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北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氧化碳捕集、封存及资源化利用项目-ce7b5f884cb44607b15d90ce6dc9b421-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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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隅北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氧化碳捕集、封存及资源化利用项目-ce7b5f884cb44607b15d90ce6dc9b421-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东北京金隅 (略) 内
公示时间:2023-01-18
受理时间:2023-01-0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大气:环保示范线原烟气经“SNCR脱硝+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本项目抽取其中部分烟气再经“水洗+脱硫剂吸收+吸收液吸收”后,与原烟气在现有110m高窑尾烟囱汇合后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降低,因此本项目运行期间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可接受。地表水:本项目第一冷凝器冷凝水为解吸后气体中水分经冷凝形成的凝结水,为纯净水,作为现有工程冷却循环水系统补水使用;生活污水送至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现有工程冷却循环水系统补水;因此,本项目废水不外排,对周边地表水环境影响可接受。声环境:本项目主要噪声源来自各类风机、各类泵等,采用选用低噪音设备、基础减震、距离衰减、墙体隔声等措施,经预测结果可知,叠加背景值后现有厂区厂界四周昼间、夜间预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固体废物:本项目脱硫液循环再生系统产生的CaSO4,作为水泥窑原料使用;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均为一般固废。本项目吸收塔溶液废净化剂、解吸塔顶CO2废净化剂、脱硫床废弃填料、干燥床废弃填料、吸收液再生废液、化验废水和降温除尘塔冷凝水均为危险废物,依托环保示范线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妥善处置。地下水及土壤:在做好重点防渗和一般防渗后,与地下水及土壤环境之间有防渗层间隔,不存在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途径。
公众参与情况:已进行受理情况公示,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李廷林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京诚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金隅 (略)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东北京金隅 (略) 内
公示时间:2023-01-18
受理时间:2023-01-0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大气:环保示范线原烟气经“SNCR脱硝+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本项目抽取其中部分烟气再经“水洗+脱硫剂吸收+吸收液吸收”后,与原烟气在现有110m高窑尾烟囱汇合后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降低,因此本项目运行期间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可接受。地表水:本项目第一冷凝器冷凝水为解吸后气体中水分经冷凝形成的凝结水,为纯净水,作为现有工程冷却循环水系统补水使用;生活污水送至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现有工程冷却循环水系统补水;因此,本项目废水不外排,对周边地表水环境影响可接受。声环境:本项目主要噪声源来自各类风机、各类泵等,采用选用低噪音设备、基础减震、距离衰减、墙体隔声等措施,经预测结果可知,叠加背景值后现有厂区厂界四周昼间、夜间预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固体废物:本项目脱硫液循环再生系统产生的CaSO4,作为水泥窑原料使用;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均为一般固废。本项目吸收塔溶液废净化剂、解吸塔顶CO2废净化剂、脱硫床废弃填料、干燥床废弃填料、吸收液再生废液、化验废水和降温除尘塔冷凝水均为危险废物,依托环保示范线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妥善处置。地下水及土壤:在做好重点防渗和一般防渗后,与地下水及土壤环境之间有防渗层间隔,不存在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途径。
公众参与情况:已进行受理情况公示,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李廷林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京诚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金隅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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