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朗润园三区住宅建设项目“9·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临河区朗润园三区住宅建设项目“9·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9月19日9时许,位 (略) 临河区朗润园三区12号楼建设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临河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听取了事故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要求依法查明原因、严肃事故追究,立即组织开展排查,举一反三,防范其他行业领域事故发生。同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临河区政府成立了“9·19”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下设事故调查组、舆情监控维稳组、善后处理组等3个工作组,其中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办、纪委监委、住建局、应急管理局、 (略) 、公安局、总工会、曙光乡政府组成,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临河区朗润园三区12号楼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略) 国 (略) 开发建设,项目位于临河区迎丰街北侧、临狼路南,于2020年6月3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计划2023年7月30日竣工。该项目建筑面积8600㎡,建筑高度33m,地下一层地上十一层,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
(二)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略) 国 (略) (以下简称:国泰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6年,办公地址位 (略) 临河区新华西街四季花城2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达,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查,国泰房地产及其法定代表人徐达在项目生产建设过程中,未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拨付建设项目安全措施相关费用。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基本情况
1、贵州中 (略) ,以下简称(中通达建设),公司办公地 (略) 黔西南州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册望公路边老油库段。法定代表人:申治军。注册资金5888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JPJ6Q1W;施工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20]*【09】;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2、贵州中 (略) (略) ,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华盛园13号楼2号门店。法定代表人:许多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YQMM613;
3、许多伟是中 (略) (略) 负责人,该公司授权郭振海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韩耀德为项目的瓦工班班组长。
经查,在项目此次事故高处作业过程中,许多伟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没有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郭振海未组织项目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没有检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也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高处作业时未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韩耀德没有为高处作业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略) 广宇 (略) ,(以下简称:广宇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公司办公地址位 (略) 临河区陕坝路兴盛国际2号楼406室,法定代表人:万自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0,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广宇公司授权张毅为临河区朗润园三区12号楼建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五)行业主管、属地管理部门基本情况
(略) 临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测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站),隶属于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地址位于临河区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P,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员18人,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工作,参与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抗震防灾、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经查,该项目于2022年6月8日复工以后,区质安站依据职能职责先后多次对国泰房地产朗润园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单8份。2022年9月15日,区质安站到施工现场检查,下发《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停工通知书》(临住建字【2022】第*号),要求项目部针对存在安全隐患部位停工整改。2022年9月19日,在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瓦工班班组长韩耀德擅自安排工人作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19日上午9时17分,12号楼中单元8层浇筑构造柱,施工人员柳长青私自用对讲机指挥塔吊司机并进行卸料作业。在卸料过程中,灰斗出料口堵塞,倒料不顺畅,柳长青上到9层楼梯间窗台上疏通料斗口的混凝土时,未系挂安全带站在9层900mm高的窗台墙上用木方敲打灰斗并用钢筋疏通料斗口,用力过猛身体失去平衡从墙体外坠落至楼下负一层室外,坠落位置位于12号楼18轴-20轴之间,坠落高度29 m。事故发生时许多伟和韩耀德在现场并未发现柳长青违章作业行为。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许多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项目部组织现场人员参与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对柳长青进行抢救,但柳长青因伤势过重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随后项目部将其死亡的消息通知其亲属。
(三)事故报告情况
项目部现场人员看到事故发生后,立即向项目经理郭振海报告并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区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曙光乡等部门接到警情信息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调查核实,并按照事故上报程序,向区政府报告了事故发生经过,区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联合调查。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的事故善后处置组由区住建局、曙光乡牵头,组织相关涉事企业人员主动与死者家属就死亡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在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下,与死者家属达成了事故赔偿协议,并签订了对柳长青死亡事故一次性《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9·19”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柳长青,男、汉族、52岁,身份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216;户籍地住址: (略) 山寨回族乡甘河村大坪社44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项目工地二次结构班组工人柳长青,在9层二次结构墙上进行卸料作业时,自我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未按照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佩戴安全带等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违章作业,导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二)间接原因
1、该工程项目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执行,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验,作业点无有效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韩耀德也未按规定向死者柳长青提供安全防护用品。
2、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指令不彻底,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擅自施工,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作业现场脚手架已全部拆除,临边防护未做,二次结构班组工人卸料作业不规范,导致工人自身在作业过程中生命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4、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5、该项目监理单位所属人员安全监管工作不细不实,未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指令;未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原方案进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未及时下达停工整改指令,也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致使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
(三)事故性质认定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高处坠落,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人员、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柳长青,从事高空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违章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柳长青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依法不再追究其责任。
2、徐达,未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徐达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3、许多伟,未安排专门人员对此次事故高处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许多伟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4、郭振海,未组织项目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没有检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也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高处作业时未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郭振海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5、韩耀德,没有为高处作业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韩耀德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略) ,对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所属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指令,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造成工人违章作业以及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的后果,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略) 是“9·19”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略) 处以**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略) ,对该建设项目管理不力,对提出的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国 (略) 处以**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广宇公司,所属管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指令;发现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未及时制止并下达停工整改指令,也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致使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对“9.19”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广宇公司处以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 (略) 要严格落实项目工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施工审批、报备制度;加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机制,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制度,并加大施工前、中、后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关施工活动。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广宇公司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工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要严格监督并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指令,及时发现并彻底消除隐患,坚决依法履职,确保施工安全。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和属地监管职责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部门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要加大对所属行业、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力度,细化监管措施,加强“回头看”检查督导频次和力度,对违规施工、违章操作、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确保所属行业、辖区各领域生产安全。
