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审批公示)吉林酿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生产基地技改项目
(拟审批公示)吉林酿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生产基地技改项目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29日我局拟对 (略) 新生产基地技改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拟批复基本情况公示期为:2023年1月29日-2023年1月30日;听证公示期为:2023年1月29日-2023年2月2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
通讯地址: (略)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碳纤维产业园区应用研发中心403室
邮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 |
01 | (略) 新生产基地技改项目 | (略) |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志路16号 | 吉林 (略) | 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拟建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志路16号,项目技改内容主要为液态醋由全氧接触式发酵改为底部通风管给氧部分接触式氧气发酵;固态醋由蒸汽加热熏醅槽熏醅改为电加热熏醋罐熏醅;改造后食醋整体产能降低至年产13500吨(其中固态醋5000t/a、液态醋8500t/a),并新增1条玻璃瓶灌装线。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大部分利旧少部分新建。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 |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旧设备拆除和新设备安装产生的焊接烟尘及切割金属粉尘,焊接烟尘应采取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切割金属粉尘自然沉降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发酵工序废气及粉碎工序粉尘,醋酸发酵工序废气经密闭车间收集系统+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120mg/m3,17kg/h),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标准(6000无量纲);粉碎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新建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120mg/m3,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1.75kg/h)。散逸的非*烷总烃、粉尘厂界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产车间外非*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散逸的臭气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20无量纲)。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地面设备清洗水、洗瓶废水。所有废水经企业自建的污水处理站(ABR厌氧反应池+缺氧+接触氧化+过滤) (略) 政管 (略) (略) 进一步处理。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设置施工围挡,加强车辆管理、禁止夜间施工、采用低噪声机械、安装减震基础等措施有效减少噪声排放。施工期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原有设备拆除部分、废渣、碎瓶、废包装物、废硅藻土、布袋收集粉尘、废布袋,生活垃圾、废硅藻土、废布袋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原有设备拆除部分、碎瓶、废包装物外售给废品收购站;废渣外卖用作饲料;碎瓶和废包装物外卖废品收购站;布袋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以上固废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装桶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以上危废及危废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要求。 5、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须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境管理人员,加强和提高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定期监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项目投产前预案应审定完毕,并在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29日我局拟对 (略) 新生产基地技改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拟批复基本情况公示期为:2023年1月29日-2023年1月30日;听证公示期为:2023年1月29日-2023年2月2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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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碳纤维产业园区应用研发中心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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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略) 新生产基地技改项目 | (略) |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志路16号 | 吉林 (略) | 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拟建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志路16号,项目技改内容主要为液态醋由全氧接触式发酵改为底部通风管给氧部分接触式氧气发酵;固态醋由蒸汽加热熏醅槽熏醅改为电加热熏醋罐熏醅;改造后食醋整体产能降低至年产13500吨(其中固态醋5000t/a、液态醋8500t/a),并新增1条玻璃瓶灌装线。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大部分利旧少部分新建。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 |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旧设备拆除和新设备安装产生的焊接烟尘及切割金属粉尘,焊接烟尘应采取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切割金属粉尘自然沉降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发酵工序废气及粉碎工序粉尘,醋酸发酵工序废气经密闭车间收集系统+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120mg/m3,17kg/h),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标准(6000无量纲);粉碎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新建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120mg/m3,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1.75kg/h)。散逸的非*烷总烃、粉尘厂界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产车间外非*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散逸的臭气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20无量纲)。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地面设备清洗水、洗瓶废水。所有废水经企业自建的污水处理站(ABR厌氧反应池+缺氧+接触氧化+过滤) (略) 政管 (略) (略) 进一步处理。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设置施工围挡,加强车辆管理、禁止夜间施工、采用低噪声机械、安装减震基础等措施有效减少噪声排放。施工期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原有设备拆除部分、废渣、碎瓶、废包装物、废硅藻土、布袋收集粉尘、废布袋,生活垃圾、废硅藻土、废布袋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原有设备拆除部分、碎瓶、废包装物外售给废品收购站;废渣外卖用作饲料;碎瓶和废包装物外卖废品收购站;布袋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以上固废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装桶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以上危废及危废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要求。 5、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须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境管理人员,加强和提高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定期监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项目投产前预案应审定完毕,并在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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