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2016年第三批次地块1-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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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2016年第三批次地块1-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信息

项目名称

(略) 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2016年第三批次地块1-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公示单位

益阳 (略)

地块基本信息

公示类型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

现状用地类型

农用地

公示时长

15天

公示时间

2023年1月28日

行政区划

(略) - (略) -资阳区

地块面积(m2)

17049m2

地块规划

用途

住宅用地

地块详细地址

(略) 资阳区长春镇龙凤港村(原碑石仑村)

经度

112°20′16.716″

纬度

28°42′24.923″

报告编制信息

调查起止

时间

2023-1-15至2022-1-26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益阳 (略)

单位

联系人

闵宗义

单位联系电话

*

土壤是否超标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地下水是否超标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公示授权信息

信息反馈联系人

申传花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企业

土地使用权人

(略) (略) (略)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申传花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略) 资阳区广场路171号

报告主要结论

(略) 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2016年第三批次地块1- (略) 资阳区长春镇龙凤港村(原碑石仑村),中心地理坐标为E112°20′16.716″、N28°42′24.923″,总占地面积17049平方米,通过收集资料、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分析,地块历史时期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和林地,地块规划为住宅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目前,该地块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22年3月, (略) (略) (略) 以网上挂牌(拍卖)截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竞得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该地块已完成土地平整,尚未进行开发,本次调查为补充调查。通过收集资料、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分析,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和林地,地块及地块1km范围内无工业企业分布,主要为皇家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和龙凤港村居民点,对该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该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用于规划的建设用途,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

地图展示

项目名称

(略) 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2016年第三批次地块1-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公示单位

益阳 (略)

地块基本信息

公示类型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

现状用地类型

农用地

公示时长

15天

公示时间

2023年1月28日

行政区划

(略) - (略) -资阳区

地块面积(m2)

17049m2

地块规划

用途

住宅用地

地块详细地址

(略) 资阳区长春镇龙凤港村(原碑石仑村)

经度

112°20′16.716″

纬度

28°42′24.923″

报告编制信息

调查起止

时间

2023-1-15至2022-1-26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益阳 (略)

单位

联系人

闵宗义

单位联系电话

*

土壤是否超标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地下水是否超标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公示授权信息

信息反馈联系人

申传花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企业

土地使用权人

(略) (略) (略)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申传花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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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略) 资阳区广场路171号

报告主要结论

(略) 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2016年第三批次地块1- (略) 资阳区长春镇龙凤港村(原碑石仑村),中心地理坐标为E112°20′16.716″、N28°42′24.923″,总占地面积17049平方米,通过收集资料、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分析,地块历史时期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和林地,地块规划为住宅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目前,该地块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22年3月, (略) (略) (略) 以网上挂牌(拍卖)截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竞得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该地块已完成土地平整,尚未进行开发,本次调查为补充调查。通过收集资料、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分析,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和林地,地块及地块1km范围内无工业企业分布,主要为皇家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和龙凤港村居民点,对该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该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用于规划的建设用途,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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