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1月18日)-宁波菱化实业有限公司环保型农药制剂项目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1月18日)-宁波菱化实业有限公司环保型农药制剂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环保型农药制剂项目 | 象山经济开发区城东C-1-10-2地块 | (略) | 本项目年产3.5万吨各类环保型农药制剂,具体产品包括33%N-(膦羧基*基)甘氨酸铵盐水剂、41%N-(膦羧基*基)甘氨酸异*胺盐水剂、62%N-(膦羧基*基)甘氨酸异*胺盐水剂、68%N-(膦羧基*基)甘氨酸铵盐粒剂、200克/升草铵膦水剂 | 建设单位已按照《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公示并征求意见。 |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1)废气 颗粒物含量较高的投料废气、造粒废气、筛分废气采用装置自带袋式除尘器进行预处理(粒剂包装粉尘采用滤筒除尘器进行预处理)回收物料,回收的物料返回生产工序,未收集的颗粒物再进入水吸收塔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 成盐废气、过滤废气、水剂灌装废气、罐区废气、危废库废气(主要成分为氨气和异*胺)等进入酸液吸收+水吸收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排放;粒剂生产车间的工艺废气通过酸液喷淋+水喷淋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3排放 可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要求。 2)废水 本项目外地面冲洗水、循环冷却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酸吸收塔/酸喷淋塔排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站预处理后纳管,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纳管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要求;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3)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安装防震垫、消声器等,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一般固废委托有关单位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02日(8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许可科
联系电话:0574-*
通讯地址: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象山港路300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环保型农药制剂项目 | 象山经济开发区城东C-1-10-2地块 | (略) | 本项目年产3.5万吨各类环保型农药制剂,具体产品包括33%N-(膦羧基*基)甘氨酸铵盐水剂、41%N-(膦羧基*基)甘氨酸异*胺盐水剂、62%N-(膦羧基*基)甘氨酸异*胺盐水剂、68%N-(膦羧基*基)甘氨酸铵盐粒剂、200克/升草铵膦水剂 | 建设单位已按照《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公示并征求意见。 |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1)废气 颗粒物含量较高的投料废气、造粒废气、筛分废气采用装置自带袋式除尘器进行预处理(粒剂包装粉尘采用滤筒除尘器进行预处理)回收物料,回收的物料返回生产工序,未收集的颗粒物再进入水吸收塔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 成盐废气、过滤废气、水剂灌装废气、罐区废气、危废库废气(主要成分为氨气和异*胺)等进入酸液吸收+水吸收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排放;粒剂生产车间的工艺废气通过酸液喷淋+水喷淋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3排放 可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要求。 2)废水 本项目外地面冲洗水、循环冷却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酸吸收塔/酸喷淋塔排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站预处理后纳管,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纳管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要求;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3)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安装防震垫、消声器等,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一般固废委托有关单位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02日(8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许可科
联系电话:0574-*
通讯地址: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象山港路300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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