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龙瑶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审批后公示
惠州市龙瑶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审批后公示
惠市环(龙门)建〔2023〕2号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送来《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项 (略) 龙门县蓝田瑶族乡龙新公路边大坋村委会马池塘小组路段,租用原有两栋厂房(A栋厂房为1层厂房,B栋厂房为2层厂房)及1栋宿舍楼,占地面积52339m2,建筑面积15576.95m2。项目主要从事乐器生产,年产吉他25000支、UK里里(吉他类拨弦乐器)15000支。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13.3%,劳动定员68人,均在厂区内食宿。根据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分析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 (略) (略) 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须合理安排生产区布局,应采用负压封闭式生产车间,并科学加强抽排换气。
1、项目调漆、喷漆、晾干、喷枪清洗、琴箱/琴体组装工序的工位、生产设备上方均须设置顶式集气罩,同时设置软质垂帘予以包围(静电喷涂设备仅保留一个操作工位面),敞开面控制集气风速不小于0.5m/s,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经统一收集,引至“水帘柜+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5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米以上(无法满足时排放速率限值50%)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
项目有机废气(VOCs)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1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及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漆雾(颗粒物)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项目开料、琴箱成型、琴柄成型、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3、项目食堂油烟废气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通过排油烟井道引至食堂楼顶排放。
综上,本项目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科学规范,尽量远离周边敏感点。有关工序、污染防治设备与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严格落实(下表)对应关系,不得私自增改排放口(排气筒)。
工序 | 污染防治设备(编号) | 排气筒(编号) |
调漆、喷漆、晾干、喷枪清洗、琴箱/琴体组装工序 | 集气系统+“水帘柜+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排气筒(1#) |
(二)建设单位应完善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水帘柜(喷漆)废水、喷枪清洗废水须专门收集,均不得排放,定期作为危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厨房含油废水经隔油隔渣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后,回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不得直接外排。
(三)项目须通过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布袋、除尘设备收集的粉尘等,均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包括水帘柜废水及漆渣、废原料容器(油漆桶、稀释剂桶、胶水桶、机油桶)、废活性炭、喷枪清洗废水、废稀释剂、废机油(设备维护)、含油手套及废抹布,须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消防、危废撒漏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六)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TVOCs≤0.28t/a(含无组织排放量)。运营期间,项目应制定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每年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相关核定为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建成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项目的性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9日
惠市环(龙门)建〔2023〕2号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送来《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项 (略) 龙门县蓝田瑶族乡龙新公路边大坋村委会马池塘小组路段,租用原有两栋厂房(A栋厂房为1层厂房,B栋厂房为2层厂房)及1栋宿舍楼,占地面积52339m2,建筑面积15576.95m2。项目主要从事乐器生产,年产吉他25000支、UK里里(吉他类拨弦乐器)15000支。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13.3%,劳动定员68人,均在厂区内食宿。根据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分析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 (略) (略) 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须合理安排生产区布局,应采用负压封闭式生产车间,并科学加强抽排换气。
1、项目调漆、喷漆、晾干、喷枪清洗、琴箱/琴体组装工序的工位、生产设备上方均须设置顶式集气罩,同时设置软质垂帘予以包围(静电喷涂设备仅保留一个操作工位面),敞开面控制集气风速不小于0.5m/s,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经统一收集,引至“水帘柜+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5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米以上(无法满足时排放速率限值50%)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
项目有机废气(VOCs)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1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及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漆雾(颗粒物)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项目开料、琴箱成型、琴柄成型、打磨、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3、项目食堂油烟废气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通过排油烟井道引至食堂楼顶排放。
综上,本项目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科学规范,尽量远离周边敏感点。有关工序、污染防治设备与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严格落实(下表)对应关系,不得私自增改排放口(排气筒)。
工序 | 污染防治设备(编号) | 排气筒(编号) |
调漆、喷漆、晾干、喷枪清洗、琴箱/琴体组装工序 | 集气系统+“水帘柜+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排气筒(1#) |
(二)建设单位应完善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水帘柜(喷漆)废水、喷枪清洗废水须专门收集,均不得排放,定期作为危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厨房含油废水经隔油隔渣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后,回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不得直接外排。
(三)项目须通过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布袋、除尘设备收集的粉尘等,均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包括水帘柜废水及漆渣、废原料容器(油漆桶、稀释剂桶、胶水桶、机油桶)、废活性炭、喷枪清洗废水、废稀释剂、废机油(设备维护)、含油手套及废抹布,须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消防、危废撒漏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六)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TVOCs≤0.28t/a(含无组织排放量)。运营期间,项目应制定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每年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相关核定为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建成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项目的性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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