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连接系统挤出工序扩建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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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连接系统挤出工序扩建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非金属连接系统挤出工序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崂山区中韩街道株洲路51号
建设单位:诺马(中国)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山东璟 (略)
公示时间:2023年01月28日至2023年02月02日
项目概况:原生产车间设备布局微调,部分组装设备迁移至仓储处,部分仓储区迁移至生产车间外东侧,原生产车间组装设备处新增2台塑料挤出设备。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营运期:1.营运期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净水设备浓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净水设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张村河水质净化厂,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A等级标准要求。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2.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熔融挤出、模具定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部分回用不合格产品粉碎产生的粉尘。生产车间全密闭。在塑料挤出机相应产污部位上方设置集气管道,收集后的有机废气经现有一套工业废气净化设备(Q1)处理,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一根22m高排气筒(P1)排放,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通过车间换气系统进入现有另一套工业废气净化设备(Q2)处理,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一根22m高排气筒(P2)排放。本项目部分不合格产品粉碎后回用,粉碎机依托原有,粉碎机密闭工作,产生的粉尘通过机器自带布袋除尘器除尘后排放至生产车间内,排放至生产车间内的粉尘通过车间换气进入工业废气净化设备(Q2)处理,经处理后通过一根22m高排气筒(P2)排放。根据废气污染源源项核算结果,项目扩建后P1、P2排气筒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因P1、P2排气筒之间距离小于44m,两根排气筒互为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气筒等效高度为22m,扩建后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为0.*kg/h。因此,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扩建后P2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速率为0.00003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浓度为0.00075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浓度要求。VOCs、颗粒物企业边界排放浓度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3.营运期间噪声主要为塑料挤出机等生产设备运行噪声。通过合理布局、减震隔声、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东、南、北厂界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1类标准要求,西厂界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4类标准要求。项目产生的噪声不会对周围声环境产生明显影响。4.营运期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检验、包装、入库工序产生的废包装箱;生产过程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UV灯管和废活性炭过滤棉;破碎机自带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设备和模具保养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和废试剂瓶。一般固废(废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废UV灯管、废活性炭过滤棉、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试剂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单位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
联系电话: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崂山区新锦路6号D座D306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非金属连接系统挤出工序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崂山区中韩街道株洲路51号
建设单位:诺马(中国)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山东璟 (略)
公示时间:2023年01月28日至2023年02月02日
项目概况:原生产车间设备布局微调,部分组装设备迁移至仓储处,部分仓储区迁移至生产车间外东侧,原生产车间组装设备处新增2台塑料挤出设备。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营运期:1.营运期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净水设备浓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净水设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张村河水质净化厂,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A等级标准要求。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2.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熔融挤出、模具定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部分回用不合格产品粉碎产生的粉尘。生产车间全密闭。在塑料挤出机相应产污部位上方设置集气管道,收集后的有机废气经现有一套工业废气净化设备(Q1)处理,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一根22m高排气筒(P1)排放,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通过车间换气系统进入现有另一套工业废气净化设备(Q2)处理,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一根22m高排气筒(P2)排放。本项目部分不合格产品粉碎后回用,粉碎机依托原有,粉碎机密闭工作,产生的粉尘通过机器自带布袋除尘器除尘后排放至生产车间内,排放至生产车间内的粉尘通过车间换气进入工业废气净化设备(Q2)处理,经处理后通过一根22m高排气筒(P2)排放。根据废气污染源源项核算结果,项目扩建后P1、P2排气筒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因P1、P2排气筒之间距离小于44m,两根排气筒互为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气筒等效高度为22m,扩建后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为0.*kg/h。因此,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扩建后P2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速率为0.00003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浓度为0.00075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浓度要求。VOCs、颗粒物企业边界排放浓度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3.营运期间噪声主要为塑料挤出机等生产设备运行噪声。通过合理布局、减震隔声、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东、南、北厂界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1类标准要求,西厂界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4类标准要求。项目产生的噪声不会对周围声环境产生明显影响。4.营运期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检验、包装、入库工序产生的废包装箱;生产过程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UV灯管和废活性炭过滤棉;破碎机自带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设备和模具保养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和废试剂瓶。一般固废(废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废UV灯管、废活性炭过滤棉、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试剂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单位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
联系电话: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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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崂山区新锦路6号D座D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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