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总堡乡哈家村等21村贫困村防洪工程
民和县总堡乡哈家村等21村贫困村防洪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有关要求,现将《民和县总堡乡哈家村等21村贫困村防洪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材料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如对该项目水土保持竣工验收有异议,请向民和县水利项目服务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冶雪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有关要求,现将《民和县总堡乡哈家村等21村贫困村防洪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材料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如对该项目水土保持竣工验收有异议,请向民和县水利项目服务中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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