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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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温环(泰)罚〔2022〕3号

中城绿建(泰顺)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CRUBB0H,法定代表人李丰, (略) (略) 泰顺县罗阳镇静脉产业园(城关豆腐岭上洋岗头山湾)。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裂解车间北侧露天空地上残留大量黑色炉渣,地面及雨水井的积水均呈黑色,厂区西北侧的雨水总排口出水呈黑色。经对雨水井积水及雨水总排口出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表明雨水口有污染物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丰、任超峰、王计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工商注册情况、受委托人、现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2年5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裂解车间北侧露天空地上残留大量黑色炉渣,地面及雨水井的积水均呈黑色,厂区西北侧的雨水总排口出水呈黑色,执法人员对雨水井积水及雨水总排口出水进行采样检测、拍照的事实情况;

3. 2022年5月1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的四至环境、项目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雨水井及雨水总排口的位置;

4.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张,证明你单位产生的炉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5. 2022年5月13日,泰顺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泰环监<2022>水字第050号),证明你单位雨水井及雨水总排放口的水质污染情况;

6. 2022年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因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炉渣的流失、渗漏污染外环境的情况;

7. 2022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 2022年7月5日,泰顺宏正不 (略) 出具评估报告,证明你单位遗撒的炉渣及造成污染所需的清理、处置费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泰罚告〔202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并提出如下陈述申辩。

1.此事件是因疫情的反复导致清运未能按计划执行,又遭受夜晚突降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雨水混杂部分炉渣流出,虽经立即安排当班人员紧急采取措施,关闭炉渣车间大门,并对雨水管口实施封堵,收集地面炉渣与混合的雨水,并回抽至紧急备用池,但依然有部分的炉渣进入了雨水管道。

2.雨水总排口出水呈黑色是因当天大雨,炉渣中含有一定的固定碳,雨水与浸湿后的炉渣有部分进入厂区内雨水集水井,黑色物质主要为高温烧结后的黑色含碳颗粒物。

3.“总排口出水”只是设在厂区三期建筑垃圾基建范围内沙石骨料填方区,由于三期建设落差坡度将近70米,在山脚下设有终端排水口。因此,只是在厂区排放口留下炉渣沉淀物,并无任何污染物外溢到厂区用地红线以外。

4.恳请不予处罚的相关依据:(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深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有关情况的通报》(环办执法函〔2022〕292号〕第(二)条明确要求:“审慎包容有温度。根据实际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通过柔性执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2)2022年6 (略) 人民政府发布《助力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要求,健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制度,进一步强化包容审慎环境监管”;(3)2020年1 (略) 生态环境厅、省综合执法指导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 (略)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0〕14号“生态环境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服务,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对要求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情形,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承诺并完成改正的,经执法人员核实后,不予处罚。”《通知》附件第七条中“适用条件”明确规定:“1、堆放面积在10平方以下;2、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的;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泰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经核查作出《复核情况说明》,认为:

1.现场调查 (略) 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制止流失渗漏的情况。2022年5月12日水体采样检测报告,证明了雨水排放口因炉渣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出水污染超标。企业陈述申辩的理由不影响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2.终端排水口问题,雨水总排口水体采样检测是超标的,企业所述的“终端排水口”其实是拦渣坝,根本不具备污水沉淀和处理功能。

3.企业所述的疫情及气候原因与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没 有直接关联,污染物流失渗漏的结果为企业应急预案准备不充分所致,疫情及气候原因不能成为企业推脱责任的说辞。

4.关于企业申请轻微违法免于处罚的事项,因该处罚案件是以信访举报为线索立案查处的,实际已对下游溪流造成一定影响,不符合《 (略)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中第七条第3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要求。

5.我局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执法方式,坚持“执法+服务”的执法理念;保持严的主基调,持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做到执法刚柔并济,彰显生态环境执法的力度与温度,切实的维护好营商环境。

据此,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单位提出的申辩。同时,依你单位的听证申请要求,我局下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温环<泰>听通[2022]1号),9月14日送达你单位,定于2022年9月28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在9月27日提交《听证延期申请》,我局同意延期举行,并下发《同意延期听证通知书》(温环<泰>听通[2022]2号),9月28日送达你单位。在2022年11月25日下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温环<泰>听通[2022]3号),11月28日送达你单位,定于2022年12月9日举行听证会。12月9日当天,你单位无故缺席听证会,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终止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鉴于我局已于2022年5月17日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等造成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核算,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小写10.90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各商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泰顺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泰顺县支行

