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生活垃圾及一般工业固废焚烧处置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平度市生活垃圾及一般工业固废焚烧处置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略) 生活垃圾及一般工业固废焚烧处置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略) (略) 田庄镇光大路9号 | |
建设单位: | 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联合泰泽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1月20日至2023年01月31日 | |
项目概况: | 项 (略) (略) 田庄镇光大路9号,在厂区内对现有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技术改造,内容包括:在生活垃圾不足时,焚烧炉掺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将飞灰稳定化工艺由“水泥+螯合剂”改为只用螯合剂稳定化飞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收集、运输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环境管理。掺烧项目确保优先焚烧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处理量达不到焚烧厂设计处理规模时,掺烧环评文件明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在建工程餐厨废弃物残渣,按比例掺烧且入炉量小于20%。加强进厂生活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检查、检测,入炉物料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T24602-2009)要求。(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3台焚烧炉烟气采用现有“SNCR+PNCR(备用)+烟气再循环(备用)+半干法(Ca(OH)2溶液)+干法(CaO干粉)+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装置(共3套)处理,尾气通过3支80米高集束式烟囱排放;焚烧炉检修时,恶臭气体经活性炭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1支45米高排气筒排放;渗滤液处理系统沼气进入火炬燃烧。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恶臭气体管理,入厂后直接运至垃圾贮坑,卸料大厅、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恶臭气体收集后进入焚烧炉焚烧。厂界氨气、硫化氢浓度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垃圾渗滤液、化验室用水、车辆、垃圾卸料区冲洗水、地磅区冲洗水等排入两套现有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纳滤和反渗透浓水经碟管式反渗透装置进一步处理后,清水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浓水回用于石灰浆制备、飞灰稳定化等,不外排;化水系统排污水、循环水排污水、锅炉排污水、车间冲洗废水排入两套现有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反渗透浓水经碟管式反渗透装置进一步处理后,清水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浓水回用于除渣机补水。渗滤液处理系统与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出水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要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出水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要求。加强对渗滤液处理系统和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建立浓液回用记录,确保浓液全部利用,不外排。(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炉渣外运综合利用技改后项目产生的首批次炉渣需进行重金属浸出毒性检测,确保其重金属含量不超标,建设单位每年对炉渣进行重金属浸出毒性检测,确保其重金属含量不超标;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要求;飞灰经螯合剂最低添加量不得低于2%,建设单位每日须对螯合剂稳定化后的固化飞灰进行浸出毒性鉴别检测,若存在重金属指标不合格的情况,立即对该批次飞灰重新进行稳定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表1焚烧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限值要求后,进入填埋场飞灰单独填埋区填埋,建设单位应将每日螯合剂使用情况、检测情况进行存档,同时每月由有 (略) 对稳定后的飞灰进行检测;每半年对稳定化后的飞灰中二噁英进行检测,并出具飞灰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建设单位应协同飞灰处置单位及时对飞灰进行跟踪监测。其他固体废物产生量不变。(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及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强化飞灰、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及填埋场、危废暂存间、事故水池、柴油储罐等重点区域的巡查检查及监测,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六)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按照原项目环评批复要求执行。公众参与:按照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区福州南路17号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略) 生活垃圾及一般工业固废焚烧处置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略) (略) 田庄镇光大路9号 | |
建设单位: | 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联合泰泽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1月20日至2023年01月31日 | |
项目概况: | 项 (略) (略) 田庄镇光大路9号,在厂区内对现有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技术改造,内容包括:在生活垃圾不足时,焚烧炉掺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将飞灰稳定化工艺由“水泥+螯合剂”改为只用螯合剂稳定化飞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收集、运输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环境管理。掺烧项目确保优先焚烧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处理量达不到焚烧厂设计处理规模时,掺烧环评文件明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在建工程餐厨废弃物残渣,按比例掺烧且入炉量小于20%。加强进厂生活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检查、检测,入炉物料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T24602-2009)要求。(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3台焚烧炉烟气采用现有“SNCR+PNCR(备用)+烟气再循环(备用)+半干法(Ca(OH)2溶液)+干法(CaO干粉)+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装置(共3套)处理,尾气通过3支80米高集束式烟囱排放;焚烧炉检修时,恶臭气体经活性炭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1支45米高排气筒排放;渗滤液处理系统沼气进入火炬燃烧。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恶臭气体管理,入厂后直接运至垃圾贮坑,卸料大厅、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恶臭气体收集后进入焚烧炉焚烧。厂界氨气、硫化氢浓度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垃圾渗滤液、化验室用水、车辆、垃圾卸料区冲洗水、地磅区冲洗水等排入两套现有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纳滤和反渗透浓水经碟管式反渗透装置进一步处理后,清水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浓水回用于石灰浆制备、飞灰稳定化等,不外排;化水系统排污水、循环水排污水、锅炉排污水、车间冲洗废水排入两套现有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反渗透浓水经碟管式反渗透装置进一步处理后,清水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浓水回用于除渣机补水。渗滤液处理系统与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出水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要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出水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要求。加强对渗滤液处理系统和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建立浓液回用记录,确保浓液全部利用,不外排。(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炉渣外运综合利用技改后项目产生的首批次炉渣需进行重金属浸出毒性检测,确保其重金属含量不超标,建设单位每年对炉渣进行重金属浸出毒性检测,确保其重金属含量不超标;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要求;飞灰经螯合剂最低添加量不得低于2%,建设单位每日须对螯合剂稳定化后的固化飞灰进行浸出毒性鉴别检测,若存在重金属指标不合格的情况,立即对该批次飞灰重新进行稳定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表1焚烧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限值要求后,进入填埋场飞灰单独填埋区填埋,建设单位应将每日螯合剂使用情况、检测情况进行存档,同时每月由有 (略) 对稳定后的飞灰进行检测;每半年对稳定化后的飞灰中二噁英进行检测,并出具飞灰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建设单位应协同飞灰处置单位及时对飞灰进行跟踪监测。其他固体废物产生量不变。(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及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强化飞灰、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及填埋场、危废暂存间、事故水池、柴油储罐等重点区域的巡查检查及监测,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六)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按照原项目环评批复要求执行。公众参与:按照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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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略) 南区福州南路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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