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的实施意见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的实施意见
铁政发[2015] 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培育和 (略) 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促进房屋销售的多样化,逐步形成多方投资、多方受益的征收安置新格局,根据《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铁政发[2015] 4号),市政 (略) 行政区域内推行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安置方式。为确保此项工作规范进行,充分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略) 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更好体现以人为本的征收安置理念,使棚户区改造的动迁居民(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方式多样化,满足被征收人需求。
(二)创新征收安置方式,推行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安置。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除原产 (略) 补偿两种安置方式外,还可选择自主购房货币化安置方式(以下简称货币化安置),即由被征收人在符合条件的现售商品房中对安置小区、楼房面积、楼层等进行自主选择并购买。符合条件的现售商品房应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可选区域内,由棚户区改造征收主体(以下简称征收人)选定。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操作透明。
二、货币化安置操作流程
(一)征收人应在征收现场对全部可选区域的楼盘情况进行公示,便于被征收人及时了解可购买的房屋信息,初步确定购买意向。
(二)按照被征收人自主、自愿选择的原则,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后,征收人依据征收区域棚户区改造征收方案计算原地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略) 综合执法局确认的原地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折算出结算金额,发给被征收人相应的购房结算资金证明(以下简称“结算单”),“结算单”应标明补偿总价及结算方式。“结算单”标明的补偿总价包含原地产权调换房屋按征收方案应还建部分金额和原房屋优惠扩大面积部分金额,其中原地产权调换房屋按征收方案应还建部分按评估价格计算,优惠扩大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的50%计算。
其他地上物、构筑物等补偿金额可计入“结算单”内,也可由被征收人领取现金。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后6个月内,持“结算单”在征收人确认的可选区域内自主购房。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商品房屋的,“结算单”自动失效,该被征收人由征收人采取集中采购方式在指定地点予以安置。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后,凭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和“结算单”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结算单”支付房款。购房金额超出“结算单”补偿总价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并到所属辖区地税部门缴纳契税后,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契税发票、购房款发票、本人身份证到征收人处办理认证手续。通过认证后,征收人将购房后“结算单”中余款返还被征收人,由受益财政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契税补贴。
(六)“结算单”标明的房屋价款由征收人与收取“结算单”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结算。结算进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认证手续后即拨付结算金额的20%;房屋正式交付被征收人后,凭被征收人签字入户单再拨付30%;被征收人入户满半年后拨付佘款。
三、相关政策
(一)被征收人持“结算单”在征收人指定的可选区域内自主购房, (略) 场销售标价九五折或以上优惠,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享有商品房购买者的权利与义务。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的其他应交费用按照所选择楼盘入户标准执行。
(二)实施房屋征收应符合《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及《 (略)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管理办法》(铁市保居发[2015] 1号)的相关规定。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享受房交会期间有关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资格经征收人审核认定后,由受益 (略) 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享受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五)实行货币化安置时,征收人应在征收计划和征收安置方案中明确货币化安置具体方案及结算方式,且具备与货币化安置所需补偿款相称金额的银行存款证明。
征收人应按结算全额的结算进度和比例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款额。
(六)以货币化安置方式购买的房屋产权归购房人所有,房屋购置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的买受人、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及“结算单”上的被征收人必须一致,否则视为无效,征收人有权不予结算。被征收人在房屋购买过程中死亡或离异的,在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并经征收人确认后,由征收人与变更后的被征收人重新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按原程序重新办理安置手续,同时收回原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并存档备查。
四、对参加货币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要求
(一)拟参加 (略) 场化、货币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本区域县(市)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略) 保居发[2015] 1号文件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要求和条件的前提下,与征收人就提供的房源结算价格、结算方式、法律责任等签订协议,并应在棚户区改造现场设立销售处进行房屋销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被征收人按户给予九五折或以上优惠,不得对其提高销售价格;保证交付被征收人的房屋与同一楼盘销售的其他房屋在入户费、管理费等方面标准一致。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随时向征收人提供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且达到入住条件的现房房源,并及时将房源变化情况告知征收人。
(四)被征收人购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结算单”中的结算联(存根联由征收人保管,企业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管)、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复印件,到征收人处办理认证手续和房款拨付手续。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征收人提出申请后,房屋征收主营部门,可终止共参与资格,造成损失的,要依照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协议追究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发生纠纷的,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解决。
五、相关要求
(一)被征收人取得“结算单”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得出让、倒卖“结算单”;不得将“结算单”内购房资金全额兑换现金,用于购房的款额不得少于“结算单”标明的补偿总价的80%。
(二)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对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源的管理,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尽可能扩大安置房源提供范围,对申请准入的房源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处理各类违规行为,有效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三)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六、其他
(一)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款原则上用于被征收人购买住宅用房,非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款原则上用于被征收人购买非住宅用房。
(二)棚户区改造范围外的其他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此意见执行。
(三)在房屋征收时,对原已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且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并确定合理的货币安置补偿价款后,重新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在征收人指定的区域范围内由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房屋,同时原协议收回备查;对原已签订的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仍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价款执行,但对已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且未支付的,可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继续按原协议领取补偿款或在征收人指定的区域范围内自主购买商品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房的,征收人应向被征收人出具“结算单”。
(四)各县(市)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安置可在本实施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具体安置办法。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略) 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3日
