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口县“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的通知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印发《湖口县“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的通知

信息类别:部门文件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3-01-12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信息索取号:*/2023-00565责任部门:湖口县生态环境局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湖口县“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2 16:00
字号: 〖大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湖口县“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月12日




湖口县“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简本


1 总则

    1. 规划背景

随着畜禽养殖规模化进程的加快,畜禽养殖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日渐受到重视。为了有效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就将以规模化畜禽养殖为重点的农业污染源减排纳入国家约束性指标进行控制。2013年11月, (略) (第643号令)颁布实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要求。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要求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合理,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十三五”以来,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稳步成熟,受限于部分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超环境容量以及总量控制范围不够,单靠污染物总量下降已难以带动我国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因此我国环境管理由总量控制转变为以环境质量为核心。2017年以来, (略) 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等意见,推进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粪污资源化工作。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编制印发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以指导各地科学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编制“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赣环土壤〔2021〕17号)文件提出, (略) 对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等相关要求,综合考虑辖区畜牧业发展现状、畜产品稳产保供需求、种养结合基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环境承载力现状、人居环境影响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的原则,科学编制当地“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九府发〔2022〕14号)文件明确提出“推行生态养殖模式,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规范污染防治措施,完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规模以下养殖污染防治。坚持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等项目,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并就地就近还田利用。”

《湖口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编制实施县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推动种养结合和粪污综合利用,推广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完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强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污染防治。”

为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无序扩张的趋势,保护水体和自然生态环境,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社会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必须强化规划政策引导,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力度。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湖口县畜禽养殖实际情况,特组织开展《湖口县“十四五”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的编制工作。

    1. 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设目标。

为保障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规模化养殖水平,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养殖场为重点,以种养结合为抓手,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构建畜禽粪污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利用体系,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持续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1. 规划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种养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品种,坚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并重,在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兼顾保障畜禽养殖健康发展的需要,通过转变畜禽养殖生产方式,科学划定并严格遵守畜禽养殖禁养区,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路子,实现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双赢。

因地制宜,多元利用。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对象,以生猪养殖污染为重点突破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因地制宜、因场施策。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畜种、不同规模,以肥料化利用为基础,采取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模式,宜肥则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实现粪污就地就近利用。

种养结合,生态发展。充分考虑畜禽粪污的特殊性,发挥畜禽养殖在农业生态循环中的纽带作用,把资源化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优先选择,依托种植业,通过有机肥加工、沼气工程等途径,促进畜地平衡、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发展,突破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瓶颈。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 (略) 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

    1. 编制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7.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略) 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8. 《 (略) 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

  9.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2001年5月8日起施行);

  10. 《 (略)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1.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

  1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家禽业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4〕43号);

  13. 《“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技术指南》;

  14.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环办〔2010〕84号) ;

  15. 《环境保护技术文件<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 10);

  16.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17.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18.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20.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21.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2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3.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

  24. 《畜禽粪便土地承载力测算方法》(NY/T3877-2021);

  25.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2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

  27. 《畜禽粪便农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准则》(GB/T 26622-2011);

  28.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29. 《农业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技术导则》(HJ 588-2010);

  3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生态环境部第1号令);

  3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污粪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办〔2018〕28号);

  3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22〕19号);

  3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1. (略) 有关政策文件

  1. 《 (略)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2.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36号);

  3. 《 (略) 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 (略) 畜禽清洁生产工作的通知》(赣农办字〔2014〕64号);

  4. 《 (略) 农业厅关 (略) 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攻坚行动农业重点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8〕48号) ;

  5. 《 (略) 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督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通报》(赣农办牧〔2017〕41号);

  6.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消灭劣V类水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73号);

  7. 《 (略) 河长办公室关 (略) 2018年“清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河办字〔2018〕38号);

  8. 《 (略) 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工作的通知》(赣农办字〔2016〕125号);

  9.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41号);

  10.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47号);

  11. 《 (略) 生态空间保护红线区划》;

  12. 《 (略) 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

  13. 《 (略)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

  1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11号);

  15. 《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16. 《 (略) 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能源调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二十一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环委办字〔2022〕22号);

  17. 《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编制“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赣环土壤〔2021〕17号)。

      1. (略) 有关政策文件

  1. 《 (略) 总体规划》(2017-2035);

  2. 《 (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3. 《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4. 《 (略) “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九府发〔2022〕13号);

  5.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8〕10号);

  6. 《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九府发〔2020〕9号);

  7. 《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九府发〔2022〕14号);

  8. 《 (略) “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九环土字〔2022〕21号);

  9. 《 (略) “十四五”时期“ (略) ”建设实施方案》(报批稿)。

      1. 湖口县有关政策文件

  1. 《湖口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2. 《湖口县城乡总体规划暨“多规合一”(2015-2030年)》;

  3. 《湖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4. 《湖口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湖府发〔2022〕6号)。

    1.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覆盖湖口全县辖区范围,包括所辖5乡7镇,即双钟镇、流泗镇、马影镇、武山镇、城山镇、均桥镇、凰村镇、大垅乡、张青乡、付垅乡、舜德乡、流芳乡,总面积669平方公里。

    1. 规划时限

本规划的规划时限为2021~2025年,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

    1.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规划。

(1)畜禽规模养殖场

根据《 (略)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200头,肉牛存栏≥50头,奶牛存栏≥10头,蛋禽存栏≥1000羽,肉禽存栏≥3000羽,羊存栏≥200只,兔存栏≥1000只。

(2)畜禽养殖户

根据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文件印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内容,畜禽养殖户指未达到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户。本规划指生猪设计存栏≥50头、奶牛设计存栏≥5头、肉牛设计存栏≥10头、蛋鸡/鸭/鹅设计存栏≥500羽、肉鸡/鸭/鹅设计存栏≥2000羽的养殖户。

(3)猪当量

根据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文件印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内容,推荐1个猪当量1年的氮排泄量为11千克/头。按存栏量折算: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4)畜禽粪污

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尿及污水等总称。

(5)畜禽粪肥

指畜禽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和发酵,充分杀灭病原菌、虫卵和杂草种子后作为肥料还田利用的堆沤肥、沼渣、沼液、肥水和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料。

    1. 规划技术路线

通过收集资料和现状调查,摸清湖口县规模化养殖场及养殖户的数量及分布,测算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分析畜禽养殖粪污的处置情况以及畜禽养殖目前存在的问题,与现有规划相衔接,研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策,最终从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提出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措施,包括防治目标、重点工程及保障措施等各方面内容。

具体工作技术路线见图1.8-1。

图1.8-1 湖口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工作路线图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条件概况

2.1.1 地理位置

湖口县位于赣北的鄱阳湖与长江交汇处,东邻彭泽县,南接都昌县, (略) 、濂溪区隔湖相望,北以长江为界与安徽宿松县对峙。地理位置东径116°8~116°25′,北纬 29°30′~29°51′。全县东西宽25km,南北长42km ,总面积669.33km2。其中长江鄱阳湖水域面积105.55km2,*地面积(含内湖水面积)563.78km2

图2.1-1 湖口县地理位置图

2.1.2 地形地貌

湖口县处鄱阳湖湖积冲积平原区,其面积的70%以上为透水性弱、水量极贫乏的第四系亚粘土覆盖。湖口县受构造裂隙和岩溶发育程度控制,富水性不一,北西向断裂带富水较好。县域内除大部分为第四系亚粘土覆盖外,还有页岩、砂质岩、花岗岩、石灰岩的风化物,分布在全县周围山丘;花岗岩类风化物分布在境东南的武山和南部的横山及北部老台山;砂质岩、页岩类风化物分布在境内北部、中部、东部。

湖口县为地震7度裂度设防区, (略) 重点防震地区之一。

境内东南群山环抱,西北江湖环绕,中部小丘垅埂起伏,总的趋势是从东南的武山向西北的湖面倾斜。境内海拔大部分在50米以下,农田在25-30米,只有东部边沿山区个别地方在90-130米。

2.1.3 气候条件

湖口县属北亚热带温润气候区,热量丰富,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7.4℃,稳定在10℃以上的持续天数230~244天,积温在5358.7~5402.1℃,7~8月平均气温28.8℃,极端最高气温为40.3℃,1月平均气温4.2℃,极端最低气温为-10℃,常年无霜期258.8天。

湖口县有明显的季风,风向多为夏南冬北。全年平均风速为每秒3.2m(二级)。风向风力极不稳定,每年至7月南风最多,其他月份为东北风多。盛夏季节常有雷雨大风。历史上最大的东北大风暴是10级,风速28m/s;历史上最大的东南雷雨大风为12级,风速34m/s。

湖口县年平均降雨量为1398.7mm。降雨量集中于4-6月,占年降雨量的45%。降水特征是四季雨量分布不均,差异悬殊。春夏雨湿,秋冬干燥。年降雨量最大为1883.2mm,年降雨量最少为776.4mm。

湖口县日照特征为夏秋日照多,春冬日照少,总日照量较为充足。全年实际平均日照为1878.3小时,日照百分率42%。8月日照时数最高平均251.9小时。2月日照时数最少平均106.6小时。年日照时数最多为2302.3小时;年日照时数为最少为1444.3小时。

2.1.4 水文水系

湖口县境内湖泊港汊发育,流注鄱阳湖的水系有南北港、泊洋湖,造湖、小桂港,泊口等;流注长江的水系有黄茅堤、洋港等。境内有流芳港、荆桥港、文桥港、均桥港、马影港、四官港、史家桥港、莲花港等8条季节性河流,港流平均宽10~22m,以文桥港最长为23.2km,全县湖汊及沿江湖的滩涂基本上都已修筑堤坝。有万亩以上圩堤4座,重点堤防2座,千亩圩堤6座,万亩以上圩堤以南北港最大,水面积为15.95km2,属保护耕地5万亩以上堤防。

2.1.5 土壤特征

全县土壤类型因地形、植被、气候以及人为因素等在一定时期内的作用不同而有差异,其区域性大体是:东南、西南一带低山、中高丘因受武山、螺丝山逶延的影响,地势偏高,次生木稀少,侵蚀较严重。耕作土壤分布在海拔25~70m高程之间,坡度10~15度,其间多有基岩裸露、风化碎块与第四纪下蜀系黄土构成混合坡积物。中部地区由于土壤长期受剥蚀,形成东西向的山波浪状残缺丘及宽谷,海拔在20~35m高程之间,坡度在10度左右,其间有石灰岩、红砂岩、页岩裸露,土壤主要为下蜀系黄壤。长江沿岸由近代沉积物游积而成,地势较平坦,海拔在18~20m高程,土壤疏松较厚。

2.1.6 植被

湖口县属于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地带,现状植被类型主要有针叶林、阔叶林、灌丛和灌草丛等,种类繁多,生长茂盛,全县森林覆盖率为29.6%。用材林以杉、松、檫、竹为主,油桐、油茶为经济林主要树种。

2.2 社会经济概况

2.2.1 行政区划及人口概况

湖口县现有双钟、流泗、马影、武山、城山、均桥、凰村7个建制镇,大垅、张青、付垅、流芳、舜德5个乡,全县户籍人口为*人,其中城镇人口90188人,乡村人口*人。根据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统计,2020年底全县常住人口为*人,比上年末增长1287人,人口城镇化率为49.30%。

2.2.2 经济概况

(1)综合:初步核算,湖口县2020年全年地区生产总值(GDP)245.3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4.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6.08亿元,增长1.8%,第二产业增加值164.5亿元,增长4.9%,第三产业增加值64.78亿元,增长3.3%。三次产业结构比为6.6:67.0:26.4,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较上年度提高0.1个百分点。人均GDP*元。非公有制经济稳步发展,实现增加值176.66亿元,增长5.7%,占GDP比重为72%。

(2)农业:2020年全县粮食作物播种面积21.9万亩,其中水稻18.5万亩,旱粮3.4万亩,玉米5.35万亩,其他杂粮1.95万亩,豆类1.05万亩,蔬菜3.5万亩,油料作物14.97万亩,棉花5.9万亩,果园2.2万亩,中药材3.1万亩。

畜牧业:2020年全县肉类总产量5235吨,生猪出栏50799头,生猪存栏38964头,猪肉产量3985吨。肉牛出栏1421头,存栏1610头,牛肉产量167吨。肉羊出栏2697只,存栏2169只,羊肉产量41吨。肉禽出栏6925百羽,存栏5049百羽,禽肉产量1038吨,禽蛋产量2036吨。

全年人工造林面积4786.8亩(其中油茶3900亩;花卉苗木750亩),完成“四化”林人工造林造林200亩,补植补造500亩,完成低产低效林改造900亩,完成森林抚育4000亩。完成森林药材种植面积750亩。

全县有效灌溉面积达20.78万亩;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89平方公里,新增2平方公里。年末农业机械总动力7.57万千瓦,全县拖拉机755台,联合收割机达186台。农用化肥施用量(折纯)9205吨,下降7.3%。

  1. 国内贸易和开放型经济: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万元,增长5.3%。分城乡看,城镇消费品零售总额*万元,增长5.2%,乡村消费品零售额*万元,增长6.0%。从行业看,批发零售业零售总额*万元,增长5.8%;住宿业营餐饮业零售总额95261万元,增长4.1%。

