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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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公告

《庄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16

【字号: | |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对《 (略) 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举行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 (略) 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见附件1)

二、听证会时间

2023年2月17日9时

三、听证会地点

(略) 烟草专卖局( (略) 城关街道新华路一段129号)五楼多功能厅

四、听证代表报名条件、方式及人员产生办法

1、自愿报名参加: (略) 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经营者代表、未取得卷烟专卖零售许可证代表和卷烟消费者可以自愿报名,详见《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见附件2)。

2、特别邀请参加:有关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专家学者、相关政府部门代表邀请参加。

五、报名方式

1.本次听证采取线上线下报名方式,拟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填写听证会代表报名表(见附件3),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hang.*@*ltobacco.com,并同时电话联系:0411-* ,告知申请参加听证会,所填信息务必真实。也可携带相关 (略) 烟草专卖局( (略) 城关街道新华路一段129号)213室,联系电话:0411-*联系人:张颖 ,现场报名。

2.报名截止时间:凡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23年2月1日前向我局提出报名申请。

3.本次听证会要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全程佩戴口罩,防疫政策按听证会召开当日政府要求执行。

联系人:张颖联系电话:0411-*

特此公告



(略) 烟草专卖局

2023年1月12日



附件1

(略) 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 (略) 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略) 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 (略) 烟草专卖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略) 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市烟草专卖局”)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 (略) 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满足消费者需求等因素,对辖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零售点布局规划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的模式,以街道、乡镇 (略) 场单元,设定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指导数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零售点数量指导数为该单元零售点数量设置上限。

第七条 市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零售点存量,结合单元人口数量、区域 (略) 场需求等指标,综合 (略) 场单元指导数。

单元指导数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于1月底前通过办证窗口或网上平台等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市烟草专卖局按照下列标准,每年六月末、十二月末对外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等级提示:

(一)单元内零售点存量未达到指导数95%的,发布绿色等级提示;

(二)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指导数的95%但未达到100%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

(三)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指导数100%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

市烟草专卖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信息提示和政策宣贯工作,引导和支持申请人理性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略) 场单元指导数标准,零售点设置应同时符合以下间距标准:

(一)城区和乡镇街道,邻近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0米;

(二)封闭住宅小区,邻近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0米,且最多可设置三个零售点;(封闭住宅小区是指住宅周围修建围墙、护栏,实行封闭式管理或出入口由安保人员统一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内部以及与小区一体并可以直通小区内部的临街门头)

(三)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应达到500米以上;

(四)农村地区村级行政区域内,邻近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0米,且区域内最多不超过两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无具体经营地址的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的,经审核确认后,可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七)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属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属于化工油漆鞭炮石油的、存储易挥发类物质影响卷烟质量存在吸食安全等。( (略) 级以上政府相关规定排除不安全因素允许的除外)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规划已经公布,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相关证照的;

(九)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网吧、游戏厅、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

(十)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区域;

(十一)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相符的;

(十二)住宅小区内、商业办公楼等,除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地面一层的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餐饮、娱乐、服务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酒店、台球厅、KTV、茶室茶庄、棋牌娱乐、推拿按摩、洗浴足疗等,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住宿服务场所,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内的大型商超;

(十四)主营花鸟鱼虫、生鲜食品、粮油干货、调味调 (略) 场;

(十五)零售点数量 (略) 场单元指导数上限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不受指导数和距离限制(不符合第十一条、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除外):

(一)自主经营且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服务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自主经营且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宿服务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自主经营且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的零售点,按照区域、楼层划分,每区域、楼层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不受指导数限制,但需符合零售点间距标准(不符合第十一条、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除外):

(一)未设置零售点的新建居民小区(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住户每达到5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三个零售点,且邻近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0米;

(二)未设置零售点的自然村(屯),可设置一个零售点;超过2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两个零售点,且邻近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0米;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但邻近两个零售点间距应符合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可不受指导数限制,且享受间距限制标准减半政策(不符合第十一条、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除外):

(一)经国家或政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经营形式为个体且本人驻店经营,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持证人家庭内部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及其配偶)需要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自愿迁址到本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重新申请的;

(四)本市特困户、本市低保户等,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其他有政策需要扶持的情形。

第十七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公厕、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应当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应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门岗、仓库等,以及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阳台、窗口、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非经营用途场所等。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主营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家电家具、修理修配、车辆租赁销售(机动、非机动)、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美容美发美*、化妆品店、药妆医械、洗涤护理、鲜花店、烘焙店、水果蔬菜、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物流快递、服装制售、鞋帽箱包、寄卖典当、古董店、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祭祀佛具、废品回收、农资农具、科教文卫、创意设计、摄影摄像、中介服务、安保服务、宠物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最短可通行间距的测量标准遵循下列规则: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二)将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临近两个零售点间距。

