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静安区文物保护点永志堂遗址保护性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关于静安区文物保护点永志堂遗址保护性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上海兴 (略) :
你单位《关于送审静安区文物保护点永志堂遗址保护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宝通路539号“永志堂遗址”为静安区文物保护点,位于静安区中兴社区C*单元321-01地块内。你单位提交的由华建集团华东建 (略) 编制的《静安区文物保护点永志堂保护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设计方案》),内容基本完整,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总体上符合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的设计规范要求,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可作施工依据,原则同意你单位申报的《设计方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永志堂遗址保护性修缮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不改变外立面原有风貌,不改变原有平面格局,不改变原有主体承重结构体系,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得在文物建筑上直接安装灯具搞“亮化工程”;工程完成后不得作为私人会所使用。
三、《设计方案》应严格按照专家评审会议意见和专家建议执行。
四、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如有重大变更,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应在深化细化《设计方案》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我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六、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文物保护专业能力和相关从业经验。
七、本工程如有涉及规划土地、工程建设、消防、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其他行政管理审批的,应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八、本工程竣工须报请我局组织验收,并应提供最终的、完整的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竣工资料,包括照片、录像、图纸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总结等。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二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批复。
(略) 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略) 静安区文物局
2023年1月18日
上海兴 (略) :
你单位《关于送审静安区文物保护点永志堂遗址保护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宝通路539号“永志堂遗址”为静安区文物保护点,位于静安区中兴社区C*单元321-01地块内。你单位提交的由华建集团华东建 (略) 编制的《静安区文物保护点永志堂保护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设计方案》),内容基本完整,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总体上符合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的设计规范要求,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可作施工依据,原则同意你单位申报的《设计方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永志堂遗址保护性修缮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不改变外立面原有风貌,不改变原有平面格局,不改变原有主体承重结构体系,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得在文物建筑上直接安装灯具搞“亮化工程”;工程完成后不得作为私人会所使用。
三、《设计方案》应严格按照专家评审会议意见和专家建议执行。
四、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如有重大变更,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应在深化细化《设计方案》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我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六、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文物保护专业能力和相关从业经验。
七、本工程如有涉及规划土地、工程建设、消防、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其他行政管理审批的,应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八、本工程竣工须报请我局组织验收,并应提供最终的、完整的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竣工资料,包括照片、录像、图纸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总结等。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二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批复。
(略) 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略) 静安区文物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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