全年接待旅游总人数323.59万人次,下降9.2%;其中国内游客323.59万人次,下降9.2%;2020年受疫情影响,没有境外游客。全年完成旅游总收入21.43亿元,下降31.8%。

2.2.3 土地利用特征

湖口全县以丘陵岗埠为主,山地多集中在东南部,鄱阳湖滨有部分岗埠,土地利用结构类型多样,农用地比重高,农用地中耕地比重较大。土地用地呈现一定的地域分布规律,耕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等主要分布在平原、河道边及周边岗地及丘陵地区,林地、草地主要分布在丘陵地区。

(略) 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报告,湖口县土地总面积669.33km2,其中耕地面积为19020.27公顷(28.53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8.42%。种植园用地1546.45公顷(2.32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023%。林地16371.77公顷(24.56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4.46%。草地536.76公顷(0.81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008%。城镇村及工矿用地7609.19公顷(11.41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1.37%。交通运输用地1502.12公顷(2.25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24%。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9777.92公顷(29.67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9.55%。

2.3 生态环境概况

近年来湖口县总体环境质量好中趋稳,长江金砂湾下游、石钟水厂取水口两个监测断面Ⅲ类以上水质达标率为100%;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县域城区空气质量均达到二级标准,部分区域空气质量达到一级;县城城区环境噪声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

2.3.1 水环境质量概况

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总体趋势良好,地表水水质综合指数为3.5068。全县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优良率均为100%,达到Ⅲ类水质标准。鄱阳湖出口(湖泊)断面水质改善明显,全年水质优于鄱阳湖九江湖区平均水平,未出现Ⅴ类及以下类别水质。

2.3.2 大气环境质量概况

2020年,全县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312天,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5.5%,PM10浓度为58微克/立方米。湖口县2016-2020年PM2.5平均浓度呈现逐步向好的趋势。

2.3.3 土壤环境质量概况

2020年,湖口全县无突发土壤污染环境事故发生,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为100%,土壤和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辐射环境质量良好,环境辐射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范围内。

2.4 畜禽养殖业现状分析

2.4.1 “十三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十三五”期间,湖口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主要内容有:

(1)重新划定禁养区

根据《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农业农村 (略) 开展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赣环土壤〔2019〕18号)文件要求,湖口县积极组织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自查工作,发现实际划定中存在超范围划定问题。结合湖口县实际,湖口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对湖口县原禁养区划定进行了调整。

根据《湖口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湖府办法〔2020〕5号),湖口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后划定情况如下:原统计湖口县畜禽养殖场三区划分及地理标注示意图共有23个禁养区域,总面积203.29平方公里。其中共有8个禁养区需要依法调出,调出总面积103.83平方公里;其余15个禁养区面积调整,调出总面积28.8642平方公里,原超规模划定的禁养区内无养殖场。同时将原禁养区细化分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城镇建成区、其他依法划定区等五大类,新增基本农田188.47平方公里,最终核定禁养区34个,总面积259.0658平方公里。

  1. 积极开展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退养关闭拆除工作

为加快湖口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根据《湖口县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8-2020年)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多部门合力执法,依靠乡镇村委力量对禁养区以及环保措施不合格的养殖场进行依法退养、拆除。并对拆除养殖场进行场地修复,对原养殖废弃物进行集中收集,堆肥发酵利用。共计退养关闭拆除67家,基本完成禁养区以及环保措施不合格的养殖场的退养拆除工作,禁养区内已无规模化养殖场。

(3)因地制宜实施规模化养殖场环保设施改造

在《湖口县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8-2020年)实施方案》专项行动实施的基础上,为了让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整改有章可循,各规模化养殖场属地乡镇日常监管有据可依,县农业农村局作为牵头单位,会同生态环境局和各乡镇政府,组织力量到每一个规模养殖场实地调研,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形成“一对一”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在指出问题的同时,并列出整改项目,明确整改时间节点,形成整改台账。对照“一场一策”整改方案,县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局对规模场环保设施整改情况组织环保问题整改回头看督察行动,针对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养殖场,现场开具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期限,坚决执行环保设施整改落地到位的原则,巩固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整治效果。截止目前,湖口县辖区内规模化养殖场环保设施装备配套率已达90%。

(4)大力推广种养结合循环模式,积极探索畜禽粪污利用模式

在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改造的基础上,湖口县努力探索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猪沼菜、猪沼果、猪沼田)、畜禽粪污工业化处理和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三种治理模式。在沿湖沿路乡镇,结合乡镇产业特点,因地制宜打造示范点,发挥引领作用,为下一步复制推广到其它区域打下基础。同时探索第三方沼液运输模式,打通养殖场到田间地头的运输瓶颈,提前谋划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长效机制。

(5)建章建制,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管理

湖口县借助《湖口县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8-2020年)实施方案》专项行动实施的契机,积极推进全县规模化养殖场环境监管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形成了长效管理机制。截止目前,湖口县各规模化养殖场均建立了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台账,并接受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4.2 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现状

2.4.2.1 畜禽养殖业总体现状

根据湖口县农业农村局统计数据,2020年全县生猪出栏50799头,生猪存栏38964头。肉牛出栏1421头,存栏1610头。肉羊出栏2697只,存栏2169只。肉禽出栏69.25万羽,存栏50.49万羽。

湖口县各乡镇畜禽养殖规模和分布占比详见表2.4-1和图2.4-1。

表2.4-1 2020年湖口县各乡镇畜禽养殖量统计汇总表

序号

乡镇

猪(头)

牛(头)

羊(只)

家禽(羽)

猪当量

(头)

存栏量

出栏量

存栏量

出栏量

存栏量

出栏量

存栏量

出栏量

1

均桥镇

5950

10600

198

213

478

540

36100

68206

15729

2

武山镇

2751

3400

343

388

638

601

38730

98866

11019

3

马影镇

13921

22500

125

128

233

325

49186

64553

29150

4

张青乡

1841

1600

115

83

76

255

34530

36000

5381

5

城山镇

4051

4200

106

96

150

155

38730

*

9646

6

舜德乡

3346

4600

136

126

120

158

33930

40000

8730

7

付垅乡

1546

1543

135

138

80

125

41274

46465

5794

8

流泗镇

1154

506

115

106

100

236

87680

*

7100

9

大垅乡

1151

505

125

43

100

105

40416

35000

4087

10

凰村镇

1087

565

102

36

108

101

34830

22000

3604

11

流芳乡

1125

530

110

61

86

96

33765

12356

3687

12

双钟镇

1041

250

0

0

0

0

35730

45454

2959

合计

38964

50799

1610

1421

2169

2697

*

*

*

2.4.2.2 畜禽养殖场分布情况

根据湖口县农业农村局统计数据,2020年底湖口县共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21家,畜禽养殖户121家。湖口县畜禽养殖场(户)分布情况详见表2.4-2。

表2.4-2 湖口县各乡镇畜禽养殖场(户) 分布情况一览表

序号

乡镇名称

规模化养殖场数量(家)

养殖户数量(家)

合计(家)

家禽

家禽

1

均桥镇

4

-

1

-

5

-

2

6

18

2

武山镇

5

1

-

-

1

-

-

-

7

3

马影镇

2

-

-

-

4

-

-

3

9

4

张青乡

1

-

-

-

2

-

2

1

6

5

城山镇

2

-

-

1

5

-

1

-

9

6

舜德乡

3

-

-

-

4

-

2

6

15

7

付垅乡

-

-

-

-

6

-

2

5

13

8

流泗镇

-

-

-

1

13

2

1

5

22

9

大垅乡

-

-

-

-

6

-

4

-

10

10

凰村镇

-

-

-

-

6

-

1

10

17

11

流芳乡

-

-

-

-

3

1

-

-

4

12

双钟镇

-

-

-

-

9

-

-

3

12

13

合计

17

1

1

2

64

3

15

39

142

备注:兔养殖规模小,统一纳入家禽统计范围内。

综上所述,结合附表1区域规模化养殖场基本信息表,湖口县畜禽养殖总量不大,规模化养殖场数量较少,以畜禽养殖户为主,且分布较为分散。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规模也以中小型养殖场为主,大型养殖场较少,只有马影镇 (略) 的养殖规模较大。

2.4.3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

2.4.3.1 畜禽养殖粪污产排现状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办〔2018〕28号)文件中“附表5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产生量测算参数”,各类畜禽粪污产污系数详见表2.4-3。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6月9日第24号公告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文件中《农业源产排污核算系数手册》的“表2 畜禽规模化养殖产污系数表”和“表3 畜禽养殖户产污系数”,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户各类畜禽各类污染物产污系数详见表2.4-4和表2.4-5。

表 2.4-3 各类畜禽粪污产污系数表

单位:kg/天·头(羽、只)

污染物

畜禽种类

生猪

肉牛

家禽

粪便

0.93

14.8

0.7

0.11

尿液

2.19

8.91

0.4

/

备注:羊的产污系数没有具体标准,此处以猪当量进行换算。家禽产污系数均以蛋鸡产污系数来进行核算。


表 2.4-4 规模化养殖场各类污染物产污系数表

单位:kg/天·头(羽)

污染物

畜禽种类

生猪

肉牛

家禽

COD

69.11

1288.153

17.3

12.398

氨氮

0.751

7.655

0.188

0.048

总氮

5.551

32.189

1.388

0.1

总磷

0.733

5.196

0.183

0.174




表 2.4-5 养殖户各类污染物产污系数表

单位:kg/天·头(羽)

污染物

畜禽种类

生猪

肉牛

家禽

COD

75.5

1860.4

18.9

10.4

氨氮

0.4

3.2

0.100

0.1

总氮

3.5

45.6

0.875

0.7

总磷

1.2

7.5

0.300

0.2


结合湖口县2020年末全县生猪、肉牛、肉羊及家禽的存栏量估算湖口县畜禽养殖粪污和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及占比,详见表2.4-6和图2.4-2。

表 2.4-6 2020年湖口县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汇总表

单位:t/a

污染物

畜禽种类

生猪

肉牛

家禽

合计

粪便

13226.33

8697.22

546.26

20271.74

42741.55

尿液

31145.87

5235.96

324.59

0.00

36706.43

COD

2692.80

2073.93

37.47

6259.75

11063.95

氨氮

29.26

12.32

0.41

24.24

66.23

总氮

216.29

51.82

3.01

50.49

321.61

总磷

28.56

8.37

0.40

87.85

125.18


2.4.3.2 畜禽养殖粪污分布现状

湖口县各乡镇的畜禽养殖粪污及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及分布情况详见表2.4-7及图2.4-3~2.4-8。


表 2.4-7 2020年湖口县各乡镇畜禽养殖粪污及主要污染物产生量

(单位:t/a)

序号

乡镇

粪便

尿液

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1

均桥镇

4659.12

5471.59

1122.08

7.81

43.68

11.76

2

武山镇

4502.40

3409.98

1123.15

6.67

31.07

10.65

3

马影镇

7434.23

11569.14

1736.93

13.82

86.54

19.45

4

张青乡

2651.67

1856.97

704.78

3.93

17.48

7.97

5

城山镇

3540.51

3605.34

899.27

5.74

29.98

10.29

6

舜德乡

3262.98

3134.88

829.17

5.21

26.51

9.09

7

付垅乡

2931.36

1686.81

793.84

4.19

17.17

9.03

8

流泗镇

4558.49

1311.41

1316.67

5.97

19.01

16.72

9

大垅乡

2713.84

1341.54

743.37

3.78

14.59

8.54

10

凰村镇

2345.61

1216.77

640.20

3.22

12.95

7.41

11

流芳乡

2353.42

1269.88

639.55

3.32

13.28

7.29

12

双钟镇

1787.92

832.12

514.92

2.50

9.35

6.98

合计

42741.55

36706.43

11063.95

66.16

321.61

125.18


2.4.3.3 禁养区划定调整情况

为有效解决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区域布局,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口县实际,湖口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对湖口县原禁养区划定进行了调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湖口县域内已划分9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为 (略) 水厂饮用水保护区,城山镇横山村二房涧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舜德乡王油垅村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武山镇武联村邹厂涧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武山镇武前村天山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均桥镇桂垅村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均桥镇文联村蔡官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付垅乡殷村殷泉湾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流芳乡老山村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11.364km2,其中一级保护区1.393km2、二级保护区9.971km2

(2)自然保护区

江西鄱阳湖口森林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台 (略) 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洋 (略) 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石钟山青檀县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鞋山苍鹭县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屏峰县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大垅天然阔叶林县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付垅天然阔叶林县级自然保护区,共8个自然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

湖口石钟山国家风景名胜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湖口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15个,包括双钟镇、均桥镇、流泗镇、马影镇、武山镇、城山镇、凰村镇7个镇,大垅乡、张青乡、付垅乡、流芳乡、舜德乡5个乡,以及原武山垦殖场、原南北港水产场、高新技术产业园,总面积为30.34km2。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湖口县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约188.47km2。

2.4.3.4 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现状

经调研分析,湖口县现有各规模化养殖场均采用干清粪工艺,固体粪污主要用于生产农家肥,液体粪污经自建沼气池发酵后用于还田利用,并配置了与养殖规模对应的粪污存储设施及消纳土地。