第二十二条 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间距测量标准:将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但不限于主校门、侧门、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中心点,作为间距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按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办园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达到”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 (略) 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庄烟专〔20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 (略) 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略) 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代表采取如下办法产生:

一、听证会代表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 (略) 公民,听证会代表一经被选定,应当亲自参加听证。

二、自愿报名参加的听证会代表由个体卷烟经营者代表5人,消费者代表5人,未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资格代表3人,共12人组成。人大、政协、专家学者等合计邀请5人参加。

三、自愿报名的各序列登记报名人数超出规定人数时, (略) 烟草专卖局将于报名截止后组织抽签,产生听证会代表。

四、自愿报名登记报名人数多于10人不足15人时,按实际人数组织听证会,不再组织报名补缺;如自愿报名登记人数不足10人,另行组织报名补缺。

五、为体现听证代表的广泛参与性,企业代表应兼顾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个体经营代表应兼顾不同客户种类,消费者代表应兼顾不同年龄段。

六、听证会代表名 (略) 政府网上予以公告。


(略) 烟草专卖局

2023年1月12日



附件3

听证会代表报名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身份

证号


代表类别

1、卷烟零售经营者代表( )

2、消费者代表( )

3、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代表( )

以上仅能选择一项,选择项打“√”

单位及职务


通信地址


联系

电话


邮箱


报名

时间



(此处由烟草工作人员填写,时间精确到报名的时、分)

健康状况




(此处本人注明健康状况、身体是否健康)

意见摘要



(如无,则填写“无意见”)

本人

确认

以上情况属实。

申请人:

年月日

注意

事项

1、申请人如为卷烟零售户代表,应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版照片或复印件。

3、申请人如为消费者代表或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代表,应附本人《身份证》电子版照片或复印件。

该表填写完毕后,申请人应将本表电子版和上述材料电子版在报名截止日期前(2023年2月1日前)发送至邮箱:zhang.*@*ltobacco.com,并同时电话联系:0411-*,告知申请参加听证会或自行携带相关 (略) 烟草专卖局( (略) 城关街道新华路一段129号),现场申请。如有不明问题,请于工作时间电话咨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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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16

【字号: | |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对《 (略) 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举行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 (略) 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见附件1)

二、听证会时间

2023年2月17日9时

三、听证会地点

(略) 烟草专卖局( (略) 城关街道新华路一段129号)五楼多功能厅

四、听证代表报名条件、方式及人员产生办法

1、自愿报名参加: (略) 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经营者代表、未取得卷烟专卖零售许可证代表和卷烟消费者可以自愿报名,详见《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见附件2)。

2、特别邀请参加:有关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专家学者、相关政府部门代表邀请参加。

五、报名方式

1.本次听证采取线上线下报名方式,拟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填写听证会代表报名表(见附件3),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hang.*@*ltobacco.com,并同时电话联系:0411-* ,告知申请参加听证会,所填信息务必真实。也可携带相关 (略) 烟草专卖局( (略) 城关街道新华路一段129号)213室,联系电话:0411-*联系人:张颖 ,现场报名。

2.报名截止时间:凡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23年2月1日前向我局提出报名申请。

3.本次听证会要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全程佩戴口罩,防疫政策按听证会召开当日政府要求执行。

联系人:张颖联系电话:0411-*

特此公告



(略) 烟草专卖局

2023年1月12日



附件1

(略) 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 (略) 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略) 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 (略) 烟草专卖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略) 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市烟草专卖局”)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 (略) 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满足消费者需求等因素,对辖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零售点布局规划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的模式,以街道、乡镇 (略) 场单元,设定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指导数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零售点数量指导数为该单元零售点数量设置上限。

第七条 市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零售点存量,结合单元人口数量、区域 (略) 场需求等指标,综合 (略) 场单元指导数。

单元指导数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于1月底前通过办证窗口或网上平台等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市烟草专卖局按照下列标准,每年六月末、十二月末对外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等级提示:

(一)单元内零售点存量未达到指导数95%的,发布绿色等级提示;

(二)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指导数的95%但未达到100%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

(三)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指导数100%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

市烟草专卖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信息提示和政策宣贯工作,引导和支持申请人理性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略) 场单元指导数标准,零售点设置应同时符合以下间距标准:

(一)城区和乡镇街道,邻近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0米;

(二)封闭住宅小区,邻近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0米,且最多可设置三个零售点;(封闭住宅小区是指住宅周围修建围墙、护栏,实行封闭式管理或出入口由安保人员统一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内部以及与小区一体并可以直通小区内部的临街门头)

