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城燃热力有限公司白银广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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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城燃热力有限公司白银广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审【2023】09号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671J60R)委托贵州 (略) 编制的《 (略) 白银广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洛宁县永宁大道与翔梧路交叉口西。项目总投资为5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台4吨/小时燃气热水锅炉,主要为白银广场及周边居民区提供冬季供暖服务,供热面积为4.7万平方米。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锅炉产生的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1根8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中新建工业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5mg/m3,SO2≤10mg/m3,NOX≤30mg/m3,林格曼黑度≤1)要求。

2、废水:项目职工从现有职工中调配,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锅炉排污水和软化处理废水属清净下水,经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洛宁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废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洛宁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项目营运期噪声污染源主要为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采取减震基础、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周边敏感点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软水制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原树脂厂家直接更换回收,不在厂区暂存。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措施。

五、如果今 (略) 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水利、安监、应急等相关部门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七、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NOx 0.2775t/a。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3年1月11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洛宁县永宁大道环保局六楼,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真:0379-*

2023年1月11日


宁环审【2023】09号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671J60R)委托贵州 (略) 编制的《 (略) 白银广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洛宁县永宁大道与翔梧路交叉口西。项目总投资为5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台4吨/小时燃气热水锅炉,主要为白银广场及周边居民区提供冬季供暖服务,供热面积为4.7万平方米。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锅炉产生的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1根8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中新建工业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5mg/m3,SO2≤10mg/m3,NOX≤30mg/m3,林格曼黑度≤1)要求。

2、废水:项目职工从现有职工中调配,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锅炉排污水和软化处理废水属清净下水,经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洛宁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废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洛宁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项目营运期噪声污染源主要为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采取减震基础、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周边敏感点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软水制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原树脂厂家直接更换回收,不在厂区暂存。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措施。

五、如果今 (略) 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水利、安监、应急等相关部门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七、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NOx 0.2775t/a。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3年1月11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洛宁县永宁大道环保局六楼,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真:0379-*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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