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绥县东门镇广西原林炭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环保无烟木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3号)
关于扶绥县东门镇广西原林炭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环保无烟木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3号)
扶绥县东门镇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扶绥县东门镇 (略) 年产3000吨环保无烟木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209-*-04-01-*),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东门镇东门林场华侨分场21林班(地理坐标:东经107度49分34.598秒,北纬22度21分39.766秒)。项目租赁原广西扶绥 (略) 厂房场地,占地面积4905.29平方米,生产规模为年产3000吨环保无烟木炭,拟建100组炭化窑、原料堆放区、成品堆放区、办公宿舍区、废气处理设备等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95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9.5%。
项目评价范围内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文化遗产地等特殊保护目标和环境敏感点。
二、项目已在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治措施,按《报告表》所申报的内容及规模实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原料粉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采取在筛分机及粉碎机上方安装集气罩,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大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
2.人工切割工序粉尘、粉碎筛分工序粉尘、出窑粉尘采取定期清扫、喷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造成的影响,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炭化窑点火预热烘干工序的燃料主要为生物质燃料和项目产生的木煤气,燃烧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炭化窑废气设置一套静电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经1根20米高排气筒(P2)进行排放;项目制棒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风管风机并入炭化窑废气一同处理排放;外排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大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项目产生的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作物施肥。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至周边村屯的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切割粉尘、粉碎筛分粉尘、布袋除尘器及静电除尘器除尘灰经收集后作为炭化窑燃料;炭化窑固体残渣、灰渣收集后作为生物质有机肥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木焦油和木醋液,经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做好危废转运联单记录,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利用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48-2008)2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加强项目的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本项目环境风险分析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规范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储备应急物资,防范环境风险的发生。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保责任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项目生活污水用于周边林地、农地消纳要取得地块所有者同意,与周边公众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为1.185吨。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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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东门镇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扶绥县东门镇 (略) 年产3000吨环保无烟木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209-*-04-01-*),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东门镇东门林场华侨分场21林班(地理坐标:东经107度49分34.598秒,北纬22度21分39.766秒)。项目租赁原广西扶绥 (略) 厂房场地,占地面积4905.29平方米,生产规模为年产3000吨环保无烟木炭,拟建100组炭化窑、原料堆放区、成品堆放区、办公宿舍区、废气处理设备等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95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9.5%。
项目评价范围内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文化遗产地等特殊保护目标和环境敏感点。
二、项目已在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治措施,按《报告表》所申报的内容及规模实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原料粉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采取在筛分机及粉碎机上方安装集气罩,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大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
2.人工切割工序粉尘、粉碎筛分工序粉尘、出窑粉尘采取定期清扫、喷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造成的影响,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炭化窑点火预热烘干工序的燃料主要为生物质燃料和项目产生的木煤气,燃烧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炭化窑废气设置一套静电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经1根20米高排气筒(P2)进行排放;项目制棒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风管风机并入炭化窑废气一同处理排放;外排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大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项目产生的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作物施肥。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至周边村屯的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切割粉尘、粉碎筛分粉尘、布袋除尘器及静电除尘器除尘灰经收集后作为炭化窑燃料;炭化窑固体残渣、灰渣收集后作为生物质有机肥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木焦油和木醋液,经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做好危废转运联单记录,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利用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48-2008)2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加强项目的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本项目环境风险分析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规范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储备应急物资,防范环境风险的发生。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保责任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项目生活污水用于周边林地、农地消纳要取得地块所有者同意,与周边公众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为1.185吨。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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