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备案管理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鹤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备案管理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鹤财购〔2022〕31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略) 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严格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略) 做好政府采购备案规范信息发布管理等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政府采购流程
建立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确保采购活动有依据、可追溯;细化采购流程和明确岗位权责分工,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监督等机构作用,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审计和日常监督;严格落实采购限额规定,切实维护政策严肃性和统一性,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略)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在“采购人管理”模块下增加“采购人内控制度”功能,预算单位在采购计划备案之前需要先行提交本单位的内控制度相关信息。未提交内控制定信息的,系统将强制限制使用。
二、严格计划备案,强化采购预算执行管理
预算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依法对预算资金安排、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采购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及时要求预算单位予以纠正。未在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计划的将无法发布采购信息、备案采购合同和支付合同资金。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采购项目,备案时应当按照“实施计划—采购需求—风险控制”的顺序进行填报,备案后相关信息 (略) 、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采购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无需填报采购需求即可完成备案,备案后相关信息不自动推送,招标前应按照招标投标流程向相关部门备案(简称“双备案”);未完成“双备案”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办理入场手续。
三、落实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预算单位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在制定采购实施计划时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给予中小企业价格折扣、允许中小企业联合投标等方式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政府采购工程(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2023年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
财政部门应加强采购需求或实施计划的备案审核,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或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不足40%的,不予通过备案。
四、规范信息发布,确保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采购项目,采购信息以政府采购法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分网)发布为准,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登录“ (略)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在“信息发布”栏目发布采购信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在“ (略)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信息发布—采购公告发布”功能中选择对应的公告类型进行发布,但公告信息以招标投标法定媒体发布为准。
取消“ (略)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发布“其他公告”功能,分散采购限额以下项目的采购信息,预算单位可以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E慧采”网购平台、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同时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强化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审查工作,确保采购信息依法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履约管理,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预算单位应当依法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签订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依约组织验收和支付款项,不得随意变更中标结果、修改合同实质内容、违规拖欠合同资金。依法变更中标结果或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通过“ (略)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预算单位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秉持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维护好供应商合法权益, (略) 场主体,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略) 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鹤财购〔2022〕31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略) 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严格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略) 做好政府采购备案规范信息发布管理等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政府采购流程
建立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确保采购活动有依据、可追溯;细化采购流程和明确岗位权责分工,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监督等机构作用,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审计和日常监督;严格落实采购限额规定,切实维护政策严肃性和统一性,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略)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在“采购人管理”模块下增加“采购人内控制度”功能,预算单位在采购计划备案之前需要先行提交本单位的内控制度相关信息。未提交内控制定信息的,系统将强制限制使用。
二、严格计划备案,强化采购预算执行管理
预算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依法对预算资金安排、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采购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及时要求预算单位予以纠正。未在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计划的将无法发布采购信息、备案采购合同和支付合同资金。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采购项目,备案时应当按照“实施计划—采购需求—风险控制”的顺序进行填报,备案后相关信息 (略) 、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采购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无需填报采购需求即可完成备案,备案后相关信息不自动推送,招标前应按照招标投标流程向相关部门备案(简称“双备案”);未完成“双备案”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办理入场手续。
三、落实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预算单位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在制定采购实施计划时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给予中小企业价格折扣、允许中小企业联合投标等方式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政府采购工程(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2023年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
财政部门应加强采购需求或实施计划的备案审核,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或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不足40%的,不予通过备案。
四、规范信息发布,确保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采购项目,采购信息以政府采购法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分网)发布为准,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登录“ (略)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在“信息发布”栏目发布采购信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在“ (略)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信息发布—采购公告发布”功能中选择对应的公告类型进行发布,但公告信息以招标投标法定媒体发布为准。
取消“ (略)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发布“其他公告”功能,分散采购限额以下项目的采购信息,预算单位可以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E慧采”网购平台、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同时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强化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审查工作,确保采购信息依法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履约管理,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预算单位应当依法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签订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依约组织验收和支付款项,不得随意变更中标结果、修改合同实质内容、违规拖欠合同资金。依法变更中标结果或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通过“ (略)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预算单位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秉持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维护好供应商合法权益, (略) 场主体,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略) 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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