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审批公示]吉林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异地扩建项目【2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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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审批公示]吉林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异地扩建项目【23002】

吉林金 (略) 异地扩建项目拟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吉林金 (略) 异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分局审批科)

通讯地址: (略) 龙湖大路5799号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办公室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吉林金 (略) 异地扩建项目

(略) 高新区创意路336号

吉林金 (略)

(略) (略)

本项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意路336号, (略) (略) 现有六层建筑,建筑面积8067平方米,投资5000万元,对原有检验中心进行异地扩建,建成后样本检测量为5.14万例/天。

废气: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并经吸附过滤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管控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废水:实验废水经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 (略) 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噪声:实验设备产生的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墙壁隔声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固废:废外包装物等固体废物在厂区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实验废液、废药品、废实验耗材、废活性炭、污泥、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备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吉林金 (略) 异地扩建项目拟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吉林金 (略) 异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分局审批科)

通讯地址: (略) 龙湖大路5799号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办公室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吉林金 (略) 异地扩建项目

(略) 高新区创意路336号

吉林金 (略)

(略) (略)

本项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意路336号, (略) (略) 现有六层建筑,建筑面积8067平方米,投资5000万元,对原有检验中心进行异地扩建,建成后样本检测量为5.14万例/天。

废气: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并经吸附过滤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管控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废水:实验废水经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 (略) 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噪声:实验设备产生的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墙壁隔声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固废:废外包装物等固体废物在厂区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实验废液、废药品、废实验耗材、废活性炭、污泥、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备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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