湖口县各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置基本采用自行建设安全井填埋处理的处理方式。

2.4.3.5 畜禽养殖场废气处理现状

随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实施,湖口县畜禽养殖粪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根据实地调研结果发现,湖口县各养殖场(户)均未建设臭气处理设施,对养殖场(户)周边大气环境及居民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养殖场(户)臭气污染逐渐上升为畜禽养殖的突出环境问题。

2.4.4 种养结合现状

2.4.4.1 种植业发展情况

湖口县传统农业以水稻、油菜、棉花、玉米、大豆、芝麻和薯类为主,特色农业主要有中药材、茶叶、蔬菜和果业。2020年全县粮食作物播种面积21.9万亩,其中水稻18.5万亩,旱粮3.4万亩,玉米5.35万亩,其他杂粮1.95万亩,豆类1.05万亩,蔬菜3.5万亩,油料作物14.97万亩,棉花5.9万亩,果园2.2万亩,中药材3.1万亩。

2.4.4.2 畜禽粪肥土地消纳现状

湖口县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户的畜禽养殖粪污基本采用由场(户)收集,周边农户自行运输至消纳田地回田利用,暂无田间粪肥回田设施,均采用人工回田的方式。

2.4.4.3 耕地土壤质量状况分析

(略) 农业农村局的《20 (略) 耕地土壤监测技术报告》, (略) (略) 级监测数据对比分析,可以看出, (略) 土壤理化性状指标维持在一个较好的水平上:

2020年常规区有机质含量25.75g/kg、全氮含量1.34g/kg、碱解氮含量144.31mg/kg、有效磷含量20.81mg/kg、速效钾含量105.96mg/kg、缓效钾含量354.15mg/kg,pH 值为5.9,耕层厚度为21.15cm、土壤容重1.23g/cm3;空白区有机质含量21.04g/kg、全氮含量1.34g/kg、碱解氮含量113.67mg/kg、有效磷含量13.19mg/kg、速效钾含量91.49mg/kg、缓效钾含量359.72mg/kg,pH值为6.1,耕层厚度为20.63cm、土壤容重 1.19g/cm3

2.4.5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问题分析

湖口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要问题有:

1、畜禽养殖分布不均匀,部分区域畜禽粪污承载压力大。

湖口县畜禽养殖业总体上仍处于小规模养殖发展阶段,规模化养殖场所占比重较低,畜禽养殖分布不均匀,部分乡镇区域畜禽养殖总量大,畜禽养殖配套土地面积紧张,部分规模化养殖场没有配套足够的畜禽粪污消纳土地。

2、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设施不完善。畜禽养殖户主体多且以农户家庭分散养殖为主,养殖设施以简易开放式舍饲为主,净污道不分,饲养区、管理区、病死动物处理区等分区不规范,存在生产粗放、防疫条件差、养殖场治理设施不健全等问题。

畜禽规模养殖场虽大部分已建粪污处理设施,但大部分粪污处理设施不完善:部分养殖场虽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沼气池、储粪场等设施,但绝大部分设施容积小、处理能力弱,与粪污产生量不配套。

畜禽养殖场(户)均未建设臭气处理设施,臭气问题逐渐成为畜禽养殖突出问题。

  1. 养殖污染防治的意识不足。

绝大部分养殖场(户)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防治措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普遍存在重养殖轻防治、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

  1. 养殖场环境监测不到位。

全县大部分畜禽养殖场尚未对污水、粪便和恶臭进行定期监测,并未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口尚未设置生态环境部统一规定的排污口标志。

  1. 治理保障机制不到位。

畜禽养殖业是微利产业,进行畜禽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需要较大的投入,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迁移和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单靠企业自身投入难度较大。

3 规划目标3.1 总体目标

根据湖口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结合国家、省、市“十四五”期间相关要求,提出以下目标:

1、至规划期末,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不低于97%。

2、至规划期末,全县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80%。

3、鼓励建设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加强畜禽养殖废水收集、转运的管理,完善运输车辆准入制度,建立车辆管理台账,记录收污时间、地点、数量,明确粪污及污水的排放去向、用途,至规划期末完成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工作建设率达100%。

4、至规划期末,采用达标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自行检测覆盖率达100%。

表3-1 规划目标指标一览表

序号

指 标

现状值

规划目标值

指标属性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1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90%

91%

93%

95%

97%

>97%

约束性

2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

80%

>80%

>80%

>80%

>80%

>80%

约束性

3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率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约束性

4

达标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自行检测覆盖率

100%

100%

100%

100%

100%

约束性

3.2 畜禽粪污环境承载力测算3.2.1 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

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是指在土地生态系统可持续运行的条件下,一定区域内耕地、林地和草地等所能承载的最大畜禽存栏量。

本规划根据《畜禽粪便土地承载力测算方法》(NY/T3877-2021),进行土地承载力计算。本次土地承载力测算以粪肥氮养分供给和植物氮养分需求为基础进行核算。



表3.2-1 湖口县各乡镇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一览表

乡镇

区域土地承载力

(万猪当量)

实际土地承载力

阈值(万猪当量)

实际存栏

(万猪当量)

实际土地承载力

(%)

双钟镇

1.71

1.37

0.30

21.61

流泗镇

5.97

4.78

0.71

14.86

马影镇

4.35

3.48

2.91

83.79

武山镇

5.05

4.04

1.10

27.28

城山镇

5.05

4.04

0.96

23.88

均桥镇

6.48

5.18

1.57

30.35

大垅乡

6.58

5.27

0.41

7.76

凰村镇

2.96

2.37

0.36

15.21

张青乡

3.67

2.94

0.54

18.32

付垅乡

4.21

3.37

0.58

17.20

舜德乡

3.57

2.85

0.87

30.58

流芳乡

5.73

4.59

0.37

8.04

合 计

55.33

44.27

10.69

24.15

综上表所述,湖口县全县畜禽养殖土地承载力“以氮计”的猪当量为55.33万头,综合考虑禁养区及耕地资源空间分布差异,允许承载量按照总可承载猪当量的80%计算,湖口县畜禽猪当量养殖量阈值可达44.27万多猪当量。2020年全县畜禽养殖规模为10.69万头猪当量,实际土地承载力为24.15%,尚有75.85%的土地承载力空间。其中马影镇的畜禽养殖规模已接近当地农用地的所能承载的最大畜禽养殖存栏数,需严格控制该乡镇的畜禽养殖规模。流芳乡、大垅乡、流泗镇、凰村镇等乡镇的土地承载力不到20%,土地承载能力较高。

3.2.2 水资源承载力测算

畜禽养殖污水主要来自于生猪养猪场和养牛场,家禽养殖无废水产生,湖口县区域内养猪场和养牛场的废水均作为水肥还田利用,基本无直接排放,不占用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故此不再做水环境承载力计算。

3.3 目标可达性分析

(1)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划期内通过湖口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中规模化养殖场“一场一策”场舍改造工程、非规模化养殖场场舍改造工程及粪污有机利用工程等工程的实施,实现对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收集及处置,稳步提升湖口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可实现2025年畜禽养殖粪污资源综合利用率达80%及以上,实现规划目标。

(2)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经过《湖口县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8-2020年)实施方案》专项行动的实施,目前湖口县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已达90%,其中中大型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已达100%。规划期间,通过与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督执法、畜牧业相关补贴政策的相结合,加强对非禁养区内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做好现有规模养殖场配套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工作,可确保至规划末年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7%及以上,实现规划目标。

(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率。在《湖口县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8-2020年)实施方案》中,湖口县已要求采用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的养殖场建立资源化利用台账。规划期间拟通过加强宣传,推进粪肥利用台账制度实施,强化指导服务,做好粪肥利用台账培训等工作措施,规范台账制度落地、实施、监管等工作,可确保畜禽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率达到100%。

(4)达标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自行检测覆盖率。湖口县现有规模养殖场的畜禽粪污均以资源化利用为主,暂无采用达标排放模式的养殖场。

4 畜禽防治污染防治主要任务4.1 科学规划畜禽养殖空间,严格环境准入

4.1.1 结合土地承载力,优化区域空间布局

调整区域布局,引导畜禽养殖业向资源、环境和土地承载力较高的地区发展。着力引导畜禽养殖生产逐步向养殖优势明显的乡镇发展,新建养殖场将按照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信息化、现代化的要求进行建设,能够充分、合理利用资源,大幅提高生产效率和畜产品产出率。严格控制传统的中小规模畜禽养殖,重点发展高端畜禽种业、现代化养殖场和畜牧二、三产业。各乡镇应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禁养区划定情况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化水平、养殖选址等,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要求,推动养殖产能向粪肥消纳量大的区域调整转移。

4.1.2 实施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巩固关停搬迁工作

依据《湖口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文件,对已划定的禁养区及禁养方案加以调整规范并加以公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养区的环境监督执法工作,严控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户),巩固禁养区搬迁关停工作成果。

4.1.3 可养区强化养殖染防治排放管控

各乡镇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畜禽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化水平,严格畜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可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处理。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2 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根据畜禽粪污环境承载力测算结果,结合养殖种类和规模、环境质量目标、自然经济条件等,提出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模式。

4.2.1 畜禽养殖配套土地面积测算

湖口县各乡镇畜禽养殖配套土地面积测算结果详见表4.2-1。各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土地面积测算结果详见附表2。

表4.2-1 湖口县各乡镇畜禽养殖配套土地面积一览表

乡镇

实际存栏

(万猪当量)

畜禽养殖粪肥养分供给量/吨

畜禽养殖配套土地面积/公顷

耕地面积/公顷

耕地面积盈余/公顷

双钟镇

0.30

12.84

108.09

539.3

431.21

流泗镇

0.71

30.82

259.39

1940.87

1681.48

马影镇

2.91

126.51

1064.90

1400.67

335.77

武山镇

1.10

47.82

402.53

1973.33

1570.80

城山镇

0.96

41.86

352.39

1966.67

1614.28

均桥镇

1.57

68.26

574.60

1989.33

1414.73

大垅乡

0.41

17.74

149.32

871.67

722.35

凰村镇

0.36

15.64

131.67

1133

1001.33

张青乡

0.54

23.35

196.58

1162

965.42

付垅乡

0.58

25.15

211.67

1125.8

914.13

舜德乡

0.87

37.89

318.91

1652.93

1334.02

流芳乡

0.37

16.00

134.71

1186.67

1051.96

合 计

10.69

463.88

3904.75

16942.24

13037.49

综上表所述,总体上湖口县尚有足够的耕地面积配套畜禽养殖粪污还田利用,其中马影镇畜禽养殖配套土地面积接近该乡镇的耕地面积,需严控该区域的畜禽养殖规模。

4.2.2 消纳土地充足乡镇粪污处理利用模式

针对全县范围内自有消纳土地面积充足的乡镇,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粪肥可就地就近还田农用。采用以下两种模式进行处理:

(1)自主消纳

自有消纳土地面积充足时,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2012)》《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有关要求,粪污规范贮存堆沤或厌氧发酵,保障粪污堆沤时长,确保达到无害化处理利用要求后施用;个别规模养殖场(养殖户)自有消纳土地不足时,与周边种植户签订粪肥消纳协议,确保粪肥施用面积能满足粪肥消纳需要。

图 4.2-1 养殖户推荐畜禽粪污贮存+就近还田模式

图 4.2-2 养殖场推荐畜禽粪污厌氧+就近还田模式

(2)委托第三方处理利用

当规模养殖场(养殖户)周边粪污消纳土地不足时,以乡镇为基本单元,规模养殖场可将固体粪便委托处理,通过与有机肥厂、专业沼气工程企业、社会化粪肥服务机构、果菜茶种植基地、种植企业或合作社等第三方签订用肥协议,确定种养两端粪肥产用合作关系。液体粪污用于规模养殖场自有土地或与周边种植户签订消纳协议,施用于附近农地。养殖户分布集中的区域,建设粪污转运中心,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利用。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第三方粪肥服务机构集有机肥生产、配送、施用和有机食品电商等全程服务模式。


图4.2-3 畜禽固体粪肥委托处理+液体粪肥就近还田模式

4.2.3 消纳土地不足乡镇粪污处理利用模式

针对养殖总量大、消纳土地不足的乡镇,应依据主要环境制约因素,选择核减养殖量、提高粪肥替代化肥比例、增加有机肥外售等措施,确保养殖总量与环境承载力相匹配。

(1)规模化养殖场

规模养殖场周边消纳土地充足时,优先就地就近利用。当周边配套农地不足时,规模养殖场优先将液体粪肥用于周边农地消纳,固体粪肥委托第三方处理后外销。

图 4.2-4 畜禽固体粪肥委托处理+液体粪肥就近还田模式

(2)畜禽养殖户

应以乡镇为单元,实施统一收集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可生产有机肥外销,液体粪污堆肥后就近农用。

4.2.4 畜禽粪污合理还田利用

经无害化处理后进行还田综合利用的堆肥和沼气发酵等还田产物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粪肥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在确定粪肥的最佳施用量时,应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同时应有一倍以上的土地用于轮作施肥,不得长期施肥于同一土地。鼓励在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粪肥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处理置后的粪肥输送至农田,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

4.2.5 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

应坚持建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 (略) 场化的方向,加快构建以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项目支持、资金补助、用地协调等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探索建立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的运维模式。充分发挥乡镇、村级基层政府的监督力量,并将养殖户逐步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基本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覆盖。

