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沅陵镇宏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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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沅陵镇宏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

关于沅陵县沅陵镇宏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

审批意见公示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沅陵县沅陵镇宏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黔中大道与思源路交汇处沅陵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

(略) 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邮编:*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2023年1月13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沅陵县沅陵镇宏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沅陵县沅陵镇岩板铺村

(东经:110.*,北纬:28.*)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项目概况

拟投资8000万元对原有矿山进行扩建,项 (略) (略) 沅陵县沅陵镇岩板铺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0.*,北纬28.*。总用地面积*m2,矿山面积0.1014km2;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控制资源量653.9万吨,服务年限10.68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建设规模为:年开采6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原规模为开采灰岩5万吨/年),生产碎石产品50万吨/年、机制砂产品10万吨/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㈠主体工程:1.露天开采区:矿区总面积0.1014km2,其中新增矿区范围0.0821km2,位于原有矿区范围东侧,开采标高由+290m~+200m变更为+300m~+200m。2.生产加工区: 利用原有加工区场地进行重建,占地面积2000m2;建设封闭式生产厂房,设置一条破碎筛分的碎石生产线和一条制砂生产线;设两个成品棚,其中碎石堆场约1000m2、成品砂堆场约2000m2。㈡辅助工程:生活办公区新建1栋2层钢构办公楼、1栋2层钢构宿舍楼、1栋1层钢构食堂,总建筑面积1700m2。㈢环保工程:配套建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环保投资264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施工期合理优化各种场地用地界线设计,减少开挖和占地;采取排水导流措施减轻水流对裸露地表的冲刷;合理安排采石场的开采进程,采取自上而下、分层台阶式开采;规范开采作业,坚持边开发、边治理的建设方针,提前空闲的场地提前复垦,确保项目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实施。矿山服务期满后,对排土场、采空区按要求进行生态修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对开采区爆破设置喷淋降尘系统进行洒水抑尘,加强生产厂区和道路硬化。2.设置全封闭生产厂房,在一次破碎、二次破碎和筛分工序的出料口各安装1套废气处理装置(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共3根)排放;车间内设置喷雾装置,对无组织粉尘洒水降尘;对碎石生产线、制砂生产线输送工序设置全密闭输送皮带。3.设置半封闭成品棚,对排土场扬尘采取防尘网覆盖、洒水车洒水降尘。4.设置洗车平台对运输车辆进行冲洗,进入施工场地低速行驶。确保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洗砂废水经三级沉淀池(360m3)+污水处理罐(采用絮凝沉淀法,500m3)处理后,再进入清水池(500m3)储存,回用于洗砂工序,不外排;采矿区、厂区设置排水沟;生产区汇流初期雨水车辆冲洗废水等收集至1#沉淀池(200m3)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及车辆冲洗,不外排;采矿区汇流初期雨水收集至2#沉淀池(500m3)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多余部分排入长冲坳水库。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管理爆破工序,严防爆破噪声和振动扰民;对高噪音设备进行隔声、减震处理,并加强设备保养维护,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对破碎机、筛分机进行封闭处理;禁止夜间(夜间22:00~次日6:00)进行生产和运输作业。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防止噪声扰民。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开挖剥离产生的表土、洗砂产生的泥饼运往排土场暂存,项目结束后用于采空区复垦回填;布袋收集的粉尘统一收集后作产品外售;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至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应急管理,设置事故应急池(100m3),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略) 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

关于沅陵县沅陵镇宏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

审批意见公示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沅陵县沅陵镇宏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黔中大道与思源路交汇处沅陵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

(略) 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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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2023年1月13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沅陵县沅陵镇宏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沅陵县沅陵镇岩板铺村

(东经:110.*,北纬:28.*)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项目概况

拟投资8000万元对原有矿山进行扩建,项 (略) (略) 沅陵县沅陵镇岩板铺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0.*,北纬28.*。总用地面积*m2,矿山面积0.1014km2;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控制资源量653.9万吨,服务年限10.68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建设规模为:年开采6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原规模为开采灰岩5万吨/年),生产碎石产品50万吨/年、机制砂产品10万吨/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㈠主体工程:1.露天开采区:矿区总面积0.1014km2,其中新增矿区范围0.0821km2,位于原有矿区范围东侧,开采标高由+290m~+200m变更为+300m~+200m。2.生产加工区: 利用原有加工区场地进行重建,占地面积2000m2;建设封闭式生产厂房,设置一条破碎筛分的碎石生产线和一条制砂生产线;设两个成品棚,其中碎石堆场约1000m2、成品砂堆场约2000m2。㈡辅助工程:生活办公区新建1栋2层钢构办公楼、1栋2层钢构宿舍楼、1栋1层钢构食堂,总建筑面积1700m2。㈢环保工程:配套建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环保投资264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施工期合理优化各种场地用地界线设计,减少开挖和占地;采取排水导流措施减轻水流对裸露地表的冲刷;合理安排采石场的开采进程,采取自上而下、分层台阶式开采;规范开采作业,坚持边开发、边治理的建设方针,提前空闲的场地提前复垦,确保项目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实施。矿山服务期满后,对排土场、采空区按要求进行生态修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对开采区爆破设置喷淋降尘系统进行洒水抑尘,加强生产厂区和道路硬化。2.设置全封闭生产厂房,在一次破碎、二次破碎和筛分工序的出料口各安装1套废气处理装置(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共3根)排放;车间内设置喷雾装置,对无组织粉尘洒水降尘;对碎石生产线、制砂生产线输送工序设置全密闭输送皮带。3.设置半封闭成品棚,对排土场扬尘采取防尘网覆盖、洒水车洒水降尘。4.设置洗车平台对运输车辆进行冲洗,进入施工场地低速行驶。确保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洗砂废水经三级沉淀池(360m3)+污水处理罐(采用絮凝沉淀法,500m3)处理后,再进入清水池(500m3)储存,回用于洗砂工序,不外排;采矿区、厂区设置排水沟;生产区汇流初期雨水车辆冲洗废水等收集至1#沉淀池(200m3)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及车辆冲洗,不外排;采矿区汇流初期雨水收集至2#沉淀池(500m3)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多余部分排入长冲坳水库。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管理爆破工序,严防爆破噪声和振动扰民;对高噪音设备进行隔声、减震处理,并加强设备保养维护,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对破碎机、筛分机进行封闭处理;禁止夜间(夜间22:00~次日6:00)进行生产和运输作业。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防止噪声扰民。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开挖剥离产生的表土、洗砂产生的泥饼运往排土场暂存,项目结束后用于采空区复垦回填;布袋收集的粉尘统一收集后作产品外售;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至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应急管理,设置事故应急池(100m3),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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