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分山牌煤矿30万吨/年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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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分山牌煤矿30万吨/年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3〕4号

(略) (略) :

你单位提出对《 (略) (略) 分山牌煤矿30万吨/年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根据技术评估意见,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项 (略) 树苴乡法古么村,工程属改建项目。项目总投资22509.9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1万元。该升级改造项目拟在原有占地2.03公顷基础上,新增占地1.50公顷,实现开采规模30万吨/年。矿区范围由8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2.6904公顷,开采标高+2575米至+1650米。项目主要利用部分原主井工业场地建设主工业场地,新增后期风井场地占地,新建井下工程,改扩建进场道路和地面工业场地,拆除现有风井场地设施并对废弃工业场地进行植被恢复。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井下工程和地面工业场地两个部分。其中,井下工程包括井筒和井下巷道工程,新建一个主平硐、一个副平硐、两个回风平硐;改造原有井巷开拓设施和井下通风系统,布置1个综采工作面、2个综掘工作面,井巷工程量6664米。地面工业场地包括新建精煤棚、原煤矸石运输系统、选煤车间、办公生活区、环保工程等,异地新建矸石转运场、机修间、油脂库等。

根据《报告书》及技术评估结论,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你单位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项目建设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项目不涉及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符合楚雄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施工期对环境空气的影响主要来自施工扬尘、运输扬尘和施工机械尾气等,通过采取洒水降尘和加盖篷布、设置施工围挡等措施减小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选煤车间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及工业场地储、装、运过程中的煤尘和矸石扬尘,道路运输产生的扬尘,风井排风中的粉尘、瓦斯等无组织排放废气。其中选煤车间设轻钢结构顶棚+四面封闭围挡,车间粉尘采用风机+管道收集,经旋风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中表4煤炭工业有组织排放限值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储煤场、精煤棚和矸石转运场则设四面围挡和顶棚,并设置喷雾洒水设施,皮带机、装卸、转载环节进行喷雾洒水降尘;在工业场地入口设置新增车辆清洗池,出场前冲洗;运煤车辆加盖篷布、途经居民点处减速慢行等。风井排风中的瓦斯浓度满足《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 21522-2008)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施工期废污水主要为掘进矿井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矿井水经新建矿井水处理站混凝沉淀+气浮工艺处理达《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要求及含盐量不得超过1000毫克/升要求后,部分回用于地面洒水防尘、绿化等,剩余达标排放。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A/O+消毒)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标准后,暂存于回水池,并回用于周边农田灌溉。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矿井涌水、地面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等。矿井涌水经“混凝沉淀+砂滤+消毒”处理工艺后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处理达标经管道外排至卡卡咪小河,最后汇入五街河,排污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初期雨水经收集后,抽送至矿井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外排。全采区应将矿井水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及生产,多途径利用,回用于全井开采时复垦生态恢复和绿化用水等,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项目建设期应严格按相关防渗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分区防渗,运营过程中严格源头管控的同时还应加强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杜绝“跑、冒、滴、漏”事故的发生。同时应合理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视水质监测结果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并加强维护、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运营期通过采取安装消声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各工业场地厂界昼、夜间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卡卡咪村昼、夜间噪声值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功能区限值要求。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运输车辆经过居民点时应限速禁鸣。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施工挖掘原煤掺入压滤处理后的矿井水处理站煤泥全部外售;确保土石方全部用于回填,若有余量能及时采取备用措施;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 (略) 住建部门要求清运至合法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统一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润滑油、废矿物油、废蓄电池等分类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强化工业场地裸露地覆土绿化,减轻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制定沉陷区土地(包含耕地、林地)复垦及生态综合整治方案,对破坏和受沉陷影响的耕地、林地、采取复垦恢复和补偿措施,对受沉陷影响的大南线乡村公路区内路段、居民点民房、农村电网及电杆采取巡视、维护及补偿措施,预留以上相关费用。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制度,规范台账记录,定时进行检查巡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避免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针对现有工程有关的原有环境问题,开展生态恢复,实施环境治理,严格落实“以新带老”各项措施。

(六)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公司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 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排污许可证和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废水排放量约为*立方米/年,COD 3.65吨/年、SS 18.56吨/年、氟化物0.026吨/年、Fe 0.047吨/年、Mn 0.026吨/年;废气排放量约为2.328吨/年,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为0.618吨/年,无组织排放量为1.71吨/年。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

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送楚雄州生态 (略) 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楚雄州生态 (略) 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 16日

本决定一式七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四份。

抄送: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 (略) 分局,昆明煤 (略) ,楚雄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1月 16日印发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3〕4号