4.3 完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

4.3.1 源头减量设施建设

4.3.1.1 规模养殖场

畜禽规模养殖业的污染物产生主要来源于饲料营养物质的流失、固体粪便和养殖废水,同时粪污又是优质的有机肥资源。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总体上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原则,首先强调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削减畜禽废粪污的产生,其次加强畜禽粪污的管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最后通过低成本生态化处理技术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实现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4.3.1.2规模以下养殖户

湖口县现有规模以下养殖户应逐步淘汰全程水冲粪等清粪方式,新建养殖户杜绝水冲粪清粪方式,实现废水源头减量。

1、实现雨污分离

各养殖户须通过改造排水系统,实行雨水、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应采用封闭管道式,不得采取明沟或暗渠布设,彻底避免雨污合流,实现废水减量化。

2、实行干湿分离

各养殖户杜绝水冲粪和水泡粪做法,做到干化清粪、集中堆积。根据饲养规模、生产条件和对干粪的利用方式,建造相配套容积的“防雨、防渗、防漏”的堆粪场所,堆积发酵,发酵后的粪肥要全部还田,有效防止粪污造成的环境污染。

4.3.2 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4.3.2.1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根据《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要求,制定“一场一策”养殖场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对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装备的规模养殖场,引导设施装备提档升级,进一步扩大处理能力,场内持续向外界释放恶臭气味影响他人居住环境的畜禽养殖场,要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达不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验收和运行实行“三同时”制度。采用制造有机肥方式的,有机肥加工设施建设按具备相应规模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执行,产品应达到《有机肥料》(NY 525)、《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等要求后作为商品有机肥出售。采用沼气发酵的,建设厌氧消化反应器、沼气收集和处置系统、沼液沼渣分离和贮存系统,实现资源化产品的安全处置、妥善贮存和综合利用,做好冬季保温。采用堆肥发酵工艺的,应建设储存、发酵等场地(至少可暂存180天粪污),配备翻抛设备。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养殖企业应具有委托合同。

堆肥和沼气产物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经无害化处理后进行还田综合利用的。粪肥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在确定粪肥的最佳施用量时,应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同时应有一倍以上的土地用于轮作施肥,不得长期施肥于同一土地。鼓励在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粪肥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处理置后的粪肥输送至农田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

4.3.2.2 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规划期间,湖口县应根据《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要求大力推进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并保持正常运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的要签订协议,明确相互责任,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县域统筹,主要面向中小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建设县域粪污收集转运及集中处理中心,推进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促进种养循环发展。

至规划期末,达到养殖户标准的养殖户基本完成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配套与养殖数量相对应的粪污处理设施,避免粪污乱排、乱放的现象,实现粪污还田利用。

4.3.3 田间配套设施建设

推进田间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在流泗镇、凰村镇、大垅乡和流芳乡土地承载力富余量较大的乡镇,各选取1~2个试点村建设田间粪污暂存设施,根据试点粪污产量、经济情况等,合理选择粪肥还田输送管道、配置运输罐车、固态肥抛撒机、液态粪肥撒施机、沼液沼渣抽排机、远距离施肥泵粪肥机械化还田作业设施。施肥过程应采用深施、埋施等减排措施。

4.4 完善台账管理制度

4.4.1 加强宣传服务,逐步推进粪肥利用台账制度实施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关政策要求的宣传,要让规模养殖场(户)知悉主体责任,树立粪肥台账记录的自觉性,提高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推进粪肥利用台账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养殖户填报,逐步完善粪肥利用台帐。

4.4.2 落实责任,做好台账记录

按照适用、方便的原则,探索建立符合养殖场养殖畜禽种类实际以及粪污处理利用现状的台账格式。养殖场是台帐填报主体,需按照要求记录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台账,台账应至少保留2年以上。

4.5 强化环境监管

4.5.1 严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准入退出

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依法开展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符合区域环境功能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新建养殖场(小区)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备案。审批部门严格审批,对选址、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不合规的项目不予审批或备案,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

4.5.2 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督执法

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任务分工,提出绩效考核措施要求,统筹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对规模养殖场不开展环境评价、不执行“三同时”制度、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置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外环境等违法行为,建立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整改目标和整改时限,不搞简单的关停拆除“一刀切”,超过整改时限,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畅通12369环境信访举报途径,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4.5.3 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

加强宣传引导,督促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户)落实主体责任。养殖场投入使用前,需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设施、畜禽粪污贮存处理设施等综合利用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粪污采用还田利用的应符合相关标准,设有排放口的应处理达标后排放并进行自主监测。

4.5.4 提升畜禽养殖环境管理智慧水平

借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技术,探索养殖场(户)管理数据与行政管理平台的数字化对接,动态掌握全县规模养殖场、养殖规模、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情况,实现畜禽养殖业数字化和智能化,加强粪污处理监管力度,推进全县规模养殖场智慧管控。推进重点养殖场及重要配套设施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接入地方行政监督综合管理平台。

5 重点工程

为实现“十四五”期间湖口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重点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开展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提升畜禽养殖粪污收集、处理及利用效率;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工程,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能力。

1、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工程

在《湖口县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8-2020年)实施方案》整改工程的基础上,结合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 (略) 湖口县南北港和造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项目的实施,组织对全县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进行全面调研摸排,掌握粪污处理设施的运行现状,并建立档案。根据调研摸排结果,针对环保设施仍未达标的规模化养殖场继续开展“一场一策”提升改造工程,稳步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针对环保设施未达标的养殖户,按规范配套建设贮粪场和贮存池。

2、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包括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工程和田间配套设施工程。

积极探索建立养殖粪污储存、回收和利用体系,鼓励分散储存、统一运输、集中处理,推动养殖粪污资源回收利用,规模较小的养殖场采取粪污堆肥发酵池就地堆肥利用,针对部分已经建成的小型有机堆肥加工厂进行规范化改造,建议采取立式发酵罐或好氧翻抛堆肥生产有机肥,同时配套运输设备,如粪便收集手推车、小型清运车等。规划建设2座粪污收集转运中心,将整县不能实现就地消纳的粪污集中收集,并作为粪污资源化利用第三方运行场地,具体工程设施点位依据现场勘查深化设计。

田间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主要是对沼液进行资源化利用,建设内容包括田间沼液暂存池、滴灌系统、沼液运输车、干粪运输车,其建设地点位于种植大户连片种植农田内,优先考虑水肥利用于连片的蔬菜、果园或苗木种植基地(旱地类型)。

3、监管体系建设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1)设立或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粪污污染防治监管体系的建设与运行。(2)完善粪污防治与资源化利用制度,建立养殖和污染防治台账,监管粪污未经发酵直接还田或进入水体,保护畜禽养殖区域生态环境。(3)完善养殖管理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禁养区划定区域不得新建养殖场(户),规范清粪方式。(4)建立粪肥产品检测制度,定期采样、送样,测定有机质、总养分、水分、酸碱度、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总铬、蛔虫卵死亡率和粪大肠菌群数等,避免粪污处理还田后污染土壤环境。(5)配合环境监管部门,按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及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监测规范,对规模化养殖场及周边定期开展大气、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的环境质量监测,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养殖协调可持续发展。(6)建设畜禽养殖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养殖类别、规模、粪污产生量、清粪方式、水资源利用、粪肥质量、粪肥利用率、养殖区域及周边环境质量、农田土壤质量信息数据进行管理、统计和分析,为养殖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表5-1 湖口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支持主体和内容清单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内容及规模

建设期限(年)

责任单位

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场户粪污处理设施改造升级

开展规模化养殖场“一场一策”及养殖户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改造升级工程,稳步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2021~2024

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

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

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及处理利用工程

规模较小的养殖场配套建设粪便堆肥发酵池,改造小型有机堆肥加工厂2座,建设县级粪污收集转运中心2座

2023~2025

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

田间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配套田间沼液暂存池、滴灌系统、沼液运输车、干粪运输车等建设内容

2023~2025

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建设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信息化管理平台

畜禽养殖类别、规模、粪污产生量、清粪方式、水资源利用、粪肥质量、粪肥利用率、养殖区域及周边环境质量、农田土壤质量等数据进行管理、统计和分析系统

2024~2025

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

6 工程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6.1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6.1.1 投资估算

湖口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投资估算包括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建设三部分的工程投资估算。

表6-1 湖口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支持主体和内容清单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内容及规模

建设期限(年)

投资预算(万元)

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粪污处理设施改造

规模化养殖场“一场一策”及养殖散户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提升改造

2021~2024

2500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

畜禽粪污收集工程

规模较小的养殖场配套建设粪便堆肥发酵池,改造小型有机堆肥加工厂2座,建设县级粪污收集转运中心2座

2023~2025

2000

田间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配套田间沼液暂存池、滴灌系统、沼液运输车、干粪运输车等建设内容

2023~2025

400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建设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信息化管理平台

畜禽养殖类别、规模、粪污产生量、清粪方式、粪肥利用率、养殖区域及周边环境质量、农田土壤质量等数据进行管理、统计和分析系统

2024~2025

600

6.1.2 资金筹措

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来源主要为积极 (略) 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通过涉农财政资金渠道,充分运用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手段,吸引地方和社会资金投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减少污染防治资金压力。结合县财政实际,推动财政补贴、业主自筹、社会投入等多种资金支持政策落地,逐步建立财政、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保障。

7 效益分析7.1 经济效益

通过落实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污染源头管控、加强技术引导示范、推行清洁养殖方式等措施,将促进畜禽养殖业的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引导产业生态化、规模化、集约化转型,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机肥生产、沼气能源工程建设,将促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产业链有效延伸,提升产业综合效益,拓宽农民创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7.2 环境效益

通过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项目,将有效缓解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通过推进畜禽粪污收集及处理利用工程的实施,发挥畜禽养殖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环境成效,农村地区粪便乱堆的现象有所改观,村容村貌得到改善,人畜混居状况有所缓解,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得到提高。

7.3 社会效益

通过实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进程,鼓励养殖户转产转业。各类政策补贴和技术示范工程将继续发挥积极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可提高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自发治污减排的积极性,促进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巩固减排工作成效。

8 保障措施

8.1 组织领导

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负总责,统筹、协调、督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牧业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项目支持,推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的创新;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突出财政支持的绿色生产导向;能源、电力部门要畅通沼气发电、生物天然气的入网通道;自然资源部门要保障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用地。乡镇(街道)政府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农业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8.2 政策支持

坚持政策引导,加强资金筹措力度,拓展粪污资源化技术, (略) 场和养殖业发展规律,用好、用活、用足国家扶持资金,整合各类资源,统筹利用好相关资金,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并解决用地等相关问题。

通过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形成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发展的产业布局。积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与种植业主衔接,鼓励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作为有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鼓励在畜禽养殖密集区建立粪便污水集中处理中心,探索规模化、专业户、社会化运营机制。建立有效的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机制、市场运营模式,形成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

8.3 技术指导

各级政府积极组织技术人员对广大养殖业主进行技术指导,主要包括:

(1)加强禽畜养殖粪污建设工程技术指导

以《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6624-2011)、《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7622-2011)为指导,强化施工管理,选择具有一定工程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粪污堆肥与发酵设施的施工,保证建设质量。

(2)加强堆肥与发酵技术的指导

堆肥与发酵技术作为传统的粪污无害化和资源有效手段,广大农民已经基本掌握其操作方法。但与《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2012)、《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 1169-2006)等文件要求仍尚有较大差距。县政府应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养殖场(户)对广大业主进行技术指导,从堆肥世间、翻拌次数、堆肥温度等方面予以技术指导,最大限度保留粪污有效成分,消除有害病菌。

(3)开展粪肥还田技术指导

组织技术人员开展土壤肥力调查,依据土壤有机成分和农作物生长规律,指导农民确定粪肥与化肥替代最佳比例,确定粪肥施用最佳数量以及使用方法。

8.4 监督考核

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总要求,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文件要求,加强畜禽养殖粪污防治,落实主体责任。

(1)认真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按时上报工作进展。严格落实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强化数据统计工作,实现信息系统对规模养殖场全覆盖,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现共享直联平台管理。

(2)组织相关部门,强化项目实施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要求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形成以监促治的社会氛围,提高养殖场主动治理的意识。

(3)落实责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规模养殖场(户、小区)承担粪污治理的主体责任,全面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自觉执行强制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强化环保执法监管,对规模养殖场(小区、户)未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治理,依法严处,督促规模养殖场(小区、户)落实强制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建立对全县规模养殖场、有机肥厂设施的运行监控机制,对粪污资源化利用产品去向加强日常巡查,确保畜禽粪污真处理、真利用。

(4)加强中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于中央补助投资,做到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定期对建设进度、质量、效益等进行全面检查和督导,并配合上级部门的工作。

(5)建立绩效考核与反馈机制。完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全县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建设目标、地方政府扶持政策、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等进行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推动完善管理措施、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有序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6)建立奖惩机制。中央资金管理和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与年度投资挂钩。对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资金使用率低,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或未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逐级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处理。

8.5 宣传引导

县政府及时主动在互联网上公布查处的环境违法畜禽养殖场(小区)环保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对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以及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予以曝光。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环保举报热线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对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户)、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和违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努力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的良好氛围。

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重点培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设施管理和运行维护、实用技术等,提高环境管理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家信息库,为环境管理和技术咨询提供支撑。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影短片等形式,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广泛宣传,推广农村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实用技术,提高从业人员和群众的环保意识,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类别:部门文件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3-01-12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信息索取号:*/2023-00565责任部门:湖口县生态环境局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湖口县“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2 16:00
字号: 〖大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湖口县“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月12日




