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爱发科天马电机(靖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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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对爱发科天马电机(靖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索引号: */2022-01929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发文日期:2022-12-28
文号:时效:有效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1

真空泵、汽车、工程机械用高效电机生产线搬迁及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园区新洲路18号

爱发科天马电机(靖江)有限公司

泰州新佳 (略)

(略) 靖城镇玉带路8号整体搬迁至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园区新洲路18号,租用江苏 (略) 闲置厂房22065m2,利用原有连续沉浸烘干机、加高多头排线自动绕线机、加工中心等生产设备66台(套),同时新购置安装六轴机械手、电动自动装配线等生产设备15台/(套),从事真空泵、汽车、工程机械用高效电机生产线搬迁及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真空泵、汽车、工程机械用高效电机65万台的生产能力,其中:真空泵用电机30万台/年、汽车用电机20万台/年、工程机械用电机15万台/年。

1、废水污染治理。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 (略) 政污水收集管 (略) (略) (略) 进行集中处理;生产性废水主要包括喷枪清洗废水、水帘柜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喷枪清洗废水(溶剂)用于调漆工段;水帘柜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更换;超声波清洗采用多级逆流漂洗方式,产生的清洗废水经调节池+油水分离+气浮+沉淀+多介质过滤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清洗工段,定期更换;定期更换的水帘柜废水(液)、超声波清洗废水(液)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

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修订)等标准,将生产区域、事故应急池、废水处理设施(站)、原料库、化粪池、污水管道、危险固废暂存仓库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成品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2、废气污染治理。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 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是焊接工段产生的焊接烟尘、绝缘漆调漆、浸漆、烘干工段产生的NMHC(VOCs)、*苯、二*苯、苯*烯、苯系物等有机废气、喷漆(含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等)、晾干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漆雾等)、NMHC(VOCs)、*苯、二*苯、苯*烯、苯系物等废气、危废库暂存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气;其中:加热烘干采用电加热;项目调漆、浸漆、喷漆、烘干、晾干等工段须设置封闭式车间;绝缘漆调漆、浸漆、烘干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漆雾)、苯系物、苯*烯、二*苯、*苯等NMHC(VOCs)有机废气收集后经空气冷却器+二级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喷漆(含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等)、晾干等工段产生的漆雾、NMHC(VOCs)、*苯、二*苯、苯*烯等废气由密闭负压收集后经水帘柜+二级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危废暂存间导排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15m。

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绝缘漆调漆、浸漆、烘干工段、喷漆(含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等)、晾干等工段产生的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漆雾)、苯系物、苯*烯、二*苯、*苯等NMHC(VOCs)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苯*烯等恶臭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危废暂存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

未捕集到的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漆雾)、苯系物、苯*烯、二*苯、*苯等NMHC(VOCs)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要求、苯*烯等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NMHC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污染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废乳化液、废绝缘漆渣、废漆渣、废过滤棉、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清洗剂、废劳保用品、污泥、废切削液、废机械液压(润滑)油、定期更换的水帘柜废水(液)、清洗废水(液)、清洗槽液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其它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5、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和环保运行台账,加强对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做好各类储存、管道、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保障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废气、地下水、土壤等的日常监测工作。

6、优化厂区布局,规范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合理配套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加强项目废气等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7、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8、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9、你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老厂区搬迁关停手续,并加强老厂区设施拆除、搬迁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物料,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原有场地须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要求,按规范要求清理并处置现场遗留固废,按《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等导则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纳管接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2022年12月28日-2023年1月4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 邮箱:*@*26.com

四、通讯地址: (略) 阳光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索引号: */2022-01929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发文日期:2022-12-28
文号:时效:有效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1

真空泵、汽车、工程机械用高效电机生产线搬迁及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园区新洲路18号

爱发科天马电机(靖江)有限公司

泰州新佳 (略)

(略) 靖城镇玉带路8号整体搬迁至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园区新洲路18号,租用江苏 (略) 闲置厂房22065m2,利用原有连续沉浸烘干机、加高多头排线自动绕线机、加工中心等生产设备66台(套),同时新购置安装六轴机械手、电动自动装配线等生产设备15台/(套),从事真空泵、汽车、工程机械用高效电机生产线搬迁及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真空泵、汽车、工程机械用高效电机65万台的生产能力,其中:真空泵用电机30万台/年、汽车用电机20万台/年、工程机械用电机15万台/年。

1、废水污染治理。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 (略) 政污水收集管 (略) (略) (略) 进行集中处理;生产性废水主要包括喷枪清洗废水、水帘柜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喷枪清洗废水(溶剂)用于调漆工段;水帘柜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更换;超声波清洗采用多级逆流漂洗方式,产生的清洗废水经调节池+油水分离+气浮+沉淀+多介质过滤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清洗工段,定期更换;定期更换的水帘柜废水(液)、超声波清洗废水(液)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

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修订)等标准,将生产区域、事故应急池、废水处理设施(站)、原料库、化粪池、污水管道、危险固废暂存仓库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成品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2、废气污染治理。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 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是焊接工段产生的焊接烟尘、绝缘漆调漆、浸漆、烘干工段产生的NMHC(VOCs)、*苯、二*苯、苯*烯、苯系物等有机废气、喷漆(含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等)、晾干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漆雾等)、NMHC(VOCs)、*苯、二*苯、苯*烯、苯系物等废气、危废库暂存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气;其中:加热烘干采用电加热;项目调漆、浸漆、喷漆、烘干、晾干等工段须设置封闭式车间;绝缘漆调漆、浸漆、烘干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漆雾)、苯系物、苯*烯、二*苯、*苯等NMHC(VOCs)有机废气收集后经空气冷却器+二级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喷漆(含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等)、晾干等工段产生的漆雾、NMHC(VOCs)、*苯、二*苯、苯*烯等废气由密闭负压收集后经水帘柜+二级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危废暂存间导排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15m。

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绝缘漆调漆、浸漆、烘干工段、喷漆(含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等)、晾干等工段产生的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漆雾)、苯系物、苯*烯、二*苯、*苯等NMHC(VOCs)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苯*烯等恶臭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危废暂存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

未捕集到的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漆雾)、苯系物、苯*烯、二*苯、*苯等NMHC(VOCs)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要求、苯*烯等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NMHC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污染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废乳化液、废绝缘漆渣、废漆渣、废过滤棉、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清洗剂、废劳保用品、污泥、废切削液、废机械液压(润滑)油、定期更换的水帘柜废水(液)、清洗废水(液)、清洗槽液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其它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5、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和环保运行台账,加强对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做好各类储存、管道、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保障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废气、地下水、土壤等的日常监测工作。

6、优化厂区布局,规范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合理配套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加强项目废气等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7、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8、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9、你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老厂区搬迁关停手续,并加强老厂区设施拆除、搬迁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物料,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原有场地须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要求,按规范要求清理并处置现场遗留固废,按《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等导则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纳管接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2022年12月28日-2023年1月4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 邮箱:*@*26.com

四、通讯地址: (略) 阳光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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