铁政发[2015] 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培育和 (略) 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促进房屋销售的多样化,逐步形成多方投资、多方受益的征收安置新格局,根据《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铁政发[2015] 4号),市政 (略) 行政区域内推行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安置方式。为确保此项工作规范进行,充分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略) 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更好体现以人为本的征收安置理念,使棚户区改造的动迁居民(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方式多样化,满足被征收人需求。
(二)创新征收安置方式,推行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安置。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除原产 (略) 补偿两种安置方式外,还可选择自主购房货币化安置方式(以下简称货币化安置),即由被征收人在符合条件的现售商品房中对安置小区、楼房面积、楼层等进行自主选择并购买。符合条件的现售商品房应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可选区域内,由棚户区改造征收主体(以下简称征收人)选定。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操作透明。
二、货币化安置操作流程
(一)征收人应在征收现场对全部可选区域的楼盘情况进行公示,便于被征收人及时了解可购买的房屋信息,初步确定购买意向。
(二)按照被征收人自主、自愿选择的原则,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后,征收人依据征收区域棚户区改造征收方案计算原地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略) 综合执法局确认的原地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折算出结算金额,发给被征收人相应的购房结算资金证明(以下简称“结算单”),“结算单”应标明补偿总价及结算方式。“结算单”标明的补偿总价包含原地产权调换房屋按征收方案应还建部分金额和原房屋优惠扩大面积部分金额,其中原地产权调换房屋按征收方案应还建部分按评估价格计算,优惠扩大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的50%计算。
其他地上物、构筑物等补偿金额可计入“结算单”内,也可由被征收人领取现金。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后6个月内,持“结算单”在征收人确认的可选区域内自主购房。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商品房屋的,“结算单”自动失效,该被征收人由征收人采取集中采购方式在指定地点予以安置。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后,凭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和“结算单”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结算单”支付房款。购房金额超出“结算单”补偿总价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并到所属辖区地税部门缴纳契税后,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契税发票、购房款发票、本人身份证到征收人处办理认证手续。通过认证后,征收人将购房后“结算单”中余款返还被征收人,由受益财政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契税补贴。
(六)“结算单”标明的房屋价款由征收人与收取“结算单”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结算。结算进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认证手续后即拨付结算金额的20%;房屋正式交付被征收人后,凭被征收人签字入户单再拨付30%;被征收人入户满半年后拨付佘款。
三、相关政策
(一)被征收人持“结算单”在征收人指定的可选区域内自主购房, (略) 场销售标价九五折或以上优惠,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享有商品房购买者的权利与义务。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的其他应交费用按照所选择楼盘入户标准执行。
(二)实施房屋征收应符合《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及《 (略)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管理办法》(铁市保居发[2015] 1号)的相关规定。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享受房交会期间有关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资格经征收人审核认定后,由受益 (略) 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享受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五)实行货币化安置时,征收人应在征收计划和征收安置方案中明确货币化安置具体方案及结算方式,且具备与货币化安置所需补偿款相称金额的银行存款证明。
征收人应按结算全额的结算进度和比例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款额。
(六)以货币化安置方式购买的房屋产权归购房人所有,房屋购置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的买受人、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及“结算单”上的被征收人必须一致,否则视为无效,征收人有权不予结算。被征收人在房屋购买过程中死亡或离异的,在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并经征收人确认后,由征收人与变更后的被征收人重新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按原程序重新办理安置手续,同时收回原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并存档备查。
四、对参加货币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要求
(一)拟参加 (略) 场化、货币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本区域县(市)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略) 保居发[2015] 1号文件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要求和条件的前提下,与征收人就提供的房源结算价格、结算方式、法律责任等签订协议,并应在棚户区改造现场设立销售处进行房屋销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被征收人按户给予九五折或以上优惠,不得对其提高销售价格;保证交付被征收人的房屋与同一楼盘销售的其他房屋在入户费、管理费等方面标准一致。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随时向征收人提供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且达到入住条件的现房房源,并及时将房源变化情况告知征收人。
(四)被征收人购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结算单”中的结算联(存根联由征收人保管,企业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管)、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复印件,到征收人处办理认证手续和房款拨付手续。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征收人提出申请后,房屋征收主营部门,可终止共参与资格,造成损失的,要依照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协议追究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发生纠纷的,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解决。
五、相关要求
(一)被征收人取得“结算单”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得出让、倒卖“结算单”;不得将“结算单”内购房资金全额兑换现金,用于购房的款额不得少于“结算单”标明的补偿总价的80%。
(二)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对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源的管理,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尽可能扩大安置房源提供范围,对申请准入的房源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处理各类违规行为,有效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三)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六、其他
(一)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款原则上用于被征收人购买住宅用房,非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款原则上用于被征收人购买非住宅用房。
(二)棚户区改造范围外的其他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此意见执行。
(三)在房屋征收时,对原已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且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并确定合理的货币安置补偿价款后,重新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在征收人指定的区域范围内由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房屋,同时原协议收回备查;对原已签订的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仍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价款执行,但对已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且未支付的,可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继续按原协议领取补偿款或在征收人指定的区域范围内自主购买商品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房的,征收人应向被征收人出具“结算单”。
(四)各县(市)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安置可在本实施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具体安置办法。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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