湖口县“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简本


1 总则

    1. 规划背景

随着畜禽养殖规模化进程的加快,畜禽养殖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日渐受到重视。为了有效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就将以规模化畜禽养殖为重点的农业污染源减排纳入国家约束性指标进行控制。2013年11月, (略) (第643号令)颁布实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要求。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要求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合理,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十三五”以来,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稳步成熟,受限于部分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超环境容量以及总量控制范围不够,单靠污染物总量下降已难以带动我国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因此我国环境管理由总量控制转变为以环境质量为核心。2017年以来, (略) 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等意见,推进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粪污资源化工作。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编制印发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以指导各地科学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编制“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赣环土壤〔2021〕17号)文件提出, (略) 对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等相关要求,综合考虑辖区畜牧业发展现状、畜产品稳产保供需求、种养结合基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环境承载力现状、人居环境影响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的原则,科学编制当地“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九府发〔2022〕14号)文件明确提出“推行生态养殖模式,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规范污染防治措施,完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规模以下养殖污染防治。坚持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等项目,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并就地就近还田利用。”

《湖口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编制实施县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推动种养结合和粪污综合利用,推广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完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强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污染防治。”

为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无序扩张的趋势,保护水体和自然生态环境,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社会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必须强化规划政策引导,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力度。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湖口县畜禽养殖实际情况,特组织开展《湖口县“十四五”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的编制工作。

    1. 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设目标。

为保障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规模化养殖水平,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养殖场为重点,以种养结合为抓手,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构建畜禽粪污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利用体系,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持续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1. 规划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种养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品种,坚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并重,在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兼顾保障畜禽养殖健康发展的需要,通过转变畜禽养殖生产方式,科学划定并严格遵守畜禽养殖禁养区,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路子,实现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双赢。

因地制宜,多元利用。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对象,以生猪养殖污染为重点突破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因地制宜、因场施策。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畜种、不同规模,以肥料化利用为基础,采取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模式,宜肥则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实现粪污就地就近利用。

种养结合,生态发展。充分考虑畜禽粪污的特殊性,发挥畜禽养殖在农业生态循环中的纽带作用,把资源化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优先选择,依托种植业,通过有机肥加工、沼气工程等途径,促进畜地平衡、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发展,突破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瓶颈。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 (略) 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

    1. 编制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7.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略) 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8. 《 (略) 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

  9.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2001年5月8日起施行);

  10. 《 (略)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1.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

  1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家禽业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4〕43号);

  13. 《“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技术指南》;

  14.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环办〔2010〕84号) ;

  15. 《环境保护技术文件<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 10);

  16.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17.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18.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20.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21.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2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3.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

  24. 《畜禽粪便土地承载力测算方法》(NY/T3877-2021);

  25.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2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

  27. 《畜禽粪便农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准则》(GB/T 26622-2011);

  28.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29. 《农业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技术导则》(HJ 588-2010);

  3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生态环境部第1号令);

  3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污粪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办〔2018〕28号);

  3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22〕19号);

  3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1. (略) 有关政策文件

  1. 《 (略)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2.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36号);

  3. 《 (略) 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 (略) 畜禽清洁生产工作的通知》(赣农办字〔2014〕64号);

  4. 《 (略) 农业厅关 (略) 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攻坚行动农业重点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8〕48号) ;

  5. 《 (略) 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督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通报》(赣农办牧〔2017〕41号);

  6.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消灭劣V类水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73号);

  7. 《 (略) 河长办公室关 (略) 2018年“清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河办字〔2018〕38号);

  8. 《 (略) 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工作的通知》(赣农办字〔2016〕125号);

  9.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41号);

  10.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47号);

  11. 《 (略) 生态空间保护红线区划》;

  12. 《 (略) 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

  13. 《 (略)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

  1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11号);

  15. 《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16. 《 (略) 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能源调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二十一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环委办字〔2022〕22号);

  17. 《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编制“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赣环土壤〔2021〕17号)。

      1. (略) 有关政策文件

  1. 《 (略) 总体规划》(2017-2035);

  2. 《 (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3. 《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4. 《 (略) “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九府发〔2022〕13号);

  5.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8〕10号);

  6. 《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九府发〔2020〕9号);

  7. 《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九府发〔2022〕14号);

  8. 《 (略) “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九环土字〔2022〕21号);

  9. 《 (略) “十四五”时期“ (略) ”建设实施方案》(报批稿)。

      1. 湖口县有关政策文件

  1. 《湖口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2. 《湖口县城乡总体规划暨“多规合一”(2015-2030年)》;

  3. 《湖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4. 《湖口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湖府发〔2022〕6号)。

    1.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覆盖湖口全县辖区范围,包括所辖5乡7镇,即双钟镇、流泗镇、马影镇、武山镇、城山镇、均桥镇、凰村镇、大垅乡、张青乡、付垅乡、舜德乡、流芳乡,总面积669平方公里。

    1. 规划时限

本规划的规划时限为2021~2025年,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

    1.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规划。

(1)畜禽规模养殖场

根据《 (略)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200头,肉牛存栏≥50头,奶牛存栏≥10头,蛋禽存栏≥1000羽,肉禽存栏≥3000羽,羊存栏≥200只,兔存栏≥1000只。

(2)畜禽养殖户

根据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文件印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内容,畜禽养殖户指未达到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户。本规划指生猪设计存栏≥50头、奶牛设计存栏≥5头、肉牛设计存栏≥10头、蛋鸡/鸭/鹅设计存栏≥500羽、肉鸡/鸭/鹅设计存栏≥2000羽的养殖户。

(3)猪当量

根据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文件印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内容,推荐1个猪当量1年的氮排泄量为11千克/头。按存栏量折算: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4)畜禽粪污

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尿及污水等总称。

(5)畜禽粪肥

指畜禽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和发酵,充分杀灭病原菌、虫卵和杂草种子后作为肥料还田利用的堆沤肥、沼渣、沼液、肥水和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料。

    1. 规划技术路线

通过收集资料和现状调查,摸清湖口县规模化养殖场及养殖户的数量及分布,测算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分析畜禽养殖粪污的处置情况以及畜禽养殖目前存在的问题,与现有规划相衔接,研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策,最终从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提出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措施,包括防治目标、重点工程及保障措施等各方面内容。

具体工作技术路线见图1.8-1。

图1.8-1 湖口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工作路线图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条件概况

2.1.1 地理位置

湖口县位于赣北的鄱阳湖与长江交汇处,东邻彭泽县,南接都昌县, (略) 、濂溪区隔湖相望,北以长江为界与安徽宿松县对峙。地理位置东径116°8~116°25′,北纬 29°30′~29°51′。全县东西宽25km,南北长42km ,总面积669.33km2。其中长江鄱阳湖水域面积105.55km2,*地面积(含内湖水面积)563.78km2

图2.1-1 湖口县地理位置图

2.1.2 地形地貌

湖口县处鄱阳湖湖积冲积平原区,其面积的70%以上为透水性弱、水量极贫乏的第四系亚粘土覆盖。湖口县受构造裂隙和岩溶发育程度控制,富水性不一,北西向断裂带富水较好。县域内除大部分为第四系亚粘土覆盖外,还有页岩、砂质岩、花岗岩、石灰岩的风化物,分布在全县周围山丘;花岗岩类风化物分布在境东南的武山和南部的横山及北部老台山;砂质岩、页岩类风化物分布在境内北部、中部、东部。

湖口县为地震7度裂度设防区, (略) 重点防震地区之一。

境内东南群山环抱,西北江湖环绕,中部小丘垅埂起伏,总的趋势是从东南的武山向西北的湖面倾斜。境内海拔大部分在50米以下,农田在25-30米,只有东部边沿山区个别地方在90-130米。

2.1.3 气候条件

湖口县属北亚热带温润气候区,热量丰富,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7.4℃,稳定在10℃以上的持续天数230~244天,积温在5358.7~5402.1℃,7~8月平均气温28.8℃,极端最高气温为40.3℃,1月平均气温4.2℃,极端最低气温为-10℃,常年无霜期258.8天。

湖口县有明显的季风,风向多为夏南冬北。全年平均风速为每秒3.2m(二级)。风向风力极不稳定,每年至7月南风最多,其他月份为东北风多。盛夏季节常有雷雨大风。历史上最大的东北大风暴是10级,风速28m/s;历史上最大的东南雷雨大风为12级,风速34m/s。

湖口县年平均降雨量为1398.7mm。降雨量集中于4-6月,占年降雨量的45%。降水特征是四季雨量分布不均,差异悬殊。春夏雨湿,秋冬干燥。年降雨量最大为1883.2mm,年降雨量最少为776.4mm。

湖口县日照特征为夏秋日照多,春冬日照少,总日照量较为充足。全年实际平均日照为1878.3小时,日照百分率42%。8月日照时数最高平均251.9小时。2月日照时数最少平均106.6小时。年日照时数最多为2302.3小时;年日照时数为最少为1444.3小时。

2.1.4 水文水系

湖口县境内湖泊港汊发育,流注鄱阳湖的水系有南北港、泊洋湖,造湖、小桂港,泊口等;流注长江的水系有黄茅堤、洋港等。境内有流芳港、荆桥港、文桥港、均桥港、马影港、四官港、史家桥港、莲花港等8条季节性河流,港流平均宽10~22m,以文桥港最长为23.2km,全县湖汊及沿江湖的滩涂基本上都已修筑堤坝。有万亩以上圩堤4座,重点堤防2座,千亩圩堤6座,万亩以上圩堤以南北港最大,水面积为15.95km2,属保护耕地5万亩以上堤防。

2.1.5 土壤特征

全县土壤类型因地形、植被、气候以及人为因素等在一定时期内的作用不同而有差异,其区域性大体是:东南、西南一带低山、中高丘因受武山、螺丝山逶延的影响,地势偏高,次生木稀少,侵蚀较严重。耕作土壤分布在海拔25~70m高程之间,坡度10~15度,其间多有基岩裸露、风化碎块与第四纪下蜀系黄土构成混合坡积物。中部地区由于土壤长期受剥蚀,形成东西向的山波浪状残缺丘及宽谷,海拔在20~35m高程之间,坡度在10度左右,其间有石灰岩、红砂岩、页岩裸露,土壤主要为下蜀系黄壤。长江沿岸由近代沉积物游积而成,地势较平坦,海拔在18~20m高程,土壤疏松较厚。

2.1.6 植被

湖口县属于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地带,现状植被类型主要有针叶林、阔叶林、灌丛和灌草丛等,种类繁多,生长茂盛,全县森林覆盖率为29.6%。用材林以杉、松、檫、竹为主,油桐、油茶为经济林主要树种。

2.2 社会经济概况

2.2.1 行政区划及人口概况

湖口县现有双钟、流泗、马影、武山、城山、均桥、凰村7个建制镇,大垅、张青、付垅、流芳、舜德5个乡,全县户籍人口为*人,其中城镇人口90188人,乡村人口*人。根据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统计,2020年底全县常住人口为*人,比上年末增长1287人,人口城镇化率为49.30%。

2.2.2 经济概况

(1)综合:初步核算,湖口县2020年全年地区生产总值(GDP)245.3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4.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6.08亿元,增长1.8%,第二产业增加值164.5亿元,增长4.9%,第三产业增加值64.78亿元,增长3.3%。三次产业结构比为6.6:67.0:26.4,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较上年度提高0.1个百分点。人均GDP*元。非公有制经济稳步发展,实现增加值176.66亿元,增长5.7%,占GDP比重为72%。

(2)农业:2020年全县粮食作物播种面积21.9万亩,其中水稻18.5万亩,旱粮3.4万亩,玉米5.35万亩,其他杂粮1.95万亩,豆类1.05万亩,蔬菜3.5万亩,油料作物14.97万亩,棉花5.9万亩,果园2.2万亩,中药材3.1万亩。

畜牧业:2020年全县肉类总产量5235吨,生猪出栏50799头,生猪存栏38964头,猪肉产量3985吨。肉牛出栏1421头,存栏1610头,牛肉产量167吨。肉羊出栏2697只,存栏2169只,羊肉产量41吨。肉禽出栏6925百羽,存栏5049百羽,禽肉产量1038吨,禽蛋产量2036吨。

全年人工造林面积4786.8亩(其中油茶3900亩;花卉苗木750亩),完成“四化”林人工造林造林200亩,补植补造500亩,完成低产低效林改造900亩,完成森林抚育4000亩。完成森林药材种植面积750亩。

全县有效灌溉面积达20.78万亩;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89平方公里,新增2平方公里。年末农业机械总动力7.57万千瓦,全县拖拉机755台,联合收割机达186台。农用化肥施用量(折纯)9205吨,下降7.3%。

  1. 国内贸易和开放型经济: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万元,增长5.3%。分城乡看,城镇消费品零售总额*万元,增长5.2%,乡村消费品零售额*万元,增长6.0%。从行业看,批发零售业零售总额*万元,增长5.8%;住宿业营餐饮业零售总额95261万元,增长4.1%。

全年接待旅游总人数323.59万人次,下降9.2%;其中国内游客323.59万人次,下降9.2%;2020年受疫情影响,没有境外游客。全年完成旅游总收入21.43亿元,下降31.8%。

