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卓越奕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配件制造项目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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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山卓越奕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配件制造项目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唐山卓越 (略) 金属配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22-*

通讯地址:芦台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示期

备注

1

唐山卓越 (略) 金属配件制造项目

(略) 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园区

唐山卓越 (略)

唐山 (略)

项 (略) 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园区,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0万元。项目将现有工程的生产线全部从唐山广发 (略) 厂房迁建至 (略) 所属厂房,新增喷砂机1台、抛丸机1台、1条手动喷漆生产线、1条400m电泳生产线,在自动喷漆生产线新增2个喷漆工位和一间烘干室,并对现有工程线下前处理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年产金属配件(汽车配件、自行车配件等各种配件)5000吨。

(一)加强施工期、运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二)废气:1.项目抛丸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砂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由移动喷砂室中3个集气管道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器分离出石英砂,其余颗粒物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以上废气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1中限值要求;

2.线下前处理和400m电泳线上预脱脂和主脱脂过程产生的废气由一套风机引入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4中限值要求;

3.电泳线电泳过程、烘干过程、危废间和漆料库房存储过程产生的废气由一套风机引入干式过滤棉箱+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处理后,通过1根17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其中SO2、NOX、颗粒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2019年“十项重点工作”工作方案》(唐办发[2019]3号)中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本企业承诺限值SO2:50mg/m3,NOX:150mg/m3,非*烷总烃、苯、*苯与二*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企业相关,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工业涂装行业绩效分级指标B级指标要求;

4.自动喷漆线与手动喷漆线调漆、喷漆过程产生的废气分别经4套水帘池去除漆雾后分别与各线预烘烤、流平、烘干过程废气分别由一套风机引入两套干式过滤棉箱+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17m高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其中SO2、NOX、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2019年“十项重点工作”工作方案》(唐办发[2019]3号)中限制要求,同时满足本企业承诺限值SO2:50mg/m3,NOX:150mg/m3,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非*烷总烃、苯、*苯与二*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企业相关要求,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工业涂装行业绩效分级指标B级指标要求;

5.未收集废气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形式排放,在生产车间门口以及排气筒DA004、DA005、DA006安装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其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烷总烃、苯、二*苯、*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要求,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

(三)废水:项目废水污染源主要为生产废水、职工生活废水。项目不设食堂、宿舍、洗浴设施,厕所依托 (略) 水厕,生产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生活废水一起通过废水排放口(DW001)排入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同时满足芦台经济开发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四)噪声:项目产噪设备采取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基础减振等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固废: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固废堆存区,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废暂存间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标准。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措施。

2023.1.18

-2023.1.29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唐山卓越 (略) 金属配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22-*

通讯地址:芦台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示期

备注

1

唐山卓越 (略) 金属配件制造项目

(略) 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园区

唐山卓越 (略)

唐山 (略)

项 (略) 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园区,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0万元。项目将现有工程的生产线全部从唐山广发 (略) 厂房迁建至 (略) 所属厂房,新增喷砂机1台、抛丸机1台、1条手动喷漆生产线、1条400m电泳生产线,在自动喷漆生产线新增2个喷漆工位和一间烘干室,并对现有工程线下前处理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年产金属配件(汽车配件、自行车配件等各种配件)5000吨。

(一)加强施工期、运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二)废气:1.项目抛丸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砂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由移动喷砂室中3个集气管道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器分离出石英砂,其余颗粒物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以上废气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1中限值要求;

2.线下前处理和400m电泳线上预脱脂和主脱脂过程产生的废气由一套风机引入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4中限值要求;

3.电泳线电泳过程、烘干过程、危废间和漆料库房存储过程产生的废气由一套风机引入干式过滤棉箱+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处理后,通过1根17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其中SO2、NOX、颗粒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2019年“十项重点工作”工作方案》(唐办发[2019]3号)中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本企业承诺限值SO2:50mg/m3,NOX:150mg/m3,非*烷总烃、苯、*苯与二*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企业相关,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工业涂装行业绩效分级指标B级指标要求;

4.自动喷漆线与手动喷漆线调漆、喷漆过程产生的废气分别经4套水帘池去除漆雾后分别与各线预烘烤、流平、烘干过程废气分别由一套风机引入两套干式过滤棉箱+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17m高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其中SO2、NOX、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2019年“十项重点工作”工作方案》(唐办发[2019]3号)中限制要求,同时满足本企业承诺限值SO2:50mg/m3,NOX:150mg/m3,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非*烷总烃、苯、*苯与二*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企业相关要求,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工业涂装行业绩效分级指标B级指标要求;

5.未收集废气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形式排放,在生产车间门口以及排气筒DA004、DA005、DA006安装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其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烷总烃、苯、二*苯、*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要求,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

(三)废水:项目废水污染源主要为生产废水、职工生活废水。项目不设食堂、宿舍、洗浴设施,厕所依托 (略) 水厕,生产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生活废水一起通过废水排放口(DW001)排入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同时满足芦台经济开发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四)噪声:项目产噪设备采取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基础减振等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固废: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固废堆存区,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废暂存间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标准。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措施。

2023.1.18

-202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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