(三)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应达到500米以上;

(四)农村地区村级行政区域内,邻近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0米,且区域内最多不超过两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无具体经营地址的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的,经审核确认后,可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七)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属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属于化工油漆鞭炮石油的、存储易挥发类物质影响卷烟质量存在吸食安全等。( (略) 级以上政府相关规定排除不安全因素允许的除外)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规划已经公布,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相关证照的;

(九)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网吧、游戏厅、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

(十)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区域;

(十一)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相符的;

(十二)住宅小区内、商业办公楼等,除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地面一层的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餐饮、娱乐、服务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酒店、台球厅、KTV、茶室茶庄、棋牌娱乐、推拿按摩、洗浴足疗等,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住宿服务场所,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内的大型商超;

(十四)主营花鸟鱼虫、生鲜食品、粮油干货、调味调 (略) 场;

(十五)零售点数量 (略) 场单元指导数上限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不受指导数和距离限制(不符合第十一条、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除外):

(一)自主经营且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服务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自主经营且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宿服务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自主经营且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的零售点,按照区域、楼层划分,每区域、楼层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不受指导数限制,但需符合零售点间距标准(不符合第十一条、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除外):

(一)未设置零售点的新建居民小区(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住户每达到5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三个零售点,且邻近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0米;

(二)未设置零售点的自然村(屯),可设置一个零售点;超过2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两个零售点,且邻近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0米;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但邻近两个零售点间距应符合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可不受指导数限制,且享受间距限制标准减半政策(不符合第十一条、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除外):

(一)经国家或政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经营形式为个体且本人驻店经营,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持证人家庭内部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及其配偶)需要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自愿迁址到本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重新申请的;

(四)本市特困户、本市低保户等,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其他有政策需要扶持的情形。

第十七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公厕、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应当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应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门岗、仓库等,以及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阳台、窗口、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非经营用途场所等。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主营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家电家具、修理修配、车辆租赁销售(机动、非机动)、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美容美发美*、化妆品店、药妆医械、洗涤护理、鲜花店、烘焙店、水果蔬菜、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物流快递、服装制售、鞋帽箱包、寄卖典当、古董店、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祭祀佛具、废品回收、农资农具、科教文卫、创意设计、摄影摄像、中介服务、安保服务、宠物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最短可通行间距的测量标准遵循下列规则: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二)将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临近两个零售点间距。

第二十二条 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间距测量标准:将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但不限于主校门、侧门、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中心点,作为间距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按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办园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达到”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 (略) 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庄烟专〔20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 (略) 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略) 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代表采取如下办法产生:

一、听证会代表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 (略) 公民,听证会代表一经被选定,应当亲自参加听证。

二、自愿报名参加的听证会代表由个体卷烟经营者代表5人,消费者代表5人,未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资格代表3人,共12人组成。人大、政协、专家学者等合计邀请5人参加。

三、自愿报名的各序列登记报名人数超出规定人数时, (略) 烟草专卖局将于报名截止后组织抽签,产生听证会代表。

四、自愿报名登记报名人数多于10人不足15人时,按实际人数组织听证会,不再组织报名补缺;如自愿报名登记人数不足10人,另行组织报名补缺。

五、为体现听证代表的广泛参与性,企业代表应兼顾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个体经营代表应兼顾不同客户种类,消费者代表应兼顾不同年龄段。

六、听证会代表名 (略) 政府网上予以公告。


(略) 烟草专卖局

2023年1月12日



附件3

听证会代表报名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身份

证号


代表类别

1、卷烟零售经营者代表( )

2、消费者代表( )

3、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代表( )

以上仅能选择一项,选择项打“√”

单位及职务


通信地址


联系

电话


邮箱


报名

时间



(此处由烟草工作人员填写,时间精确到报名的时、分)

健康状况




(此处本人注明健康状况、身体是否健康)

意见摘要



(如无,则填写“无意见”)

本人

确认

以上情况属实。

申请人:

年月日

注意

事项

1、申请人如为卷烟零售户代表,应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版照片或复印件。

3、申请人如为消费者代表或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代表,应附本人《身份证》电子版照片或复印件。

该表填写完毕后,申请人应将本表电子版和上述材料电子版在报名截止日期前(2023年2月1日前)发送至邮箱:zhang.*@*ltobacco.com,并同时电话联系:0411-*,告知申请参加听证会或自行携带相关 (略) 烟草专卖局( (略) 城关街道新华路一段129号),现场申请。如有不明问题,请于工作时间电话咨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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