2.2.3 土地利用特征

湖口全县以丘陵岗埠为主,山地多集中在东南部,鄱阳湖滨有部分岗埠,土地利用结构类型多样,农用地比重高,农用地中耕地比重较大。土地用地呈现一定的地域分布规律,耕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等主要分布在平原、河道边及周边岗地及丘陵地区,林地、草地主要分布在丘陵地区。

(略) 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报告,湖口县土地总面积669.33km2,其中耕地面积为19020.27公顷(28.53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8.42%。种植园用地1546.45公顷(2.32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023%。林地16371.77公顷(24.56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4.46%。草地536.76公顷(0.81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008%。城镇村及工矿用地7609.19公顷(11.41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1.37%。交通运输用地1502.12公顷(2.25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24%。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9777.92公顷(29.67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9.55%。

2.3 生态环境概况

近年来湖口县总体环境质量好中趋稳,长江金砂湾下游、石钟水厂取水口两个监测断面Ⅲ类以上水质达标率为100%;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县域城区空气质量均达到二级标准,部分区域空气质量达到一级;县城城区环境噪声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

2.3.1 水环境质量概况

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总体趋势良好,地表水水质综合指数为3.5068。全县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优良率均为100%,达到Ⅲ类水质标准。鄱阳湖出口(湖泊)断面水质改善明显,全年水质优于鄱阳湖九江湖区平均水平,未出现Ⅴ类及以下类别水质。

2.3.2 大气环境质量概况

2020年,全县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312天,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5.5%,PM10浓度为58微克/立方米。湖口县2016-2020年PM2.5平均浓度呈现逐步向好的趋势。

2.3.3 土壤环境质量概况

2020年,湖口全县无突发土壤污染环境事故发生,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为100%,土壤和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辐射环境质量良好,环境辐射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范围内。

2.4 畜禽养殖业现状分析

2.4.1 “十三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十三五”期间,湖口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主要内容有:

(1)重新划定禁养区

根据《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农业农村 (略) 开展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赣环土壤〔2019〕18号)文件要求,湖口县积极组织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自查工作,发现实际划定中存在超范围划定问题。结合湖口县实际,湖口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对湖口县原禁养区划定进行了调整。

根据《湖口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湖府办法〔2020〕5号),湖口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后划定情况如下:原统计湖口县畜禽养殖场三区划分及地理标注示意图共有23个禁养区域,总面积203.29平方公里。其中共有8个禁养区需要依法调出,调出总面积103.83平方公里;其余15个禁养区面积调整,调出总面积28.8642平方公里,原超规模划定的禁养区内无养殖场。同时将原禁养区细化分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城镇建成区、其他依法划定区等五大类,新增基本农田188.47平方公里,最终核定禁养区34个,总面积259.0658平方公里。

  1. 积极开展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退养关闭拆除工作

为加快湖口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根据《湖口县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8-2020年)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多部门合力执法,依靠乡镇村委力量对禁养区以及环保措施不合格的养殖场进行依法退养、拆除。并对拆除养殖场进行场地修复,对原养殖废弃物进行集中收集,堆肥发酵利用。共计退养关闭拆除67家,基本完成禁养区以及环保措施不合格的养殖场的退养拆除工作,禁养区内已无规模化养殖场。

(3)因地制宜实施规模化养殖场环保设施改造

在《湖口县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8-2020年)实施方案》专项行动实施的基础上,为了让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整改有章可循,各规模化养殖场属地乡镇日常监管有据可依,县农业农村局作为牵头单位,会同生态环境局和各乡镇政府,组织力量到每一个规模养殖场实地调研,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形成“一对一”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在指出问题的同时,并列出整改项目,明确整改时间节点,形成整改台账。对照“一场一策”整改方案,县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局对规模场环保设施整改情况组织环保问题整改回头看督察行动,针对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养殖场,现场开具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期限,坚决执行环保设施整改落地到位的原则,巩固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整治效果。截止目前,湖口县辖区内规模化养殖场环保设施装备配套率已达90%。

(4)大力推广种养结合循环模式,积极探索畜禽粪污利用模式

在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改造的基础上,湖口县努力探索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猪沼菜、猪沼果、猪沼田)、畜禽粪污工业化处理和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三种治理模式。在沿湖沿路乡镇,结合乡镇产业特点,因地制宜打造示范点,发挥引领作用,为下一步复制推广到其它区域打下基础。同时探索第三方沼液运输模式,打通养殖场到田间地头的运输瓶颈,提前谋划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长效机制。

(5)建章建制,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管理

湖口县借助《湖口县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8-2020年)实施方案》专项行动实施的契机,积极推进全县规模化养殖场环境监管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形成了长效管理机制。截止目前,湖口县各规模化养殖场均建立了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台账,并接受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4.2 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现状

2.4.2.1 畜禽养殖业总体现状

根据湖口县农业农村局统计数据,2020年全县生猪出栏50799头,生猪存栏38964头。肉牛出栏1421头,存栏1610头。肉羊出栏2697只,存栏2169只。肉禽出栏69.25万羽,存栏50.49万羽。

湖口县各乡镇畜禽养殖规模和分布占比详见表2.4-1和图2.4-1。

表2.4-1 2020年湖口县各乡镇畜禽养殖量统计汇总表

序号

乡镇

猪(头)

牛(头)

羊(只)

家禽(羽)

猪当量

(头)

存栏量

出栏量

存栏量

出栏量

存栏量

出栏量

存栏量

出栏量

1

均桥镇

5950

10600

198

213

478

540

36100

68206

15729

2

武山镇

2751

3400

343

388

638

601

38730

98866

11019

3

马影镇

13921

22500

125

128

233

325

49186

64553

29150

4

张青乡

1841

1600

115

83

76

255

34530

36000

5381

5

城山镇

4051

4200

106

96

150

155

38730

*

9646

6

舜德乡

3346

4600

136

126

120

158

33930

40000

8730

7

付垅乡

1546

1543

135

138

80

125

41274

46465

5794

8

流泗镇

1154

506

115

106

100

236

87680

*

7100

9

大垅乡

1151

505

125

43

100

105

40416

35000

4087

10

凰村镇

1087

565

102

36

108

101

34830

22000

3604

11

流芳乡

1125

530

110

61

86

96

33765

12356

3687

12

双钟镇

1041

250

0

0

0

0

35730

45454

2959

合计

38964

50799

1610

1421

2169

2697

*

*

*

2.4.2.2 畜禽养殖场分布情况

根据湖口县农业农村局统计数据,2020年底湖口县共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21家,畜禽养殖户121家。湖口县畜禽养殖场(户)分布情况详见表2.4-2。

表2.4-2 湖口县各乡镇畜禽养殖场(户) 分布情况一览表

序号

乡镇名称

规模化养殖场数量(家)

养殖户数量(家)

合计(家)

家禽

家禽

1

均桥镇

4

-

1

-

5

-

2

6

18

2

武山镇

5

1

-

-

1

-

-

-

7

3

马影镇

2

-

-

-

4

-

-

3

9

4

张青乡

1

-

-

-

2

-

2

1

6

5

城山镇

2

-

-

1

5

-

1

-

9

6

舜德乡

3

-

-

-

4

-

2

6

15

7

付垅乡

-

-

-

-

6

-

2

5

13

8

流泗镇

-

-

-

1

13

2

1

5

22

9

大垅乡

-

-

-

-

6

-

4

-

10

10

凰村镇

-

-

-

-

6

-

1

10

17

11

流芳乡

-

-

-

-

3

1

-

-

4

12

双钟镇

-

-

-

-

9

-

-

3

12

13

合计

17

1

1

2

64

3

15

39

142

备注:兔养殖规模小,统一纳入家禽统计范围内。

综上所述,结合附表1区域规模化养殖场基本信息表,湖口县畜禽养殖总量不大,规模化养殖场数量较少,以畜禽养殖户为主,且分布较为分散。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规模也以中小型养殖场为主,大型养殖场较少,只有马影镇 (略) 的养殖规模较大。

2.4.3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

2.4.3.1 畜禽养殖粪污产排现状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办〔2018〕28号)文件中“附表5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产生量测算参数”,各类畜禽粪污产污系数详见表2.4-3。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6月9日第24号公告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文件中《农业源产排污核算系数手册》的“表2 畜禽规模化养殖产污系数表”和“表3 畜禽养殖户产污系数”,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户各类畜禽各类污染物产污系数详见表2.4-4和表2.4-5。

表 2.4-3 各类畜禽粪污产污系数表

单位:kg/天·头(羽、只)

污染物

畜禽种类

生猪

肉牛

家禽

粪便

0.93

14.8

0.7

0.11

尿液

2.19

8.91

0.4

/

备注:羊的产污系数没有具体标准,此处以猪当量进行换算。家禽产污系数均以蛋鸡产污系数来进行核算。


表 2.4-4 规模化养殖场各类污染物产污系数表

单位:kg/天·头(羽)

污染物

畜禽种类

生猪

肉牛

家禽

COD

69.11

1288.153

17.3

12.398

氨氮

0.751

7.655

0.188

0.048

总氮

5.551

32.189

1.388

0.1

总磷

0.733

5.196

0.183

0.174




表 2.4-5 养殖户各类污染物产污系数表

单位:kg/天·头(羽)

污染物

畜禽种类

生猪

肉牛

家禽

COD

75.5

1860.4

18.9

10.4

氨氮

0.4

3.2

0.100

0.1

总氮

3.5

45.6

0.875

0.7

总磷

1.2

7.5

0.300

0.2


结合湖口县2020年末全县生猪、肉牛、肉羊及家禽的存栏量估算湖口县畜禽养殖粪污和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及占比,详见表2.4-6和图2.4-2。

表 2.4-6 2020年湖口县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汇总表

单位:t/a

污染物

畜禽种类

生猪

肉牛

家禽

合计

粪便

13226.33

8697.22

546.26

20271.74

42741.55

尿液

31145.87

5235.96

324.59

0.00

36706.43

COD

2692.80

2073.93

37.47

6259.75

11063.95

氨氮

29.26

12.32

0.41

24.24

66.23

总氮

216.29

51.82

3.01

50.49

321.61

总磷

28.56

8.37

0.40

87.85

125.18


2.4.3.2 畜禽养殖粪污分布现状

湖口县各乡镇的畜禽养殖粪污及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及分布情况详见表2.4-7及图2.4-3~2.4-8。


表 2.4-7 2020年湖口县各乡镇畜禽养殖粪污及主要污染物产生量

(单位:t/a)

序号

乡镇

粪便

尿液

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1

均桥镇

4659.12

5471.59

1122.08

7.81

43.68

11.76

2

武山镇

4502.40

3409.98

1123.15

6.67

31.07

10.65

3

马影镇

7434.23

11569.14

1736.93

13.82

86.54

19.45

4

张青乡

2651.67

1856.97

704.78

3.93

17.48

7.97

5

城山镇

3540.51

3605.34

899.27

5.74

29.98

10.29

6

舜德乡

3262.98

3134.88

829.17

5.21

26.51

9.09

7

付垅乡

2931.36

1686.81

793.84

4.19

17.17

9.03

8

流泗镇

4558.49

1311.41

1316.67

5.97

19.01

16.72

9

大垅乡

2713.84

1341.54

743.37

3.78

14.59

8.54

10

凰村镇

2345.61

1216.77

640.20

3.22

12.95

7.41

11

流芳乡

2353.42

1269.88

639.55

3.32

13.28

7.29

12

双钟镇

1787.92

832.12

514.92

2.50

9.35

6.98

合计

42741.55

36706.43

11063.95

66.16

321.61

125.18


2.4.3.3 禁养区划定调整情况

为有效解决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区域布局,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口县实际,湖口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对湖口县原禁养区划定进行了调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湖口县域内已划分9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为 (略) 水厂饮用水保护区,城山镇横山村二房涧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舜德乡王油垅村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武山镇武联村邹厂涧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武山镇武前村天山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均桥镇桂垅村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均桥镇文联村蔡官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付垅乡殷村殷泉湾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流芳乡老山村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11.364km2,其中一级保护区1.393km2、二级保护区9.971km2

(2)自然保护区

江西鄱阳湖口森林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台 (略) 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洋 (略) 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石钟山青檀县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鞋山苍鹭县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屏峰县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大垅天然阔叶林县级自然保护区、湖口县付垅天然阔叶林县级自然保护区,共8个自然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

湖口石钟山国家风景名胜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湖口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15个,包括双钟镇、均桥镇、流泗镇、马影镇、武山镇、城山镇、凰村镇7个镇,大垅乡、张青乡、付垅乡、流芳乡、舜德乡5个乡,以及原武山垦殖场、原南北港水产场、高新技术产业园,总面积为30.34km2。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湖口县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约188.47km2。

2.4.3.4 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现状

经调研分析,湖口县现有各规模化养殖场均采用干清粪工艺,固体粪污主要用于生产农家肥,液体粪污经自建沼气池发酵后用于还田利用,并配置了与养殖规模对应的粪污存储设施及消纳土地。

湖口县各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置基本采用自行建设安全井填埋处理的处理方式。

2.4.3.5 畜禽养殖场废气处理现状

随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实施,湖口县畜禽养殖粪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根据实地调研结果发现,湖口县各养殖场(户)均未建设臭气处理设施,对养殖场(户)周边大气环境及居民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养殖场(户)臭气污染逐渐上升为畜禽养殖的突出环境问题。

