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
川市监撤冒〔2023〕0101号
当事人:四川源福 (略)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杨渊
住所: (略) 青石桥南街38号3单元23号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建筑工程机械及配件,电器机械及器材,化工原料,化工产品,涂料
登记机关: (略) 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2年9月28日,李利(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510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45)向我局反映其身份被当事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并申请撤销相关冒名登记(备案)。我局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细则,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
调查期间,通过现场检查、邮政快递等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取得联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 (略) 场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 (略) 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成公鉴(文检)字[2022]3232号〕显示,当事人企业登记档案中的《四川源福 (略) 临时股东会纪要》、《四川源福 (略) 第一次股东会纪要》、《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监事的任职证明》上的签名字迹“李利”与1996年至2000年期间李利的签名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略) 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8日作出的四川源福 (略) 取得设立登记中李利的登记(备案)事项。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成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川市监撤冒〔2023〕0101号
当事人:四川源福 (略)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杨渊
住所: (略) 青石桥南街38号3单元23号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建筑工程机械及配件,电器机械及器材,化工原料,化工产品,涂料
登记机关: (略) 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2年9月28日,李利(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510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45)向我局反映其身份被当事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并申请撤销相关冒名登记(备案)。我局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细则,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
调查期间,通过现场检查、邮政快递等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取得联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 (略) 场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 (略) 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成公鉴(文检)字[2022]3232号〕显示,当事人企业登记档案中的《四川源福 (略) 临时股东会纪要》、《四川源福 (略) 第一次股东会纪要》、《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监事的任职证明》上的签名字迹“李利”与1996年至2000年期间李利的签名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略) 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8日作出的四川源福 (略) 取得设立登记中李利的登记(备案)事项。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成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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