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绿可智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迁扩建)
东莞市绿可智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迁扩建)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绿可智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迁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桥头镇大洲大东路602号4号楼3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绿可智能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深圳昇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绿可智能 (略) (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厂 (略) 桥头镇大洲社区大新路93号H栋四楼二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MA4UW33Y1W。主要从事电线(主要为数据线、耳机线)的加工生产。建设项目经营范围:智能环保设备投资;研发、销售、生产:智能环保设备、智能环保材料、智能环保产品、五金配件、电子产品、金属材料、电线电缆、塑胶制品、空气净化器及配件、水处理设备及配件、空气采样器;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环保技术推广及应用、环保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室内环境空气检测及治理服务;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项目于2020年9 (略) (略) 编写了《 (略) 绿可智能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与2020年9月24日 (略) 环境生态环境局的审查批复意见(批复文号:东环建[2020]12338号)。现因企业发展需要,项目拟进行迁扩建,具体迁扩建内容如下:1、项目由“ (略) 桥头镇大洲社区大新路93号H栋四楼二区”搬迁至“ (略) 桥头镇大洲大东路602号4号楼301室(详见项目地理位置图);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3° 1"23.860";东经:114° 2"49.810"。2、增加投资50万元,增加占地面积300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300平方米。3、增加电线(主要为数据线、耳机线)的加工产生,年产4970万米,相应增加部分生产设备及原辅材料(迁扩建前后设备清单详见表2-4、原辅材料清单详见表2-6)。迁扩建后,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占地面积1000m2,建筑面积1000m2。项目主要从事电线(主要为数据线、耳机线)加工生产,项目年加工生产电线(主要为数据线、耳机线)5040万米。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水处理措施: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挤出成型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政截污管网,最 (略) 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二、废气处理措施:挤出成型工序:经处理后,挤出成型工序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为2.463mg/m3,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中的较严值。挤出成型工序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的较严值;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需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要求。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三、固废处理措施:项目废包装材料、原料包装及线材边角料 (略) 处理;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原料罐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四、噪声处理措施: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以接受。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公示时间 | 2023-01-1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C座8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不同意意见)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绿可智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迁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桥头镇大洲大东路602号4号楼3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绿可智能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深圳昇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绿可智能 (略) (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厂 (略) 桥头镇大洲社区大新路93号H栋四楼二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MA4UW33Y1W。主要从事电线(主要为数据线、耳机线)的加工生产。建设项目经营范围:智能环保设备投资;研发、销售、生产:智能环保设备、智能环保材料、智能环保产品、五金配件、电子产品、金属材料、电线电缆、塑胶制品、空气净化器及配件、水处理设备及配件、空气采样器;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环保技术推广及应用、环保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室内环境空气检测及治理服务;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项目于2020年9 (略) (略) 编写了《 (略) 绿可智能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与2020年9月24日 (略) 环境生态环境局的审查批复意见(批复文号:东环建[2020]12338号)。现因企业发展需要,项目拟进行迁扩建,具体迁扩建内容如下:1、项目由“ (略) 桥头镇大洲社区大新路93号H栋四楼二区”搬迁至“ (略) 桥头镇大洲大东路602号4号楼301室(详见项目地理位置图);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3° 1"23.860";东经:114° 2"49.810"。2、增加投资50万元,增加占地面积300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300平方米。3、增加电线(主要为数据线、耳机线)的加工产生,年产4970万米,相应增加部分生产设备及原辅材料(迁扩建前后设备清单详见表2-4、原辅材料清单详见表2-6)。迁扩建后,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占地面积1000m2,建筑面积1000m2。项目主要从事电线(主要为数据线、耳机线)加工生产,项目年加工生产电线(主要为数据线、耳机线)5040万米。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水处理措施: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挤出成型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政截污管网,最 (略) 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二、废气处理措施:挤出成型工序:经处理后,挤出成型工序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为2.463mg/m3,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中的较严值。挤出成型工序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的较严值;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需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要求。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三、固废处理措施:项目废包装材料、原料包装及线材边角料 (略) 处理;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原料罐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四、噪声处理措施: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以接受。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公示时间 | 2023-01-1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C座8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不同意意见)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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