“9·19”事故调查组
2022年12月20日
2022年9月19日9时许,位 (略) 临河区朗润园三区12号楼建设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临河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听取了事故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要求依法查明原因、严肃事故追究,立即组织开展排查,举一反三,防范其他行业领域事故发生。同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临河区政府成立了“9·19”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下设事故调查组、舆情监控维稳组、善后处理组等3个工作组,其中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办、纪委监委、住建局、应急管理局、 (略) 、公安局、总工会、曙光乡政府组成,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临河区朗润园三区12号楼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略) 国 (略) 开发建设,项目位于临河区迎丰街北侧、临狼路南,于2020年6月3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计划2023年7月30日竣工。该项目建筑面积8600㎡,建筑高度33m,地下一层地上十一层,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
(二)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略) 国 (略) (以下简称:国泰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6年,办公地址位 (略) 临河区新华西街四季花城2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达,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查,国泰房地产及其法定代表人徐达在项目生产建设过程中,未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拨付建设项目安全措施相关费用。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基本情况
1、贵州中 (略) ,以下简称(中通达建设),公司办公地 (略) 黔西南州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册望公路边老油库段。法定代表人:申治军。注册资金5888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JPJ6Q1W;施工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20]*【09】;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2、贵州中 (略) (略) ,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华盛园13号楼2号门店。法定代表人:许多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YQMM613;
3、许多伟是中 (略) (略) 负责人,该公司授权郭振海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韩耀德为项目的瓦工班班组长。
经查,在项目此次事故高处作业过程中,许多伟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没有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郭振海未组织项目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没有检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也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高处作业时未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韩耀德没有为高处作业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略) 广宇 (略) ,(以下简称:广宇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公司办公地址位 (略) 临河区陕坝路兴盛国际2号楼406室,法定代表人:万自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0,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广宇公司授权张毅为临河区朗润园三区12号楼建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五)行业主管、属地管理部门基本情况
(略) 临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测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站),隶属于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地址位于临河区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P,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员18人,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工作,参与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抗震防灾、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经查,该项目于2022年6月8日复工以后,区质安站依据职能职责先后多次对国泰房地产朗润园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单8份。2022年9月15日,区质安站到施工现场检查,下发《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停工通知书》(临住建字【2022】第*号),要求项目部针对存在安全隐患部位停工整改。2022年9月19日,在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瓦工班班组长韩耀德擅自安排工人作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19日上午9时17分,12号楼中单元8层浇筑构造柱,施工人员柳长青私自用对讲机指挥塔吊司机并进行卸料作业。在卸料过程中,灰斗出料口堵塞,倒料不顺畅,柳长青上到9层楼梯间窗台上疏通料斗口的混凝土时,未系挂安全带站在9层900mm高的窗台墙上用木方敲打灰斗并用钢筋疏通料斗口,用力过猛身体失去平衡从墙体外坠落至楼下负一层室外,坠落位置位于12号楼18轴-20轴之间,坠落高度29 m。事故发生时许多伟和韩耀德在现场并未发现柳长青违章作业行为。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许多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项目部组织现场人员参与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对柳长青进行抢救,但柳长青因伤势过重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随后项目部将其死亡的消息通知其亲属。
(三)事故报告情况
项目部现场人员看到事故发生后,立即向项目经理郭振海报告并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区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曙光乡等部门接到警情信息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调查核实,并按照事故上报程序,向区政府报告了事故发生经过,区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联合调查。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的事故善后处置组由区住建局、曙光乡牵头,组织相关涉事企业人员主动与死者家属就死亡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在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下,与死者家属达成了事故赔偿协议,并签订了对柳长青死亡事故一次性《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9·19”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柳长青,男、汉族、52岁,身份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216;户籍地住址: (略) 山寨回族乡甘河村大坪社44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项目工地二次结构班组工人柳长青,在9层二次结构墙上进行卸料作业时,自我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未按照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佩戴安全带等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违章作业,导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二)间接原因
1、该工程项目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执行,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验,作业点无有效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韩耀德也未按规定向死者柳长青提供安全防护用品。
2、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指令不彻底,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擅自施工,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作业现场脚手架已全部拆除,临边防护未做,二次结构班组工人卸料作业不规范,导致工人自身在作业过程中生命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4、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5、该项目监理单位所属人员安全监管工作不细不实,未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指令;未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原方案进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未及时下达停工整改指令,也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致使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
(三)事故性质认定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高处坠落,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人员、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柳长青,从事高空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违章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柳长青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依法不再追究其责任。
2、徐达,未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徐达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3、许多伟,未安排专门人员对此次事故高处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许多伟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4、郭振海,未组织项目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没有检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也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高处作业时未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郭振海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5、韩耀德,没有为高处作业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韩耀德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略) ,对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所属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指令,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造成工人违章作业以及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的后果,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略) 是“9·19”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略) 处以**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略) ,对该建设项目管理不力,对提出的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国 (略) 处以**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广宇公司,所属管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指令;发现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未及时制止并下达停工整改指令,也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致使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对“9.19”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广宇公司处以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 (略) 要严格落实项目工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施工审批、报备制度;加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机制,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制度,并加大施工前、中、后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关施工活动。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广宇公司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工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要严格监督并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指令,及时发现并彻底消除隐患,坚决依法履职,确保施工安全。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和属地监管职责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部门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要加大对所属行业、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力度,细化监管措施,加强“回头看”检查督导频次和力度,对违规施工、违章操作、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确保所属行业、辖区各领域生产安全。
“9·19”事故调查组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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