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行政审批局关于河北江北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套轴承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馆陶县行政审批局关于河北江北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套轴承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意见 馆审批社环字[2023]6

1、同意河北 (略) 年产2000 万套轴承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意见

2、该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建设内容为项目主要建设包括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9000m2)、办公室楼(建筑面积为6000m2)等,总建筑面积合计15000m2,建设一条轴承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轴承2000 万套。项目建设地点为 (略) 馆陶县魏僧寨镇轴承创意产业园区(轴承大道南侧)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6°436.052、东经115°2511.204项目于2022年10月9日取得馆陶县行政审批局备案(馆审批备字[2022]122号)。项目总用地面积12747.04平方米,馆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编号为:冀(2020)馆陶县不动产权第* 号),该地块属于国有建设用地。

3、同意该报告表中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

施工期(1)本项目厂房主体结构为钢结构,不涉及土方作业。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项目主体钢结构厂房进行安装时产生的焊接废气,经无组织发散后对外环境影响较小;(2)废水主要为施工车辆冲洗废水以及施工工人生活废水,用于施工地面泼洒抑尘,不外排;(3)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设备运行所产生的噪声,项目工期短,影响不大;(4)固废主要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按当地要求送至建筑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运营期(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环保清洗油在烘干炉加热时产生的有机废气。项目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2其他行业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特别排放限值(2)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3)噪声:主要为磨床、轴承清洗机、轴承自动装配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4)固废:废边角料、残次品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理;废磨削液、废精油、废环保清洗油、废油桶、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存储间内,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含油抹布交于环卫部门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5、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水污染物:COD:0t/a;氨氮:0t/a;大气污染物:SO20t/a;NOx:0t/a;VOCS0.054t/a。

6、该项目竣工后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审批意见 馆审批社环字[2023]6

1、同意河北 (略) 年产2000 万套轴承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意见

2、该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建设内容为项目主要建设包括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9000m2)、办公室楼(建筑面积为6000m2)等,总建筑面积合计15000m2,建设一条轴承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轴承2000 万套。项目建设地点为 (略) 馆陶县魏僧寨镇轴承创意产业园区(轴承大道南侧)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6°436.052、东经115°2511.204项目于2022年10月9日取得馆陶县行政审批局备案(馆审批备字[2022]122号)。项目总用地面积12747.04平方米,馆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编号为:冀(2020)馆陶县不动产权第* 号),该地块属于国有建设用地。

3、同意该报告表中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

施工期(1)本项目厂房主体结构为钢结构,不涉及土方作业。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项目主体钢结构厂房进行安装时产生的焊接废气,经无组织发散后对外环境影响较小;(2)废水主要为施工车辆冲洗废水以及施工工人生活废水,用于施工地面泼洒抑尘,不外排;(3)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设备运行所产生的噪声,项目工期短,影响不大;(4)固废主要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按当地要求送至建筑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运营期(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环保清洗油在烘干炉加热时产生的有机废气。项目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2其他行业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特别排放限值(2)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3)噪声:主要为磨床、轴承清洗机、轴承自动装配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4)固废:废边角料、残次品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理;废磨削液、废精油、废环保清洗油、废油桶、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存储间内,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含油抹布交于环卫部门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5、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水污染物:COD:0t/a;氨氮:0t/a;大气污染物:SO20t/a;NOx:0t/a;VOCS0.054t/a。

6、该项目竣工后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