户 名:泰顺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泰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环(泰)罚〔2022〕3号

中城绿建(泰顺)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CRUBB0H,法定代表人李丰, (略) (略) 泰顺县罗阳镇静脉产业园(城关豆腐岭上洋岗头山湾)。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裂解车间北侧露天空地上残留大量黑色炉渣,地面及雨水井的积水均呈黑色,厂区西北侧的雨水总排口出水呈黑色。经对雨水井积水及雨水总排口出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表明雨水口有污染物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丰、任超峰、王计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工商注册情况、受委托人、现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2年5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裂解车间北侧露天空地上残留大量黑色炉渣,地面及雨水井的积水均呈黑色,厂区西北侧的雨水总排口出水呈黑色,执法人员对雨水井积水及雨水总排口出水进行采样检测、拍照的事实情况;

3. 2022年5月1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的四至环境、项目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雨水井及雨水总排口的位置;

4.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张,证明你单位产生的炉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5. 2022年5月13日,泰顺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泰环监<2022>水字第050号),证明你单位雨水井及雨水总排放口的水质污染情况;

6. 2022年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因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炉渣的流失、渗漏污染外环境的情况;

7. 2022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 2022年7月5日,泰顺宏正不 (略) 出具评估报告,证明你单位遗撒的炉渣及造成污染所需的清理、处置费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泰罚告〔202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并提出如下陈述申辩。

1.此事件是因疫情的反复导致清运未能按计划执行,又遭受夜晚突降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雨水混杂部分炉渣流出,虽经立即安排当班人员紧急采取措施,关闭炉渣车间大门,并对雨水管口实施封堵,收集地面炉渣与混合的雨水,并回抽至紧急备用池,但依然有部分的炉渣进入了雨水管道。

2.雨水总排口出水呈黑色是因当天大雨,炉渣中含有一定的固定碳,雨水与浸湿后的炉渣有部分进入厂区内雨水集水井,黑色物质主要为高温烧结后的黑色含碳颗粒物。

3.“总排口出水”只是设在厂区三期建筑垃圾基建范围内沙石骨料填方区,由于三期建设落差坡度将近70米,在山脚下设有终端排水口。因此,只是在厂区排放口留下炉渣沉淀物,并无任何污染物外溢到厂区用地红线以外。

4.恳请不予处罚的相关依据:(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深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有关情况的通报》(环办执法函〔2022〕292号〕第(二)条明确要求:“审慎包容有温度。根据实际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通过柔性执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2)2022年6 (略) 人民政府发布《助力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要求,健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制度,进一步强化包容审慎环境监管”;(3)2020年1 (略) 生态环境厅、省综合执法指导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 (略)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0〕14号“生态环境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服务,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对要求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情形,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承诺并完成改正的,经执法人员核实后,不予处罚。”《通知》附件第七条中“适用条件”明确规定:“1、堆放面积在10平方以下;2、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的;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泰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经核查作出《复核情况说明》,认为:

1.现场调查 (略) 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制止流失渗漏的情况。2022年5月12日水体采样检测报告,证明了雨水排放口因炉渣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出水污染超标。企业陈述申辩的理由不影响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2.终端排水口问题,雨水总排口水体采样检测是超标的,企业所述的“终端排水口”其实是拦渣坝,根本不具备污水沉淀和处理功能。

3.企业所述的疫情及气候原因与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没 有直接关联,污染物流失渗漏的结果为企业应急预案准备不充分所致,疫情及气候原因不能成为企业推脱责任的说辞。

4.关于企业申请轻微违法免于处罚的事项,因该处罚案件是以信访举报为线索立案查处的,实际已对下游溪流造成一定影响,不符合《 (略)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中第七条第3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要求。

5.我局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执法方式,坚持“执法+服务”的执法理念;保持严的主基调,持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做到执法刚柔并济,彰显生态环境执法的力度与温度,切实的维护好营商环境。

据此,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单位提出的申辩。同时,依你单位的听证申请要求,我局下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温环<泰>听通[2022]1号),9月14日送达你单位,定于2022年9月28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在9月27日提交《听证延期申请》,我局同意延期举行,并下发《同意延期听证通知书》(温环<泰>听通[2022]2号),9月28日送达你单位。在2022年11月25日下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温环<泰>听通[2022]3号),11月28日送达你单位,定于2022年12月9日举行听证会。12月9日当天,你单位无故缺席听证会,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终止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鉴于我局已于2022年5月17日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等造成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核算,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小写10.90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各商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泰顺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泰顺县支行

户 名:泰顺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泰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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