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环审【2022】37号】关于河南图科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三环氧丙基异氰尿酸酯8600吨水泥助磨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宛环审【2022】37号】关于河南图科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三环氧丙基异氰尿酸酯8600吨水泥助磨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K5MRW2R)报 (略) 环境保 (略) 编制的《 (略) 年产10000吨三环氧*基异氰尿酸酯8600吨水泥助磨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各类废气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和治理,确保达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防治各项管控要求,达到绩效分级指标要求。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环氧氯*烷、*醇经处理后外排浓度要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中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经处理后外排浓度要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中排放限值要求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A级”企业管控要求,VOCS经处理后外排浓度要满足《 (略)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有机化工行业排放建议值要求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A级”企业管控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等恶臭气体经处理后排放量要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锅炉废气经处理后外排要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中表1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无组织颗粒物、*醇、环氧氯*烷、VOCS、氨、硫化氢等外排要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浓度限值、《 (略)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2其他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限值等相关标准要求。
严格执行《报告书》提出的项目防护距离相关要求,确保防护距离内不得有环境敏感点存在,并向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对接、沟通和配合,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再规划和新建环境敏感点以及其他对空气环境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2、废水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的要求,各车间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分流,加强厂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杜绝交叉串排。
项目外排废水经处理后 (略) 地方标准《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中间接排放限值及南阳化工产业集聚区污水厂进水控制标准要求后,确保经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进入产业集聚区污水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要求;营运期厂界环境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噪声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
4、固体废物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全部依法依规进行收集、贮存、转运和无害化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并做好“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危险废物贮存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并依法依规交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认真和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加强对各类设备、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加强对各类物料和危化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巡检力度,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隐患严禁因安全生产问题引发次生环境污染,杜绝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六)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报告书》和项目总量核定意见中提出的控制要求。
(七)项目要严格执行和落实清洁生产,生产工艺和设备造型及管理要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八)如果今后国家、 (略) 颁布严于本批复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或新的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或要求执行。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官庄工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批复的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的的环境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2年11月3日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K5MRW2R)报 (略) 环境保 (略) 编制的《 (略) 年产10000吨三环氧*基异氰尿酸酯8600吨水泥助磨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各类废气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和治理,确保达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防治各项管控要求,达到绩效分级指标要求。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环氧氯*烷、*醇经处理后外排浓度要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中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经处理后外排浓度要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中排放限值要求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A级”企业管控要求,VOCS经处理后外排浓度要满足《 (略)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有机化工行业排放建议值要求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A级”企业管控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等恶臭气体经处理后排放量要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锅炉废气经处理后外排要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中表1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无组织颗粒物、*醇、环氧氯*烷、VOCS、氨、硫化氢等外排要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浓度限值、《 (略)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2其他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限值等相关标准要求。
严格执行《报告书》提出的项目防护距离相关要求,确保防护距离内不得有环境敏感点存在,并向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对接、沟通和配合,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再规划和新建环境敏感点以及其他对空气环境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2、废水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的要求,各车间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分流,加强厂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杜绝交叉串排。
项目外排废水经处理后 (略) 地方标准《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中间接排放限值及南阳化工产业集聚区污水厂进水控制标准要求后,确保经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进入产业集聚区污水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要求;营运期厂界环境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噪声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
4、固体废物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全部依法依规进行收集、贮存、转运和无害化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并做好“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危险废物贮存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并依法依规交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认真和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加强对各类设备、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加强对各类物料和危化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巡检力度,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隐患严禁因安全生产问题引发次生环境污染,杜绝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六)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报告书》和项目总量核定意见中提出的控制要求。
(七)项目要严格执行和落实清洁生产,生产工艺和设备造型及管理要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八)如果今后国家、 (略) 颁布严于本批复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或新的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或要求执行。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官庄工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批复的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的的环境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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