2.4.4 种养结合现状

2.4.4.1 种植业发展情况

湖口县传统农业以水稻、油菜、棉花、玉米、大豆、芝麻和薯类为主,特色农业主要有中药材、茶叶、蔬菜和果业。2020年全县粮食作物播种面积21.9万亩,其中水稻18.5万亩,旱粮3.4万亩,玉米5.35万亩,其他杂粮1.95万亩,豆类1.05万亩,蔬菜3.5万亩,油料作物14.97万亩,棉花5.9万亩,果园2.2万亩,中药材3.1万亩。

2.4.4.2 畜禽粪肥土地消纳现状

湖口县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户的畜禽养殖粪污基本采用由场(户)收集,周边农户自行运输至消纳田地回田利用,暂无田间粪肥回田设施,均采用人工回田的方式。

2.4.4.3 耕地土壤质量状况分析

(略) 农业农村局的《20 (略) 耕地土壤监测技术报告》, (略) (略) 级监测数据对比分析,可以看出, (略) 土壤理化性状指标维持在一个较好的水平上:

2020年常规区有机质含量25.75g/kg、全氮含量1.34g/kg、碱解氮含量144.31mg/kg、有效磷含量20.81mg/kg、速效钾含量105.96mg/kg、缓效钾含量354.15mg/kg,pH 值为5.9,耕层厚度为21.15cm、土壤容重1.23g/cm3;空白区有机质含量21.04g/kg、全氮含量1.34g/kg、碱解氮含量113.67mg/kg、有效磷含量13.19mg/kg、速效钾含量91.49mg/kg、缓效钾含量359.72mg/kg,pH值为6.1,耕层厚度为20.63cm、土壤容重 1.19g/cm3

2.4.5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问题分析

湖口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要问题有:

1、畜禽养殖分布不均匀,部分区域畜禽粪污承载压力大。

湖口县畜禽养殖业总体上仍处于小规模养殖发展阶段,规模化养殖场所占比重较低,畜禽养殖分布不均匀,部分乡镇区域畜禽养殖总量大,畜禽养殖配套土地面积紧张,部分规模化养殖场没有配套足够的畜禽粪污消纳土地。

2、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设施不完善。畜禽养殖户主体多且以农户家庭分散养殖为主,养殖设施以简易开放式舍饲为主,净污道不分,饲养区、管理区、病死动物处理区等分区不规范,存在生产粗放、防疫条件差、养殖场治理设施不健全等问题。

畜禽规模养殖场虽大部分已建粪污处理设施,但大部分粪污处理设施不完善:部分养殖场虽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沼气池、储粪场等设施,但绝大部分设施容积小、处理能力弱,与粪污产生量不配套。

畜禽养殖场(户)均未建设臭气处理设施,臭气问题逐渐成为畜禽养殖突出问题。

  1. 养殖污染防治的意识不足。

绝大部分养殖场(户)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防治措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普遍存在重养殖轻防治、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

  1. 养殖场环境监测不到位。

全县大部分畜禽养殖场尚未对污水、粪便和恶臭进行定期监测,并未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口尚未设置生态环境部统一规定的排污口标志。

  1. 治理保障机制不到位。

畜禽养殖业是微利产业,进行畜禽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需要较大的投入,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迁移和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单靠企业自身投入难度较大。

3 规划目标3.1 总体目标

根据湖口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结合国家、省、市“十四五”期间相关要求,提出以下目标:

1、至规划期末,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不低于97%。

2、至规划期末,全县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80%。

3、鼓励建设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加强畜禽养殖废水收集、转运的管理,完善运输车辆准入制度,建立车辆管理台账,记录收污时间、地点、数量,明确粪污及污水的排放去向、用途,至规划期末完成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工作建设率达100%。

4、至规划期末,采用达标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自行检测覆盖率达100%。

表3-1 规划目标指标一览表

序号

指 标

现状值

规划目标值

指标属性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1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90%

91%

93%

95%

97%

>97%

约束性

2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

80%

>80%

>80%

>80%

>80%

>80%

约束性

3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率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约束性

4

达标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自行检测覆盖率

100%

100%

100%

100%

100%

约束性

3.2 畜禽粪污环境承载力测算3.2.1 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

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是指在土地生态系统可持续运行的条件下,一定区域内耕地、林地和草地等所能承载的最大畜禽存栏量。

本规划根据《畜禽粪便土地承载力测算方法》(NY/T3877-2021),进行土地承载力计算。本次土地承载力测算以粪肥氮养分供给和植物氮养分需求为基础进行核算。



表3.2-1 湖口县各乡镇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一览表

乡镇

区域土地承载力

(万猪当量)

实际土地承载力

阈值(万猪当量)

实际存栏

(万猪当量)

实际土地承载力

(%)

双钟镇

1.71

1.37

0.30

21.61

流泗镇

5.97

4.78

0.71

14.86

马影镇

4.35

3.48

2.91

83.79

武山镇

5.05

4.04

1.10

27.28

城山镇

5.05

4.04

0.96

23.88

均桥镇

6.48

5.18

1.57

30.35

大垅乡

6.58

5.27

0.41

7.76

凰村镇

2.96

2.37

0.36

15.21

张青乡

3.67

2.94

0.54

18.32

付垅乡

4.21

3.37

0.58

17.20

舜德乡

3.57

2.85

0.87

30.58

流芳乡

5.73

4.59

0.37

8.04

合 计

55.33

44.27

10.69

24.15

综上表所述,湖口县全县畜禽养殖土地承载力“以氮计”的猪当量为55.33万头,综合考虑禁养区及耕地资源空间分布差异,允许承载量按照总可承载猪当量的80%计算,湖口县畜禽猪当量养殖量阈值可达44.27万多猪当量。2020年全县畜禽养殖规模为10.69万头猪当量,实际土地承载力为24.15%,尚有75.85%的土地承载力空间。其中马影镇的畜禽养殖规模已接近当地农用地的所能承载的最大畜禽养殖存栏数,需严格控制该乡镇的畜禽养殖规模。流芳乡、大垅乡、流泗镇、凰村镇等乡镇的土地承载力不到20%,土地承载能力较高。

3.2.2 水资源承载力测算

畜禽养殖污水主要来自于生猪养猪场和养牛场,家禽养殖无废水产生,湖口县区域内养猪场和养牛场的废水均作为水肥还田利用,基本无直接排放,不占用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故此不再做水环境承载力计算。

3.3 目标可达性分析

(1)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划期内通过湖口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中规模化养殖场“一场一策”场舍改造工程、非规模化养殖场场舍改造工程及粪污有机利用工程等工程的实施,实现对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收集及处置,稳步提升湖口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可实现2025年畜禽养殖粪污资源综合利用率达80%及以上,实现规划目标。

(2)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经过《湖口县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8-2020年)实施方案》专项行动的实施,目前湖口县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已达90%,其中中大型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已达100%。规划期间,通过与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督执法、畜牧业相关补贴政策的相结合,加强对非禁养区内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做好现有规模养殖场配套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工作,可确保至规划末年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7%及以上,实现规划目标。

(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率。在《湖口县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8-2020年)实施方案》中,湖口县已要求采用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的养殖场建立资源化利用台账。规划期间拟通过加强宣传,推进粪肥利用台账制度实施,强化指导服务,做好粪肥利用台账培训等工作措施,规范台账制度落地、实施、监管等工作,可确保畜禽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率达到100%。

(4)达标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自行检测覆盖率。湖口县现有规模养殖场的畜禽粪污均以资源化利用为主,暂无采用达标排放模式的养殖场。

4 畜禽防治污染防治主要任务4.1 科学规划畜禽养殖空间,严格环境准入

4.1.1 结合土地承载力,优化区域空间布局

调整区域布局,引导畜禽养殖业向资源、环境和土地承载力较高的地区发展。着力引导畜禽养殖生产逐步向养殖优势明显的乡镇发展,新建养殖场将按照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信息化、现代化的要求进行建设,能够充分、合理利用资源,大幅提高生产效率和畜产品产出率。严格控制传统的中小规模畜禽养殖,重点发展高端畜禽种业、现代化养殖场和畜牧二、三产业。各乡镇应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禁养区划定情况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化水平、养殖选址等,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要求,推动养殖产能向粪肥消纳量大的区域调整转移。

4.1.2 实施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巩固关停搬迁工作

依据《湖口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文件,对已划定的禁养区及禁养方案加以调整规范并加以公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养区的环境监督执法工作,严控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户),巩固禁养区搬迁关停工作成果。

4.1.3 可养区强化养殖染防治排放管控

各乡镇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畜禽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化水平,严格畜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可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处理。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2 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根据畜禽粪污环境承载力测算结果,结合养殖种类和规模、环境质量目标、自然经济条件等,提出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模式。

4.2.1 畜禽养殖配套土地面积测算

湖口县各乡镇畜禽养殖配套土地面积测算结果详见表4.2-1。各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土地面积测算结果详见附表2。

表4.2-1 湖口县各乡镇畜禽养殖配套土地面积一览表

乡镇

实际存栏

(万猪当量)

畜禽养殖粪肥养分供给量/吨

畜禽养殖配套土地面积/公顷

耕地面积/公顷

耕地面积盈余/公顷

双钟镇

0.30

12.84

108.09

539.3

431.21

流泗镇

0.71

30.82

259.39

1940.87

1681.48

马影镇

2.91

126.51

1064.90

1400.67

335.77

武山镇

1.10

47.82

402.53

1973.33

1570.80

城山镇

0.96

41.86

352.39

1966.67

1614.28

均桥镇

1.57

68.26

574.60

1989.33

1414.73

大垅乡

0.41

17.74

149.32

871.67

722.35

凰村镇

0.36

15.64

131.67

1133

1001.33

张青乡

0.54

23.35

196.58

1162

965.42

付垅乡

0.58

25.15

211.67

1125.8

914.13

舜德乡

0.87

37.89

318.91

1652.93

1334.02

流芳乡

0.37

16.00

134.71

1186.67

1051.96

合 计

10.69

463.88

3904.75

16942.24

13037.49

综上表所述,总体上湖口县尚有足够的耕地面积配套畜禽养殖粪污还田利用,其中马影镇畜禽养殖配套土地面积接近该乡镇的耕地面积,需严控该区域的畜禽养殖规模。

4.2.2 消纳土地充足乡镇粪污处理利用模式

针对全县范围内自有消纳土地面积充足的乡镇,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粪肥可就地就近还田农用。采用以下两种模式进行处理:

(1)自主消纳

自有消纳土地面积充足时,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2012)》《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有关要求,粪污规范贮存堆沤或厌氧发酵,保障粪污堆沤时长,确保达到无害化处理利用要求后施用;个别规模养殖场(养殖户)自有消纳土地不足时,与周边种植户签订粪肥消纳协议,确保粪肥施用面积能满足粪肥消纳需要。

图 4.2-1 养殖户推荐畜禽粪污贮存+就近还田模式

图 4.2-2 养殖场推荐畜禽粪污厌氧+就近还田模式

(2)委托第三方处理利用

当规模养殖场(养殖户)周边粪污消纳土地不足时,以乡镇为基本单元,规模养殖场可将固体粪便委托处理,通过与有机肥厂、专业沼气工程企业、社会化粪肥服务机构、果菜茶种植基地、种植企业或合作社等第三方签订用肥协议,确定种养两端粪肥产用合作关系。液体粪污用于规模养殖场自有土地或与周边种植户签订消纳协议,施用于附近农地。养殖户分布集中的区域,建设粪污转运中心,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利用。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第三方粪肥服务机构集有机肥生产、配送、施用和有机食品电商等全程服务模式。


图4.2-3 畜禽固体粪肥委托处理+液体粪肥就近还田模式

4.2.3 消纳土地不足乡镇粪污处理利用模式

针对养殖总量大、消纳土地不足的乡镇,应依据主要环境制约因素,选择核减养殖量、提高粪肥替代化肥比例、增加有机肥外售等措施,确保养殖总量与环境承载力相匹配。

(1)规模化养殖场

规模养殖场周边消纳土地充足时,优先就地就近利用。当周边配套农地不足时,规模养殖场优先将液体粪肥用于周边农地消纳,固体粪肥委托第三方处理后外销。

图 4.2-4 畜禽固体粪肥委托处理+液体粪肥就近还田模式

(2)畜禽养殖户

应以乡镇为单元,实施统一收集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可生产有机肥外销,液体粪污堆肥后就近农用。

4.2.4 畜禽粪污合理还田利用

经无害化处理后进行还田综合利用的堆肥和沼气发酵等还田产物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粪肥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在确定粪肥的最佳施用量时,应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同时应有一倍以上的土地用于轮作施肥,不得长期施肥于同一土地。鼓励在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粪肥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处理置后的粪肥输送至农田,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

4.2.5 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

应坚持建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 (略) 场化的方向,加快构建以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项目支持、资金补助、用地协调等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探索建立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的运维模式。充分发挥乡镇、村级基层政府的监督力量,并将养殖户逐步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基本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覆盖。

