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鸿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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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鸿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鸿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东城街道狮龙路12号5栋201室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以下简称“项目”) (略) (略) 东城街道狮龙路12号5栋201室(东经113°47"48.680",北纬23° 3"46.6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54HXB538。 项目于2020年4月填报了《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340。 改扩建前,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600m2,建筑面积600m2,主要从事纸盒的生产,年生产纸盒200万个。 现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进行改扩建: (1)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项目改扩建前,占地面积为600m2,建筑面积为600m2;项目改扩建后,占地面积为1390m2,建筑面积为1390m2。 (2)总投资:项目改扩建前总投资为100万元,改扩建后总投资为200万元。 (3)产品方案:项目改扩建前年产纸盒200万个,改扩建后年产吸塑盒159.6吨、胶盒72吨。 (4)生产工艺:项目改扩建后新增吸塑、折边等工序,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相应发生改变,具体见项目原辅材料用量表、生产设备表。 改扩建后,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为1390m?,建筑面积为1390m?,主要从事吸塑盒、胶盒的生产,建成后预计年产吸塑盒159.6吨、胶盒72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拟将吸塑、折边、打样、粘合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设置集气装置对其废气进行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再经15m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VOC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第II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吸塑、折边、打样、粘合工序未收集的非*烷总烃、臭气浓度、VOCs通过车间门窗缝隙无组织排放,在加强车间密闭,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条件下,非*烷总烃厂界外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非*烷总烃厂区内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VOCs厂界外浓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不设厨房,故无厨房油烟产生,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废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厂区内雨水与生活污水分别独立布置排水管道系统,雨水经厂区内雨 (略) 政雨水管网,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东城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噪声:项目选用噪声低的设备,合理布局噪声源,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加强管理制度,再经过一定自然距离的衰减作用,项目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纳入镇区环卫清运系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3-01-19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东城分局
联系电话0769-*
通讯地址 (略) 东城街道东城路561号东城街道办事处3号楼5楼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环评文件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工程分析内容不全,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鸿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东城街道狮龙路12号5栋201室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以下简称“项目”) (略) (略) 东城街道狮龙路12号5栋201室(东经113°47"48.680",北纬23° 3"46.6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54HXB538。 项目于2020年4月填报了《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340。 改扩建前,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600m2,建筑面积600m2,主要从事纸盒的生产,年生产纸盒200万个。 现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进行改扩建: (1)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项目改扩建前,占地面积为600m2,建筑面积为600m2;项目改扩建后,占地面积为1390m2,建筑面积为1390m2。 (2)总投资:项目改扩建前总投资为100万元,改扩建后总投资为200万元。 (3)产品方案:项目改扩建前年产纸盒200万个,改扩建后年产吸塑盒159.6吨、胶盒72吨。 (4)生产工艺:项目改扩建后新增吸塑、折边等工序,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相应发生改变,具体见项目原辅材料用量表、生产设备表。 改扩建后,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为1390m?,建筑面积为1390m?,主要从事吸塑盒、胶盒的生产,建成后预计年产吸塑盒159.6吨、胶盒72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拟将吸塑、折边、打样、粘合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设置集气装置对其废气进行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再经15m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VOC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第II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吸塑、折边、打样、粘合工序未收集的非*烷总烃、臭气浓度、VOCs通过车间门窗缝隙无组织排放,在加强车间密闭,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条件下,非*烷总烃厂界外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非*烷总烃厂区内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VOCs厂界外浓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不设厨房,故无厨房油烟产生,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废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厂区内雨水与生活污水分别独立布置排水管道系统,雨水经厂区内雨 (略) 政雨水管网,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东城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噪声:项目选用噪声低的设备,合理布局噪声源,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加强管理制度,再经过一定自然距离的衰减作用,项目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纳入镇区环卫清运系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3-01-19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东城分局
联系电话0769-*
通讯地址 (略) 东城街道东城路561号东城街道办事处3号楼5楼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环评文件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工程分析内容不全,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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