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合并办)服务指南-000014348/2023-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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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合并办)服务指南-000014348/2023-00048

一、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合并办)

二、设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 (略) 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 (略) 道路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 (略) 道路的, (略) 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 (略) 道路原状; (略) 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 (略) 道路的, (略) 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2.城市绿化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略) 绿化用地; (略) 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 (略) 绿化用地,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略) 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略) 树木,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 (略) 树木,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 (略) 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略) 绿化用地; (略) 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 (略) 绿地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八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 (略) 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城市的古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古树名木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 (略) 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 (略) 规划行政主 (略)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三、申报条件

属于“占用、 (略) 道路审批”、“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 (略) 政管线审批”3项内容

四、申报材料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

五、批准流程

1.受理2.审核3.发证

六、承诺时限

当场

七、申报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收费依据:《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略) 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和《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财政厅 (略) 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收费标准:新建道路、计划外挖掘、违章挖掘,按照《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略) 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和《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财政厅 (略) 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的规定收费。

九、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受理地址: (略) 冠县冉子路366号冠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1-8号

综合受理电话:0635-* *

业务咨询电话:0635-*

十、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投诉电话:0635-*


一、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合并办)

二、设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 (略) 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 (略) 道路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 (略) 道路的, (略) 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 (略) 道路原状; (略) 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 (略) 道路的, (略) 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2.城市绿化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略) 绿化用地; (略) 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 (略) 绿化用地,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略) 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略) 树木,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 (略) 树木,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 (略) 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略) 绿化用地; (略) 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 (略) 绿地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八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 (略) 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城市的古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古树名木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 (略) 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 (略) 规划行政主 (略)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三、申报条件

属于“占用、 (略) 道路审批”、“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 (略) 政管线审批”3项内容

四、申报材料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

五、批准流程

1.受理2.审核3.发证

六、承诺时限

当场

七、申报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收费依据:《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略) 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和《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财政厅 (略) 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收费标准:新建道路、计划外挖掘、违章挖掘,按照《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略) 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和《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财政厅 (略) 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的规定收费。

九、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受理地址: (略) 冠县冉子路366号冠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1-8号

综合受理电话:0635-* *

业务咨询电话:0635-*

十、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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