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大岭山镇纵队路89号 |
建设单位 | 深圳诺 (略) 东莞分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深圳诺 (略) 东莞分公 (略) (略) 大岭山镇纵队路89号(北纬22°53′13.730″ ,东经113°49′27.850″),主要从事水性化环保型农药制剂产品的生产,此次扩建部分主要对本项目产生的废农药瓶进行回收清洗、破碎、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扩建部分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扩建部分占地面积为900m2;建筑面积为900m2。预计年处理废农药瓶清洗、破碎、资源化利用处理613.64t。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破碎、清洗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主要为*苯、二*苯、非*烷总烃、*醇及臭气浓度,项目破碎、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苯、二*苯、非*烷总烃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清洗废水经原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项目水喷淋废水 (略) 处理,不外排。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1-1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项目概况描述不清,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分析不充分等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大岭山镇纵队路89号 |
建设单位 | 深圳诺 (略) 东莞分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深圳诺 (略) 东莞分公 (略) (略) 大岭山镇纵队路89号(北纬22°53′13.730″ ,东经113°49′27.850″),主要从事水性化环保型农药制剂产品的生产,此次扩建部分主要对本项目产生的废农药瓶进行回收清洗、破碎、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扩建部分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扩建部分占地面积为900m2;建筑面积为900m2。预计年处理废农药瓶清洗、破碎、资源化利用处理613.64t。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破碎、清洗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主要为*苯、二*苯、非*烷总烃、*醇及臭气浓度,项目破碎、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苯、二*苯、非*烷总烃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清洗废水经原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项目水喷淋废水 (略) 处理,不外排。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1-1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项目概况描述不清,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分析不充分等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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