4.3 完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

4.3.1 源头减量设施建设

4.3.1.1 规模养殖场

畜禽规模养殖业的污染物产生主要来源于饲料营养物质的流失、固体粪便和养殖废水,同时粪污又是优质的有机肥资源。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总体上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原则,首先强调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削减畜禽废粪污的产生,其次加强畜禽粪污的管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最后通过低成本生态化处理技术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实现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4.3.1.2规模以下养殖户

湖口县现有规模以下养殖户应逐步淘汰全程水冲粪等清粪方式,新建养殖户杜绝水冲粪清粪方式,实现废水源头减量。

1、实现雨污分离

各养殖户须通过改造排水系统,实行雨水、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应采用封闭管道式,不得采取明沟或暗渠布设,彻底避免雨污合流,实现废水减量化。

2、实行干湿分离

各养殖户杜绝水冲粪和水泡粪做法,做到干化清粪、集中堆积。根据饲养规模、生产条件和对干粪的利用方式,建造相配套容积的“防雨、防渗、防漏”的堆粪场所,堆积发酵,发酵后的粪肥要全部还田,有效防止粪污造成的环境污染。

4.3.2 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4.3.2.1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根据《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要求,制定“一场一策”养殖场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对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装备的规模养殖场,引导设施装备提档升级,进一步扩大处理能力,场内持续向外界释放恶臭气味影响他人居住环境的畜禽养殖场,要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达不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验收和运行实行“三同时”制度。采用制造有机肥方式的,有机肥加工设施建设按具备相应规模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执行,产品应达到《有机肥料》(NY 525)、《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等要求后作为商品有机肥出售。采用沼气发酵的,建设厌氧消化反应器、沼气收集和处置系统、沼液沼渣分离和贮存系统,实现资源化产品的安全处置、妥善贮存和综合利用,做好冬季保温。采用堆肥发酵工艺的,应建设储存、发酵等场地(至少可暂存180天粪污),配备翻抛设备。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养殖企业应具有委托合同。

堆肥和沼气产物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经无害化处理后进行还田综合利用的。粪肥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在确定粪肥的最佳施用量时,应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同时应有一倍以上的土地用于轮作施肥,不得长期施肥于同一土地。鼓励在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粪肥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处理置后的粪肥输送至农田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

4.3.2.2 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规划期间,湖口县应根据《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要求大力推进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并保持正常运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的要签订协议,明确相互责任,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县域统筹,主要面向中小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建设县域粪污收集转运及集中处理中心,推进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促进种养循环发展。

至规划期末,达到养殖户标准的养殖户基本完成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配套与养殖数量相对应的粪污处理设施,避免粪污乱排、乱放的现象,实现粪污还田利用。

4.3.3 田间配套设施建设

推进田间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在流泗镇、凰村镇、大垅乡和流芳乡土地承载力富余量较大的乡镇,各选取1~2个试点村建设田间粪污暂存设施,根据试点粪污产量、经济情况等,合理选择粪肥还田输送管道、配置运输罐车、固态肥抛撒机、液态粪肥撒施机、沼液沼渣抽排机、远距离施肥泵粪肥机械化还田作业设施。施肥过程应采用深施、埋施等减排措施。

4.4 完善台账管理制度

4.4.1 加强宣传服务,逐步推进粪肥利用台账制度实施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关政策要求的宣传,要让规模养殖场(户)知悉主体责任,树立粪肥台账记录的自觉性,提高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推进粪肥利用台账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养殖户填报,逐步完善粪肥利用台帐。

4.4.2 落实责任,做好台账记录

按照适用、方便的原则,探索建立符合养殖场养殖畜禽种类实际以及粪污处理利用现状的台账格式。养殖场是台帐填报主体,需按照要求记录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台账,台账应至少保留2年以上。

4.5 强化环境监管

4.5.1 严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准入退出

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依法开展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符合区域环境功能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新建养殖场(小区)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备案。审批部门严格审批,对选址、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不合规的项目不予审批或备案,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

4.5.2 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督执法

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任务分工,提出绩效考核措施要求,统筹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对规模养殖场不开展环境评价、不执行“三同时”制度、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置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外环境等违法行为,建立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整改目标和整改时限,不搞简单的关停拆除“一刀切”,超过整改时限,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畅通12369环境信访举报途径,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4.5.3 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

加强宣传引导,督促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户)落实主体责任。养殖场投入使用前,需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设施、畜禽粪污贮存处理设施等综合利用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粪污采用还田利用的应符合相关标准,设有排放口的应处理达标后排放并进行自主监测。

4.5.4 提升畜禽养殖环境管理智慧水平

借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技术,探索养殖场(户)管理数据与行政管理平台的数字化对接,动态掌握全县规模养殖场、养殖规模、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情况,实现畜禽养殖业数字化和智能化,加强粪污处理监管力度,推进全县规模养殖场智慧管控。推进重点养殖场及重要配套设施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接入地方行政监督综合管理平台。

5 重点工程

为实现“十四五”期间湖口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重点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开展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提升畜禽养殖粪污收集、处理及利用效率;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工程,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能力。

1、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工程

在《湖口县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8-2020年)实施方案》整改工程的基础上,结合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 (略) 湖口县南北港和造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项目的实施,组织对全县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进行全面调研摸排,掌握粪污处理设施的运行现状,并建立档案。根据调研摸排结果,针对环保设施仍未达标的规模化养殖场继续开展“一场一策”提升改造工程,稳步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针对环保设施未达标的养殖户,按规范配套建设贮粪场和贮存池。

2、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包括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工程和田间配套设施工程。

积极探索建立养殖粪污储存、回收和利用体系,鼓励分散储存、统一运输、集中处理,推动养殖粪污资源回收利用,规模较小的养殖场采取粪污堆肥发酵池就地堆肥利用,针对部分已经建成的小型有机堆肥加工厂进行规范化改造,建议采取立式发酵罐或好氧翻抛堆肥生产有机肥,同时配套运输设备,如粪便收集手推车、小型清运车等。规划建设2座粪污收集转运中心,将整县不能实现就地消纳的粪污集中收集,并作为粪污资源化利用第三方运行场地,具体工程设施点位依据现场勘查深化设计。

田间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主要是对沼液进行资源化利用,建设内容包括田间沼液暂存池、滴灌系统、沼液运输车、干粪运输车,其建设地点位于种植大户连片种植农田内,优先考虑水肥利用于连片的蔬菜、果园或苗木种植基地(旱地类型)。

3、监管体系建设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1)设立或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粪污污染防治监管体系的建设与运行。(2)完善粪污防治与资源化利用制度,建立养殖和污染防治台账,监管粪污未经发酵直接还田或进入水体,保护畜禽养殖区域生态环境。(3)完善养殖管理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禁养区划定区域不得新建养殖场(户),规范清粪方式。(4)建立粪肥产品检测制度,定期采样、送样,测定有机质、总养分、水分、酸碱度、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总铬、蛔虫卵死亡率和粪大肠菌群数等,避免粪污处理还田后污染土壤环境。(5)配合环境监管部门,按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及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监测规范,对规模化养殖场及周边定期开展大气、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的环境质量监测,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养殖协调可持续发展。(6)建设畜禽养殖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养殖类别、规模、粪污产生量、清粪方式、水资源利用、粪肥质量、粪肥利用率、养殖区域及周边环境质量、农田土壤质量信息数据进行管理、统计和分析,为养殖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表5-1 湖口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支持主体和内容清单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内容及规模

建设期限(年)

责任单位

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场户粪污处理设施改造升级

开展规模化养殖场“一场一策”及养殖户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改造升级工程,稳步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2021~2024

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

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

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及处理利用工程

规模较小的养殖场配套建设粪便堆肥发酵池,改造小型有机堆肥加工厂2座,建设县级粪污收集转运中心2座

2023~2025

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

田间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配套田间沼液暂存池、滴灌系统、沼液运输车、干粪运输车等建设内容

2023~2025

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建设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信息化管理平台

畜禽养殖类别、规模、粪污产生量、清粪方式、水资源利用、粪肥质量、粪肥利用率、养殖区域及周边环境质量、农田土壤质量等数据进行管理、统计和分析系统

2024~2025

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

6 工程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6.1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6.1.1 投资估算

湖口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投资估算包括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建设三部分的工程投资估算。

表6-1 湖口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支持主体和内容清单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内容及规模

建设期限(年)

投资预算(万元)

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粪污处理设施改造

规模化养殖场“一场一策”及养殖散户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提升改造

2021~2024

2500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

畜禽粪污收集工程

规模较小的养殖场配套建设粪便堆肥发酵池,改造小型有机堆肥加工厂2座,建设县级粪污收集转运中心2座

2023~2025

2000

田间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配套田间沼液暂存池、滴灌系统、沼液运输车、干粪运输车等建设内容

2023~2025

400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建设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信息化管理平台

畜禽养殖类别、规模、粪污产生量、清粪方式、粪肥利用率、养殖区域及周边环境质量、农田土壤质量等数据进行管理、统计和分析系统

2024~2025

600

6.1.2 资金筹措

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来源主要为积极 (略) 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通过涉农财政资金渠道,充分运用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手段,吸引地方和社会资金投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减少污染防治资金压力。结合县财政实际,推动财政补贴、业主自筹、社会投入等多种资金支持政策落地,逐步建立财政、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保障。

7 效益分析7.1 经济效益

通过落实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污染源头管控、加强技术引导示范、推行清洁养殖方式等措施,将促进畜禽养殖业的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引导产业生态化、规模化、集约化转型,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机肥生产、沼气能源工程建设,将促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产业链有效延伸,提升产业综合效益,拓宽农民创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7.2 环境效益

通过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项目,将有效缓解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通过推进畜禽粪污收集及处理利用工程的实施,发挥畜禽养殖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环境成效,农村地区粪便乱堆的现象有所改观,村容村貌得到改善,人畜混居状况有所缓解,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得到提高。

7.3 社会效益

通过实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进程,鼓励养殖户转产转业。各类政策补贴和技术示范工程将继续发挥积极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可提高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自发治污减排的积极性,促进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巩固减排工作成效。

8 保障措施

8.1 组织领导

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负总责,统筹、协调、督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牧业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项目支持,推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的创新;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突出财政支持的绿色生产导向;能源、电力部门要畅通沼气发电、生物天然气的入网通道;自然资源部门要保障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用地。乡镇(街道)政府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农业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8.2 政策支持

坚持政策引导,加强资金筹措力度,拓展粪污资源化技术, (略) 场和养殖业发展规律,用好、用活、用足国家扶持资金,整合各类资源,统筹利用好相关资金,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并解决用地等相关问题。

通过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形成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发展的产业布局。积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与种植业主衔接,鼓励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作为有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鼓励在畜禽养殖密集区建立粪便污水集中处理中心,探索规模化、专业户、社会化运营机制。建立有效的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机制、市场运营模式,形成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

8.3 技术指导

各级政府积极组织技术人员对广大养殖业主进行技术指导,主要包括:

(1)加强禽畜养殖粪污建设工程技术指导

以《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6624-2011)、《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7622-2011)为指导,强化施工管理,选择具有一定工程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粪污堆肥与发酵设施的施工,保证建设质量。

(2)加强堆肥与发酵技术的指导

堆肥与发酵技术作为传统的粪污无害化和资源有效手段,广大农民已经基本掌握其操作方法。但与《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2012)、《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 1169-2006)等文件要求仍尚有较大差距。县政府应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养殖场(户)对广大业主进行技术指导,从堆肥世间、翻拌次数、堆肥温度等方面予以技术指导,最大限度保留粪污有效成分,消除有害病菌。

(3)开展粪肥还田技术指导

组织技术人员开展土壤肥力调查,依据土壤有机成分和农作物生长规律,指导农民确定粪肥与化肥替代最佳比例,确定粪肥施用最佳数量以及使用方法。

8.4 监督考核

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总要求,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文件要求,加强畜禽养殖粪污防治,落实主体责任。

(1)认真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按时上报工作进展。严格落实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强化数据统计工作,实现信息系统对规模养殖场全覆盖,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现共享直联平台管理。

(2)组织相关部门,强化项目实施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要求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形成以监促治的社会氛围,提高养殖场主动治理的意识。

(3)落实责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规模养殖场(户、小区)承担粪污治理的主体责任,全面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自觉执行强制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强化环保执法监管,对规模养殖场(小区、户)未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治理,依法严处,督促规模养殖场(小区、户)落实强制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建立对全县规模养殖场、有机肥厂设施的运行监控机制,对粪污资源化利用产品去向加强日常巡查,确保畜禽粪污真处理、真利用。

(4)加强中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于中央补助投资,做到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定期对建设进度、质量、效益等进行全面检查和督导,并配合上级部门的工作。

(5)建立绩效考核与反馈机制。完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全县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建设目标、地方政府扶持政策、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等进行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推动完善管理措施、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有序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6)建立奖惩机制。中央资金管理和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与年度投资挂钩。对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资金使用率低,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或未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逐级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处理。

8.5 宣传引导

县政府及时主动在互联网上公布查处的环境违法畜禽养殖场(小区)环保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对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以及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予以曝光。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环保举报热线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对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户)、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和违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努力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的良好氛围。

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重点培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设施管理和运行维护、实用技术等,提高环境管理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家信息库,为环境管理和技术咨询提供支撑。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影短片等形式,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广泛宣传,推广农村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实用技术,提高从业人员和群众的环保意识,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