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同经开区2022年第十一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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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同经开区2022年第十一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的批复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大同经开区2022年第十一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的请示》(同自然资开字〔2022〕52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装备园区2018-24S1号、2018-24S2号、2018-25号、2022-28号、本部2021-06号地块五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公开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拟公开挂牌出让的土地,要符合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符合土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的供地政策, (略) 建设规划。具体宗地情况、控制指标和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条件由你局依法核定。

二、装备园区2018-24S1号、2018-24S2号、2018-25号、2022-28号地块块按“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4800万元/公顷以上;

(2)年亩均税收:152.1万元/公顷;

(3)能耗标准:≤0.65 吨标准煤/万元;

(4)环境标准: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企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7吨/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COD排放量≤2.5KG/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氨氮排放量≤0.2KG/万元;氮氧化物排放量≤18.7KG/万立方米天然气。

三、同意你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略) 基准地价,对宗地 (略) 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的底价、挂牌的起始价、增价幅度及竞买保证金数额,实行集体决策。挂牌出让价不得低于集体决策的挂牌起始价,有竞争者,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成交。

四、收到批复后,请你局按照《 (略)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大同经开区2022年第十一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的请示》(同自然资开字〔2022〕52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装备园区2018-24S1号、2018-24S2号、2018-25号、2022-28号、本部2021-06号地块五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公开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拟公开挂牌出让的土地,要符合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符合土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的供地政策, (略) 建设规划。具体宗地情况、控制指标和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条件由你局依法核定。

二、装备园区2018-24S1号、2018-24S2号、2018-25号、2022-28号地块块按“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4800万元/公顷以上;

(2)年亩均税收:152.1万元/公顷;

(3)能耗标准:≤0.65 吨标准煤/万元;

(4)环境标准: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企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7吨/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COD排放量≤2.5KG/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氨氮排放量≤0.2KG/万元;氮氧化物排放量≤18.7KG/万立方米天然气。

三、同意你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略) 基准地价,对宗地 (略) 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的底价、挂牌的起始价、增价幅度及竞买保证金数额,实行集体决策。挂牌出让价不得低于集体决策的挂牌起始价,有竞争者,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成交。

四、收到批复后,请你局按照《 (略)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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