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化县安乐福来新型空心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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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化县安乐福来新型空心砖厂)

当事人姓名:宁化县安乐福来新型空心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H

地址: (略) 宁化县安乐镇黄庄村黄地桥

投资人:吴光忠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宁化县安乐福来新型空心砖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

2022年11月22日, (略) 宁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后,对位于宁化县安乐镇黄庄村黄地桥的宁化县安乐福来新型空心砖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期间你厂正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发现你厂脱硫废水循环回用池内废水呈酸性,石灰搅拌池因电机故障无法开启运行,你厂现场负责人刘增善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有拍照、录像留证,并对现场负责人刘增善制作了《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2年11月22日你砖厂现场负责人刘增善签字的《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2月1日你砖厂现场负责人刘增善签字的《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2月7日,我局依法向你砖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2〕115号),责令你砖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12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砖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2〕24号),明确告知你砖厂依法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砖厂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砖厂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2年11月22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

3、2022年12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

4、《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2〕115号)及送达回证;

6、《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2〕24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鉴于你砖厂未造成污染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等情况。我局决定对你砖厂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砖厂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宁化)

2022年12月30日

当事人姓名:宁化县安乐福来新型空心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H

地址: (略) 宁化县安乐镇黄庄村黄地桥

投资人:吴光忠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宁化县安乐福来新型空心砖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

2022年11月22日, (略) 宁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后,对位于宁化县安乐镇黄庄村黄地桥的宁化县安乐福来新型空心砖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期间你厂正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发现你厂脱硫废水循环回用池内废水呈酸性,石灰搅拌池因电机故障无法开启运行,你厂现场负责人刘增善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有拍照、录像留证,并对现场负责人刘增善制作了《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2年11月22日你砖厂现场负责人刘增善签字的《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2月1日你砖厂现场负责人刘增善签字的《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2月7日,我局依法向你砖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2〕115号),责令你砖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12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砖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2〕24号),明确告知你砖厂依法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砖厂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砖厂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2年11月22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

3、2022年12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

4、《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2〕115号)及送达回证;

6、《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2〕24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鉴于你砖厂未造成污染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等情况。我局决定对你砖厂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砖厂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宁化)

2022年12月30日

当事人姓名:宁化县安乐福来新型空心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H

地址: (略) 宁化县安乐镇黄庄村黄地桥

投资人:吴光忠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宁化县安乐福来新型空心砖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

2022年11月22日, (略) 宁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后,对位于宁化县安乐镇黄庄村黄地桥的宁化县安乐福来新型空心砖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期间你厂正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发现你厂脱硫废水循环回用池内废水呈酸性,石灰搅拌池因电机故障无法开启运行,你厂现场负责人刘增善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有拍照、录像留证,并对现场负责人刘增善制作了《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2年11月22日你砖厂现场负责人刘增善签字的《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2月1日你砖厂现场负责人刘增善签字的《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2月7日,我局依法向你砖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2〕115号),责令你砖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12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砖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2〕24号),明确告知你砖厂依法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砖厂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砖厂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2年11月22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

3、2022年12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

4、《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2〕115号)及送达回证;

6、《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2〕24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鉴于你砖厂未造成污染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等情况。我局决定对你砖厂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砖厂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宁化)

2022年12月30日

当事人姓名:宁化县安乐福来新型空心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H

地址: (略) 宁化县安乐镇黄庄村黄地桥

投资人:吴光忠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宁化县安乐福来新型空心砖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

2022年11月22日, (略) 宁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后,对位于宁化县安乐镇黄庄村黄地桥的宁化县安乐福来新型空心砖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期间你厂正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发现你厂脱硫废水循环回用池内废水呈酸性,石灰搅拌池因电机故障无法开启运行,你厂现场负责人刘增善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有拍照、录像留证,并对现场负责人刘增善制作了《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2年11月22日你砖厂现场负责人刘增善签字的《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2月1日你砖厂现场负责人刘增善签字的《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2月7日,我局依法向你砖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2〕115号),责令你砖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12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砖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2〕24号),明确告知你砖厂依法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砖厂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砖厂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

2、2022年11月22日现场执法拍摄照片;

3、2022年12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

4、《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改(宁)〔2022〕115号)及送达回证;

6、《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告(宁)〔2022〕24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鉴于你砖厂未造成污染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等情况。我局决定对你砖厂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砖厂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宁化)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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