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协弘)
2023年1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协弘)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全文 | |||||||||
1 | 智能电子设备用功能性PET薄膜生产项目 | 常新行审环书〔2023〕3号 | 2023.1.12 | 常新行审环书〔2023〕3号关于江苏协 (略) 智能电子设备用功能性PET薄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江苏协 (略) :你单位报批的《智能电子设备用功能性PET薄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区生态环境局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表、滨江经济开发区预审意见收悉,经受理公示和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代码:*37668,总投资6000万元,在省庄河东路56号,租用生产厂房,实施智能电子设备用功能性PET薄膜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600万平方米智能电子设备用功能性PET薄膜的生产能力。项目建设地点、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按《报告书》确定的内容实施。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达标接管进常州 (略) 集中处理。(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四)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处置应按照当前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规定执行,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严格做好危废堆放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按危废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要求,转移过程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转移。(六)企业应建立预防环境污染的预案,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污染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治理设施发生事故。(七)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应严格操作到位。(八)企业应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以及项目安全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开展安全评估。(九)按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管理与监测。(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四、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如下(单位t/a):(一)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污水量960m3/a。(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0.596、颗粒物0.064、SO20.16、NOx0.373;无组织:VOCs0.301。(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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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 公告日期:2023年1月12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 ||||||||||||
反馈意见方式 | 联系人: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0519-*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全文 | |||||||||
1 | 智能电子设备用功能性PET薄膜生产项目 | 常新行审环书〔2023〕3号 | 2023.1.12 | 常新行审环书〔2023〕3号关于江苏协 (略) 智能电子设备用功能性PET薄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江苏协 (略) :你单位报批的《智能电子设备用功能性PET薄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区生态环境局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表、滨江经济开发区预审意见收悉,经受理公示和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代码:*37668,总投资6000万元,在省庄河东路56号,租用生产厂房,实施智能电子设备用功能性PET薄膜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600万平方米智能电子设备用功能性PET薄膜的生产能力。项目建设地点、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按《报告书》确定的内容实施。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达标接管进常州 (略) 集中处理。(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四)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处置应按照当前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规定执行,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严格做好危废堆放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按危废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要求,转移过程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转移。(六)企业应建立预防环境污染的预案,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污染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治理设施发生事故。(七)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应严格操作到位。(八)企业应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以及项目安全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开展安全评估。(九)按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管理与监测。(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四、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如下(单位t/a):(一)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污水量960m3/a。(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0.596、颗粒物0.064、SO20.16、NOx0.373;无组织:VOCs0.301。(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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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 公告日期:2023年1月12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 ||||||||||||
反馈意见方式 | 联系人: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0519-*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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