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绥县渌井铅锌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闭库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4号)
关于扶绥县渌井铅锌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闭库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4号)
扶绥县应急管理局:
你单位报来的《扶绥县 (略) 尾矿库闭库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104-*-04-05-*),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中东镇新灵村(地理坐标:尾矿库库区:东经107度43分6.270秒,北纬22度53分36.824秒,固化稳定化处理场:东经107度43分17.084秒,北纬22度53分44.857秒)。项目尾矿库修复面积8726平方米,固化稳定化处理场占地面积6105平方米。项目总投资435.5万元,环保投资79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8.14%。
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废石尾矿的处理依托项目西北面约300米的扶绥县中东镇渌井铅锌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固化稳定化处理场,固化稳定化处理废石尾矿2380立方米;拆除尾矿坝(主坝),尾矿坝(主坝)为初期坝,开挖出来的表土用于库区生态恢复;建设库区北边山坡的截水沟,在库区西面延长截水沟将水引排至南面的现有水渠,并将溢流沟进行拆除;尾矿库库区从北至南,从东向西利用坝体整改开挖出来的表土按照3%的坡度平场,避免库内积水,然后再播撒草籽植草,将库区范围恢复成草地。
项目位于西大明山自然保护区的扶绥-江州石山片区实验区范围内,属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距离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西南面约420米的渌井屯。项目评价范围内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文化遗产地等特殊保护目标。
二、项目与“广西西大明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和“扶绥 (略) 尾矿库(新库)尾矿库”两个环境管控单元相冲突。项目可视为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符合“三线一单”中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布局约束管控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的环境风险管控“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要求。项目已获得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复(扶发改投资〔2021〕69号),项目建设符合《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渌井铅锌矿关闭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扶政办发〔2019〕4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规划相关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治措施,按《报告表》所申报的内容及规模实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自然保护地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改变用地性质。核心保护区内,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生态公益林、天然林还需执行国家、 (略) 县相应法律法规要求。
2.尾矿库闭库后,需进行土地复垦,植树种草,加强管理,保证植被成活率,防止尾矿库内水土流失,恢复生态环境。
3.废石尾矿回填后库区覆土应进行生态恢复,项目对废石尾矿进行固化稳定化处理,降低废石尾矿中锌的游离性,回填之前对尾矿库进行底部防渗,回填之后进行顶部防渗,回填区域外排水沟工程,以汇集回填区域山体外的雨水。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物料运输应采用洒水降尘,定期清洁道路等措施;固化稳化场中固化搅拌工序在密闭空间进行。项目粉尘排放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相关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生产废水为开挖区渗滤液、尾矿库现有淋滤废水。项目尾矿废液依托矿山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排入周边地表水排水沟进入渌井溪。项目将重新修建明渠作为排洪通道,并做好固体废物堆放区的防渗措施,防止渗滤液排入排洪沟从而影响下游地表水。库区需设渗滤液处理系统,以便处理集排水系统排出的渗滤液,应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时进行监测。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周边村屯的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污水处理设备污泥经固化稳定化同废石尾矿一起填埋处置。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对运输交通噪声,禁止使用超过噪声限值的运输车辆,禁用高音喇叭;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在经过沿途敏感点时,应限制鸣笛,合理安排运输车辆工作时间,不得在夜间、休息时间运输,避免交通噪声对沿途较近敏感点产生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营运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48-2008)1类标准限值。
(六)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七)加强项目的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本项目环境风险分析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规范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储备应急物资,防范环境风险的发生。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保责任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与周边公众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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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扶绥县应急管理局:
你单位报来的《扶绥县 (略) 尾矿库闭库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104-*-04-05-*),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中东镇新灵村(地理坐标:尾矿库库区:东经107度43分6.270秒,北纬22度53分36.824秒,固化稳定化处理场:东经107度43分17.084秒,北纬22度53分44.857秒)。项目尾矿库修复面积8726平方米,固化稳定化处理场占地面积6105平方米。项目总投资435.5万元,环保投资79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8.14%。
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废石尾矿的处理依托项目西北面约300米的扶绥县中东镇渌井铅锌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固化稳定化处理场,固化稳定化处理废石尾矿2380立方米;拆除尾矿坝(主坝),尾矿坝(主坝)为初期坝,开挖出来的表土用于库区生态恢复;建设库区北边山坡的截水沟,在库区西面延长截水沟将水引排至南面的现有水渠,并将溢流沟进行拆除;尾矿库库区从北至南,从东向西利用坝体整改开挖出来的表土按照3%的坡度平场,避免库内积水,然后再播撒草籽植草,将库区范围恢复成草地。
项目位于西大明山自然保护区的扶绥-江州石山片区实验区范围内,属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距离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西南面约420米的渌井屯。项目评价范围内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文化遗产地等特殊保护目标。
二、项目与“广西西大明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和“扶绥 (略) 尾矿库(新库)尾矿库”两个环境管控单元相冲突。项目可视为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符合“三线一单”中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布局约束管控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的环境风险管控“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要求。项目已获得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复(扶发改投资〔2021〕69号),项目建设符合《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渌井铅锌矿关闭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扶政办发〔2019〕4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规划相关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治措施,按《报告表》所申报的内容及规模实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自然保护地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改变用地性质。核心保护区内,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生态公益林、天然林还需执行国家、 (略) 县相应法律法规要求。
2.尾矿库闭库后,需进行土地复垦,植树种草,加强管理,保证植被成活率,防止尾矿库内水土流失,恢复生态环境。
3.废石尾矿回填后库区覆土应进行生态恢复,项目对废石尾矿进行固化稳定化处理,降低废石尾矿中锌的游离性,回填之前对尾矿库进行底部防渗,回填之后进行顶部防渗,回填区域外排水沟工程,以汇集回填区域山体外的雨水。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物料运输应采用洒水降尘,定期清洁道路等措施;固化稳化场中固化搅拌工序在密闭空间进行。项目粉尘排放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相关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生产废水为开挖区渗滤液、尾矿库现有淋滤废水。项目尾矿废液依托矿山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排入周边地表水排水沟进入渌井溪。项目将重新修建明渠作为排洪通道,并做好固体废物堆放区的防渗措施,防止渗滤液排入排洪沟从而影响下游地表水。库区需设渗滤液处理系统,以便处理集排水系统排出的渗滤液,应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时进行监测。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周边村屯的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污水处理设备污泥经固化稳定化同废石尾矿一起填埋处置。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对运输交通噪声,禁止使用超过噪声限值的运输车辆,禁用高音喇叭;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在经过沿途敏感点时,应限制鸣笛,合理安排运输车辆工作时间,不得在夜间、休息时间运输,避免交通噪声对沿途较近敏感点产生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营运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48-2008)1类标准限值。
(六)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七)加强项目的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本项目环境风险分析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规范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储备应急物资,防范环境风险的发生。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保责任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与周边公众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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