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婉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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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婉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深圳市小婉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塘厦镇沙新路21号1栋101室
建设单位深圳市小婉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深圳市小婉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4TJ0BXN), (略) (略) 塘厦镇沙新路21号1栋101室(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度46分29.717秒,东经:114度3分37.666秒)。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900m2,建筑面积900m2,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900m2,建筑面积900m2,主要从事LED灯塑胶外壳、镜子塑胶外壳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LED灯塑胶外壳860.54万个、镜子塑胶外壳406.198万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注塑、丝印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收集效率80%,处理效率80%);混料、碎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2、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政截污管网后引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量;3、噪声:项目噪声采用减振、降噪、隔音等相关措施;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工 (略) 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郑重承诺在项目运营期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公示时间2023-01-1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
联系电话0769-*
通讯地址 (略) 塘厦镇迎宾大道13号13楼
初步审查意见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 号)等文件的要求;二、明确附图 5 西北侧空置建筑的类型。现场疑似空置小产权商品房,建议社区证明空置建筑的类型。同时核实沙湖小学位置。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你单位如不服本审查意见的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深圳市小婉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塘厦镇沙新路21号1栋101室
建设单位深圳市小婉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深圳市小婉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4TJ0BXN), (略) (略) 塘厦镇沙新路21号1栋101室(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度46分29.717秒,东经:114度3分37.666秒)。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900m2,建筑面积900m2,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900m2,建筑面积900m2,主要从事LED灯塑胶外壳、镜子塑胶外壳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LED灯塑胶外壳860.54万个、镜子塑胶外壳406.198万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注塑、丝印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收集效率80%,处理效率80%);混料、碎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2、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政截污管网后引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量;3、噪声:项目噪声采用减振、降噪、隔音等相关措施;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工 (略) 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郑重承诺在项目运营期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公示时间2023-01-1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
联系电话0769-*
通讯地址 (略) 塘厦镇迎宾大道13号13楼
初步审查意见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 号)等文件的要求;二、明确附图 5 西北侧空置建筑的类型。现场疑似空置小产权商品房,建议社区证明空置建筑的类型。同时核实沙湖小学位置。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你单位如不服本审查意见的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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