一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新航城 (略)
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礼贤镇元平北路1号自贸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自贸创新服务中心E2栋
公示时间:2023-01-18
受理时间:2023-01-0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生物性废气经6套生物安全柜(自带高效粒子过滤器)处理后排放。项目研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管道排入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于楼顶DA001排放口排放,排放高度18m。项目研发过程产生的地面清洗废水、工服清洗废水经1套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及纯水制备废水一同排入园区化粪池处理,经处理后 (略) 政管网,最终排入新航城东区再生水厂(一期)处理,排放口位于项目所在建筑外南侧。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墙体隔声,基础减振,加装3套隔音箱。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普通废包装物、制水设备废滤芯交物资部门回收再利用,污水处理设备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项目设1个危险废物暂存间,位于经营场所一层东侧,危险废物暂存间占地面积约4m2,贮存能力约为2.5t,本项目危险废物产生量约10.468t/a,产生的危险废物每月清运一次,每次清运量约0.87t。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满足项目需求。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渗透系数小于10-12cm/s,应做到“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的要求。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措施,危废收集桶应设置防渗托盘,防止废液溢出,可采用2mm厚高密度聚*烯或防渗效果等同的其他防渗材料进行防渗。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杨永辉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晟 (略)
审批部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榆垡临空创业发展中心D座一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新航城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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