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水亮生猪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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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水亮生猪养殖场)

李水亮生猪养殖场(负责人:李水亮;身份证号码:*013;地址:泰宁县大龙乡显口村):

你生猪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调查核实,你生猪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10月13日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生猪养殖场内存栏生猪450头左右,属规模化养殖。你养殖场距离大龙乡显口村村民集中居住点约350米,根据《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泰政文〔2019〕61号)的相关规定,养殖场位于泰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2022年10月14日我局下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泰环违改字〔2022〕33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养殖行为,并于2022年10月30日前关停或搬迁,妥善处理遗留的粪污等废弃物。2022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生猪养殖场现场后督察,发现生猪养殖场内存栏生猪260头,尚未停止养殖行为。

你生猪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的有关规定。

2022年12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生猪养殖场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2〕第8号),明确告知你生猪养殖场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生猪养殖场收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10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取证照片1组;2022年11月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生猪养殖场内有养殖行为;

2?2022年10月13日现场取证照片1组,证明该生猪养殖场内存栏生猪,2022年11月1日现场取证照片1组,证明该生猪养殖场内清栏情况及存栏生猪,部分清退但未停止养殖行为;

3?2022年11月2日该生猪养殖场负责人李水亮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养殖场养殖行为;

4、李水亮生猪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照片1组;

5?2022年10月1 4日《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泰环违改字〔2022〕33号)及送达回证;

6?《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泰政文〔2019〕61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生猪养殖场位处禁止养殖区域内;

7、大龙乡显口村李水亮生猪养殖场显口溪水质监测报告1份;

8?2022年12月20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2〕第8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六条的裁量处罚金额计算罚款额度,我局决定对你生猪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清理停止违法养殖行为,妥善处理遗留的粪污等废弃物;

2.罚款*万*仟*佰元整(¥33,6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生猪养殖场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生猪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泰宁)

2022年12月27日

李水亮生猪养殖场(负责人:李水亮;身份证号码:*013;地址:泰宁县大龙乡显口村):

你生猪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调查核实,你生猪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10月13日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生猪养殖场内存栏生猪450头左右,属规模化养殖。你养殖场距离大龙乡显口村村民集中居住点约350米,根据《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泰政文〔2019〕61号)的相关规定,养殖场位于泰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2022年10月14日我局下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泰环违改字〔2022〕33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养殖行为,并于2022年10月30日前关停或搬迁,妥善处理遗留的粪污等废弃物。2022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生猪养殖场现场后督察,发现生猪养殖场内存栏生猪260头,尚未停止养殖行为。

你生猪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的有关规定。

2022年12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生猪养殖场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2〕第8号),明确告知你生猪养殖场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生猪养殖场收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10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取证照片1组;2022年11月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生猪养殖场内有养殖行为;

2?2022年10月13日现场取证照片1组,证明该生猪养殖场内存栏生猪,2022年11月1日现场取证照片1组,证明该生猪养殖场内清栏情况及存栏生猪,部分清退但未停止养殖行为;

3?2022年11月2日该生猪养殖场负责人李水亮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养殖场养殖行为;

4、李水亮生猪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照片1组;

5?2022年10月1 4日《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泰环违改字〔2022〕33号)及送达回证;

6?《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泰政文〔2019〕61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生猪养殖场位处禁止养殖区域内;

7、大龙乡显口村李水亮生猪养殖场显口溪水质监测报告1份;

8?2022年12月20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2〕第8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六条的裁量处罚金额计算罚款额度,我局决定对你生猪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清理停止违法养殖行为,妥善处理遗留的粪污等废弃物;

2.罚款*万*仟*佰元整(¥33,6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生猪养殖场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生猪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泰宁)

2022年12月27日

李水亮生猪养殖场(负责人:李水亮;身份证号码:*013;地址:泰宁县大龙乡显口村):

你生猪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调查核实,你生猪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10月13日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生猪养殖场内存栏生猪450头左右,属规模化养殖。你养殖场距离大龙乡显口村村民集中居住点约350米,根据《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泰政文〔2019〕61号)的相关规定,养殖场位于泰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2022年10月14日我局下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泰环违改字〔2022〕33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养殖行为,并于2022年10月30日前关停或搬迁,妥善处理遗留的粪污等废弃物。2022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生猪养殖场现场后督察,发现生猪养殖场内存栏生猪260头,尚未停止养殖行为。

你生猪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的有关规定。

2022年12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生猪养殖场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2〕第8号),明确告知你生猪养殖场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生猪养殖场收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10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取证照片1组;2022年11月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生猪养殖场内有养殖行为;

2?2022年10月13日现场取证照片1组,证明该生猪养殖场内存栏生猪,2022年11月1日现场取证照片1组,证明该生猪养殖场内清栏情况及存栏生猪,部分清退但未停止养殖行为;

3?2022年11月2日该生猪养殖场负责人李水亮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养殖场养殖行为;

4、李水亮生猪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照片1组;

5?2022年10月1 4日《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泰环违改字〔2022〕33号)及送达回证;

6?《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泰政文〔2019〕61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生猪养殖场位处禁止养殖区域内;

7、大龙乡显口村李水亮生猪养殖场显口溪水质监测报告1份;

8?2022年12月20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2〕第8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六条的裁量处罚金额计算罚款额度,我局决定对你生猪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清理停止违法养殖行为,妥善处理遗留的粪污等废弃物;

2.罚款*万*仟*佰元整(¥33,6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生猪养殖场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生猪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泰宁)

2022年12月27日

李水亮生猪养殖场(负责人:李水亮;身份证号码:*013;地址:泰宁县大龙乡显口村):

你生猪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调查核实,你生猪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10月13日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生猪养殖场内存栏生猪450头左右,属规模化养殖。你养殖场距离大龙乡显口村村民集中居住点约350米,根据《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泰政文〔2019〕61号)的相关规定,养殖场位于泰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2022年10月14日我局下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泰环违改字〔2022〕33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养殖行为,并于2022年10月30日前关停或搬迁,妥善处理遗留的粪污等废弃物。2022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生猪养殖场现场后督察,发现生猪养殖场内存栏生猪260头,尚未停止养殖行为。

你生猪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的有关规定。

2022年12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生猪养殖场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2〕第8号),明确告知你生猪养殖场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生猪养殖场收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10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取证照片1组;2022年11月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生猪养殖场内有养殖行为;

2?2022年10月13日现场取证照片1组,证明该生猪养殖场内存栏生猪,2022年11月1日现场取证照片1组,证明该生猪养殖场内清栏情况及存栏生猪,部分清退但未停止养殖行为;

3?2022年11月2日该生猪养殖场负责人李水亮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养殖场养殖行为;

4、李水亮生猪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照片1组;

5?2022年10月1 4日《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泰环违改字〔2022〕33号)及送达回证;

6?《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泰政文〔2019〕61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生猪养殖场位处禁止养殖区域内;

7、大龙乡显口村李水亮生猪养殖场显口溪水质监测报告1份;

8?2022年12月20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2〕第8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六条的裁量处罚金额计算罚款额度,我局决定对你生猪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清理停止违法养殖行为,妥善处理遗留的粪污等废弃物;

2.罚款*万*仟*佰元整(¥33,6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生猪养殖场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生猪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泰宁)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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