(略) (略) :

你单位提出对《 (略) (略) 分山牌煤矿30万吨/年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根据技术评估意见,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项 (略) 树苴乡法古么村,工程属改建项目。项目总投资22509.9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1万元。该升级改造项目拟在原有占地2.03公顷基础上,新增占地1.50公顷,实现开采规模30万吨/年。矿区范围由8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2.6904公顷,开采标高+2575米至+1650米。项目主要利用部分原主井工业场地建设主工业场地,新增后期风井场地占地,新建井下工程,改扩建进场道路和地面工业场地,拆除现有风井场地设施并对废弃工业场地进行植被恢复。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井下工程和地面工业场地两个部分。其中,井下工程包括井筒和井下巷道工程,新建一个主平硐、一个副平硐、两个回风平硐;改造原有井巷开拓设施和井下通风系统,布置1个综采工作面、2个综掘工作面,井巷工程量6664米。地面工业场地包括新建精煤棚、原煤矸石运输系统、选煤车间、办公生活区、环保工程等,异地新建矸石转运场、机修间、油脂库等。

根据《报告书》及技术评估结论,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你单位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项目建设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项目不涉及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符合楚雄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施工期对环境空气的影响主要来自施工扬尘、运输扬尘和施工机械尾气等,通过采取洒水降尘和加盖篷布、设置施工围挡等措施减小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选煤车间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及工业场地储、装、运过程中的煤尘和矸石扬尘,道路运输产生的扬尘,风井排风中的粉尘、瓦斯等无组织排放废气。其中选煤车间设轻钢结构顶棚+四面封闭围挡,车间粉尘采用风机+管道收集,经旋风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中表4煤炭工业有组织排放限值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储煤场、精煤棚和矸石转运场则设四面围挡和顶棚,并设置喷雾洒水设施,皮带机、装卸、转载环节进行喷雾洒水降尘;在工业场地入口设置新增车辆清洗池,出场前冲洗;运煤车辆加盖篷布、途经居民点处减速慢行等。风井排风中的瓦斯浓度满足《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 21522-2008)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施工期废污水主要为掘进矿井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矿井水经新建矿井水处理站混凝沉淀+气浮工艺处理达《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要求及含盐量不得超过1000毫克/升要求后,部分回用于地面洒水防尘、绿化等,剩余达标排放。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A/O+消毒)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标准后,暂存于回水池,并回用于周边农田灌溉。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矿井涌水、地面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等。矿井涌水经“混凝沉淀+砂滤+消毒”处理工艺后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处理达标经管道外排至卡卡咪小河,最后汇入五街河,排污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初期雨水经收集后,抽送至矿井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外排。全采区应将矿井水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及生产,多途径利用,回用于全井开采时复垦生态恢复和绿化用水等,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项目建设期应严格按相关防渗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分区防渗,运营过程中严格源头管控的同时还应加强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杜绝“跑、冒、滴、漏”事故的发生。同时应合理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视水质监测结果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并加强维护、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运营期通过采取安装消声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各工业场地厂界昼、夜间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卡卡咪村昼、夜间噪声值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功能区限值要求。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运输车辆经过居民点时应限速禁鸣。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施工挖掘原煤掺入压滤处理后的矿井水处理站煤泥全部外售;确保土石方全部用于回填,若有余量能及时采取备用措施;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 (略) 住建部门要求清运至合法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统一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润滑油、废矿物油、废蓄电池等分类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强化工业场地裸露地覆土绿化,减轻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制定沉陷区土地(包含耕地、林地)复垦及生态综合整治方案,对破坏和受沉陷影响的耕地、林地、采取复垦恢复和补偿措施,对受沉陷影响的大南线乡村公路区内路段、居民点民房、农村电网及电杆采取巡视、维护及补偿措施,预留以上相关费用。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制度,规范台账记录,定时进行检查巡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避免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针对现有工程有关的原有环境问题,开展生态恢复,实施环境治理,严格落实“以新带老”各项措施。

(六)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公司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 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排污许可证和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废水排放量约为*立方米/年,COD 3.65吨/年、SS 18.56吨/年、氟化物0.026吨/年、Fe 0.047吨/年、Mn 0.026吨/年;废气排放量约为2.328吨/年,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为0.618吨/年,无组织排放量为1.71吨/年。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

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送楚雄州生态 (略) 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楚雄州生态 (略) 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 16日

本决定一式七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四份。

抄送: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 (略) 分局,昆明煤 (略) ,楚雄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1月 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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